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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标注成规范


用“签发人”格式及错误标注“签发人”姓名,都将给公文处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签发人”格式的使用以及“签发人”的标注,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加以规范。一些基层单位滥用上行文格式及错误标注“签发人”姓名的问题,应引起相关单位的足够重视。文件制作者应加强公文理论知识的学习,纠正公文写作及处理中出现的错误,促进我国公文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注释:
  
  [1]常青,大学应用写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46.
  
  [2]邱相国.从告知函未标签发人被退说开去[J]秘书之友,2009(12).
  
  [3]谢大亨,尴尬的”签发人”[J].秘书工作,2005(9).
  
  [4]夏海波.论”签发”、“签发人”、“签署”之异同[J].档案管理,2002(3).
  
  [5]叶黔达,应用写作[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6]夏海波,论签发人格式与机关正副职领导人之关系——上行文的签发人能否由副职领导人署名?[J].档案管理,2003(1).
  
  (作者单位:四川民族学院

《“签发人”标注成规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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