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鲁B现象
会计信息失真:信息产生“三过程”分析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会计信息从产生到公开披露要经历三个过程。会计主体(含公司的一些高管人员)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第一个过程;由中介机构(一般为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会计信息进行评估、审计,确定其真实性和合规性为第二个过程;第三个过程是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阅批准,并对外公布。应当说,三个过程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体,只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才能得到保证。反之,三个行为主体的“失职”(即道德风险的出现)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从中鲁B事件来看,公司在上市前,水产集团将其多项贸易业务重组后投入中鲁B。最初,水产集团公司注入1.46亿元应收往来款,作为集团公司的债权,而中鲁B公司当时的净资产仅为1.9亿元,其原值仅为13549万元。由于面临着经营风险和计提压力,同时,水产集团的债权控股又使得上市公司具有不可避免的“先天痼疾”。中鲁B上市未久,就陷入了财务困境。2003年1月23日中鲁B发布预亏公告称:2002年公司将发生亏损,主要原因是对“不良债权”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以及对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计提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
中鲁B上市时,其资产和债权应当是经过资产评估的,并经过相关中介机构的审计和有关部门的批准。当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应收款项都经过担保和抵押,具有完备的手续。事务所认为:“从当时的情景分析,无任何风险可言。”但仅仅在上市后的2年时间内就出现了如此众多的财务会计问题,值得广大的投资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深思。
公司治理结构:重在董事会独立性的建设
有关资料显示,山东水产集团持有中鲁B12573万股份,占其总股本的47%,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中鲁B从2000年7月上市至2002年9月,一直与控股股东一个班子,一套人马。山东水产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均来自于水产集团的各个部门,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也由一人“统包”。从理论上讲,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即能够在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形成以约束、激励为主的制衡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恰恰相反,中鲁B的操控大权均集中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形同虚设”。中鲁B 受控的主要表现为债务的关联交易,中鲁B曾多次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水产集团公司用银行贷款偿还中鲁B的2.97亿债务,但条件是中鲁B必须提供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到期时,而是由中鲁B以质押贷款及部分自有资金代其偿还本金及利息,直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证监会调查组入驻,而水产公司欠下的巨额债务,除5200万元已经采取有效财产诉讼保全外,其余近2.5亿元款项,全部压在了中鲁的肩上。从中鲁B事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在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上存在严重的缺陷,这不仅影响了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也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只有充分重视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建设,尤其是要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才可能全面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公司治理与会计:制度安排和实际操作层面上的 “珠联璧合”
从权责利的角度审视公司治理:权利是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的前提,利益的分配是激励的基本手段,而责任是经营者必须承担的任务,是连接权利和利益的纽带,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会计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同时,又是管理决策活动的参与者,会计工作应在设计上实现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反映公司权、责、利的关系,并积极促进公司的治理,促使企业的管理、运作都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轨道。但是,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不合理,必然使得权、责、利分配不均,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笔者认为,在公司治理中加强财权的配置,可促成内部的制衡,提高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透明度。这种思想也就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财务治理”(伍中信,2001;衣龙新,2002等)。再加上完善的审计制度(由内部审计、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共同组成),及时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这样就可以形成多层次约束机制,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该事件来看,中鲁B财权分配没有达到“三分开”,而制衡机制在财务方面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再加上公司治理方面的“天然”缺陷,关联方交易的不合规,出现问题恐怕也就在所难免。
《解析中鲁B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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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会计信息从产生到公开披露要经历三个过程。会计主体(含公司的一些高管人员)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第一个过程;由中介机构(一般为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会计信息进行评估、审计,确定其真实性和合规性为第二个过程;第三个过程是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阅批准,并对外公布。应当说,三个过程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体,只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才能得到保证。反之,三个行为主体的“失职”(即道德风险的出现)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从中鲁B事件来看,公司在上市前,水产集团将其多项贸易业务重组后投入中鲁B。最初,水产集团公司注入1.46亿元应收往来款,作为集团公司的债权,而中鲁B公司当时的净资产仅为1.9亿元,其原值仅为13549万元。由于面临着经营风险和计提压力,同时,水产集团的债权控股又使得上市公司具有不可避免的“先天痼疾”。中鲁B上市未久,就陷入了财务困境。2003年1月23日中鲁B发布预亏公告称:2002年公司将发生亏损,主要原因是对“不良债权”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以及对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计提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
中鲁B上市时,其资产和债权应当是经过资产评估的,并经过相关中介机构的审计和有关部门的批准。当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应收款项都经过担保和抵押,具有完备的手续。事务所认为:“从当时的情景分析,无任何风险可言。”但仅仅在上市后的2年时间内就出现了如此众多的财务会计问题,值得广大的投资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深思。
公司治理结构:重在董事会独立性的建设
有关资料显示,山东水产集团持有中鲁B12573万股份,占其总股本的47%,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中鲁B从2000年7月上市至2002年9月,一直与控股股东一个班子,一套人马。山东水产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均来自于水产集团的各个部门,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也由一人“统包”。从理论上讲,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即能够在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形成以约束、激励为主的制衡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恰恰相反,中鲁B的操控大权均集中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形同虚设”。中鲁B 受控的主要表现为债务的关联交易,中鲁B曾多次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水产集团公司用银行贷款偿还中鲁B的2.97亿债务,但条件是中鲁B必须提供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到期时,而是由中鲁B以质押贷款及部分自有资金代其偿还本金及利息,直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证监会调查组入驻,而水产公司欠下的巨额债务,除5200万元已经采取有效财产诉讼保全外,其余近2.5亿元款项,全部压在了中鲁的肩上。从中鲁B事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在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上存在严重的缺陷,这不仅影响了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也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只有充分重视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建设,尤其是要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才可能全面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公司治理与会计:制度安排和实际操作层面上的 “珠联璧合”
从权责利的角度审视公司治理:权利是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的前提,利益的分配是激励的基本手段,而责任是经营者必须承担的任务,是连接权利和利益的纽带,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会计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同时,又是管理决策活动的参与者,会计工作应在设计上实现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反映公司权、责、利的关系,并积极促进公司的治理,促使企业的管理、运作都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轨道。但是,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不合理,必然使得权、责、利分配不均,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笔者认为,在公司治理中加强财权的配置,可促成内部的制衡,提高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透明度。这种思想也就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财务治理”(伍中信,2001;衣龙新,2002等)。再加上完善的审计制度(由内部审计、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共同组成),及时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这样就可以形成多层次约束机制,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该事件来看,中鲁B财权分配没有达到“三分开”,而制衡机制在财务方面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再加上公司治理方面的“天然”缺陷,关联方交易的不合规,出现问题恐怕也就在所难免。
《解析中鲁B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