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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


现在秦汉两代);三,君本位的忠义仁礼思想体系发展成熟阶段(突出表现为大唐盛世时期);四,对君本位的批判及对苍生本位思想的初现阶段(主要是明清时期);五,苍生本位的初始形成阶段(主要包括中国近代史阶段及毛泽东时期);六,“天人合一”的“无欲”的局限性成熟阶段(当前中国的奋斗目标阶段);七,苍生本位的思想极大成熟的阶段。这其中,前四个阶段里的法系概念是具有着纯中国的“人界”式道路的性质。第五,六两阶段的法系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西方“物界”道路的法系概念的色彩,但无论从实际效力还是从深度广度的内容上都还有着较大的差别,这一时期正是第一章所提到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的特点最为明显的时期,即维系社会发展的并为人们公认的“游戏规则”(即权力和感召力的重心)依然明显的展示着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色彩。但是,与此同时中国亦经历着“人界”式道路的渐入顶峰和“物界”式道路的逐渐成型直至基本成熟。在这里我从法律的角度分别给予这两个阶段另两个名称:特型的平等法律的阶段;局限型的平等法律的阶段(具体含义下面将阐释)。第七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人界”式道路的法治概念已经进入尘封的历史,整个社会的重心已开始步入中国式的“物界”重心阶段(社会的权力重心真正转移到了大多数人手中,而与此同时在大多数人身上所展示的人文力量和水平也积聚饱和状态,生产力极速发展)。而那时中国的法系亦不仅具有西方法系的概念与内涵,并且还会具备其欠缺的巨大人文动力与凝聚力的特征。

(三)人界式发展道路各阶段的法系特征
接下来,我们从本源的角度具体解析一下以上的法治进程:就前四个阶段而言,统治阶级为了控御人而研究人,从而在一段时期内(春秋战国时期)无论是哲理思维还是儒法的道义权术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而法在这里的作用似乎仅仅是维系一种客观的不作为,并未突现其巩固统治的角色。而后,从秦汉到唐朝,这种角色逐渐成型,法的作用便成了为各时期主导的统治思想的贯彻保驾护航。也正因为侧重保护的是一种思想,一种礼仪,一种信念,所以法作为一种最强有力的工具所呈现的单一性就集中体现在了刑律上。而这种信念是统治者生存的本钱和底线,所以在实现上就更显得“赤裸裸”(即:一旦“越轨”则邢酷法严)。顺势发展,中国人界式道路步入了封建社会的人文体制成熟期。与此同时,附属于其上的“物界”式道路的发展也随之步入了盛世。集中表现在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及士农工商等各领域各行业的蓬勃发展(大唐盛世)。但随之尔来的就是“人界”式道路的内在弱点的逐渐突现。究其内在原因,可以理解为人界式道路追求的是超脱的崇高境地。而这种境地本身就包含着忽略一般“物界”式道路的制约规范的特征,其走势即缺乏众多的细节规则的制衡,从而面临着巨大而不均衡的反作用力(亦可通俗的称为“诱惑”,来自自身的以及外界的),因此其轨迹也是螺旋上升的。一旦处于下降态势时,“物界”的极大诱惑(当然包括人自身)便会呈现开来,一种人性的泯灭,享受欲望的强烈亦会极为巨大,人伦腐败亦会极为严重(因此,有些美国学者至今仍称中国人缺乏理智,爱走极端,是一个具有着潜在威胁的国家,就是因为看到了这样的一个侧面[2]。但是,这种理论缺乏深入理解和全面剖析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一面,因此,不足以信,但是应引以为戒)。当这种泯灭严重到了危机生存底线时(如中国近代的屈辱史),一种特型的平等法律(前边提到的第五阶段)伴随着那种交应于临界点而产生的极为巨大的作用力(具体表现为当时的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同时期的伟人身上所产生的凝聚力和个人崇拜力)一道呼之欲出。这是因为,调节人的欲望,人的境地首先要能生存,也正是因为中国人对人存在的价值要求过高(人界道路由此而成),从而淡化了时代享受欲的局限,而努力达到一种超脱。但超脱的弹性的最大限度是生命,一旦连生存的底线都无法保证,就意味着人界式道路在一定的阶段内达到饱和,需要在聚变中上升到另一高度。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革命和共产主义思潮在中华大地上的成型与巩固便是这种巨变的具体展现。但是,这时的巨变上升的高度不是极点,在这个两种阶段交接期,旧阶段处于突破饱和状态,整个过程俱在失衡,其与新阶段的交接转变必然存在着这样的过程:高峰--低谷--直至平稳,这是从“人界”式道路的角度看。从另一方面讲,这一间隙期正是中国“物界”式道路成型的端倪。如毛泽东时期倡导的共产主义模式,在当时极大的凝聚了人民的力量,不仅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奠基了中国人权的底蕴。但是,当这一时期的“人界”式道路聚变的根本原因(即生存危机)解除后,“人界”式道路又在逐渐的恢复一种巨大的弹性。这种弹性与以往的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第五阶段,苍生本位的初始形成阶段)。与此同时,中国也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阶段,因为西方“物界”式道路意义上的法的前提是平等和大多数人的人权,而此时的中国在形式上也已经开始了这种历程。
在整个第五阶段至第六阶段的期间内,中国法系发展的脉络大致是由公法(这时带有一种强行不作为的特点,主要原因除了在意识领域特有的“共产主义”,“阶级斗争”等特点外,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局限也具有很大程度的决定作用)向私法(伴随生产力的发展,“苍生本位”的思想进一步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展现)逐渐转化并引领其共同发展(既体现了法治在社会进程中的辅助作用,又体现了中国式的物界重心从思想到实践,从政治到法律的逐渐成型)的展扩过程。而这期间法律的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了以下的三个方面,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人界式道路不可能在所有的领域与所有的层面都占有主导地位。在其极为成熟的局部领域或地区,真正的法治化就有利于系统全面的实施并在之后的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而这种作用对其他人界式道路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又有着侧面的辐射作用。再则,法律领域内的既为西方采纳又为东方认可的大量中性规范的引用,灌输与发展,无论对人界式道路还是物界式道路均起着巨大的地基作用。二:中国共产党独有的政治纲领和承诺在法律领域中从宏观(主要指宪法,例如江泽民主席提出的“

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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