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就有鲜明的这种色彩)到微观(各部门法,这里主要是蕴涵)的“法律化”的呈现(这也是本阶段内中国人界式道路独有的人文动力的境地与底蕴在中国式的法律领域内的最为集中的体现),对社会的前进与国家的发展的潜在作用与能动作用均是巨大的。三:这一阶段的法律对同时期的人界式道路的发展成熟亦起着很大程度的辅助作用。例如在当人界式道路走入相对下降趋势时(前边已论述的人界式道路的弱性与弊端所致),法作为一个能为人所用的既成文又系统且公开的强制性工具更明显的发挥着一种其它的“工具”或规则所无法比拟的相对强力的遏止作用;当人界式道路的发展处于上升状态时,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各自领域和体系内不同的权利与规则的实现与维护,又更明显的表现为法律文化所蕴涵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与规律均可以被吸收与转化,进而使之能为人界式道路的发展成熟发挥其独到的作用。
当中国人界式道路进入第七阶段后,中国法系从内涵到外延也将逐渐发生质的变革。具体来讲,它经历着私法的渐入高峰与饱和(生产工具极为先进,生产力极为发达,能极大的满足人们的生产与消费的需求为其根本原因)进而转化为一种中性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性质的法律)为主导的阶段。它的政权色彩逐渐淡化,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供应与需求的矛盾的私法角色也逐渐淡化,更多的是体现着一种在更深层次的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满足人们共同的利用与探求需要的目的,它通过不同领域和不同方式发挥着弱性与规范性的引导与选择的作用。法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淡化,但是在相对的层次内依然存在。这是因为此时的“国家”作为一种维系人类群体发展的组织形式还未达到完全消亡的程度,那样的程度是要在人类不仅从意识领域对宇宙的认知极为深刻,而且人的自身结构亦要发生质的变革,以至能够在相当的程度内从实际的角度达到“天人合一”的境地时(此时人类发展的外在表现由‘探索’转为‘感悟’, 改造世界的重心由客观外界转入人自身的潜在功能;与此同时维系人类发展的方式也由人类社会的群体协作转为单极个体的与自然的“渐趋同一化”,因而“国家”的使命由此便告终结)所能呈现出来的。
而今天,中国“人界”式道路正处于超越第五阶段奔向第六阶段的进程中。那么,相应的中国式的法治道路还要经历哪些坎坷,又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克服并完成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最高阶段,是我在下一章节将要综合论述的。
三 中国法治道路推进的历程及方式
上一章我们已经论述了中国法治道路现阶段处于第五与第六阶段的交接位置。下面我们具体来阐述一下怎样由第五阶段过渡到第六阶段。
(一)当前中国法治阶段的概况及任务
第五阶段的“特型”的原因我们已经论及,是中国“人界”式道路发展方式的一个必经阶段。经过第五阶段的洗礼后的法律,代表了相当的民众利益,人民当家做主的力量也有了一定的展现。但是重心依然在政府,更进一步讲,在领导阶层(不是阶级,因为在第五阶段的“人界”式道路转型后,西方意义上的阶级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中国人界式的“苍生本位”阶段已经开始步入)即中国共产党的掌握之中。法律的平民性较淡,即便是规定了也难以全面实施。此阶段最为显著的是两种性质的规则的存在:即明规则和潜规则。明规则的载体显而易见,成文的法律规范与政策文本;而潜规则则是作为领导层的中国共产党的特殊角色与权力的集中表现,它将中国“人界”式道路中的极具特色的人文思维方式在政权的层面上凝聚。究其本质,中国人愿意追求一种不受约束,无所不为的境地。当这种意识处于顺应社会发展潮流时,则光彩万丈;相反逆潮流而动时,则不择手段。不论是上升还是下降,中国人习惯透过某种束缚追求实质的效用。更进一层,从法的角度讲,即如果不遵循会怎样,怎样才能不守法,追求与认可的是不受规范制约的能力,而西方人则侧重于怎样利用法的规范保护自己。因此,东西方“人界”式与“物界”式的发展道路的不同,决定着其崇尚的方式的不同,信任的领域亦不同。因而这一时期的法不具有完全的现代意义的法的特点,更准确的说是西方意义的法的特点。但是,它却具有着更为巨大的潜在的发展趋势。那么,怎样将这种欠缺转化为从体系到内容都完备的中国式的现代法系,便是现阶段中国法治道路的一个重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重要承担者应为在当今中国社会最具影响力并且最能为大众认可的“游戏规则”的缔造者和推动者--中国共产党。现阶段的纯法律的作用仅仅是一个辅助型的推动。
那么,这个演变的过程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接下来我们需要首先阐述一下未来的目标,即第六阶段--局限型的平等法律阶段的具体特征。“局限型”在这里并不是指一部分人应遵守,另一部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遵守(那是第五与第六阶段过渡期的特征),而是描述了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具体内涵下面将阐释),是上一章所阐述的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中的以“人界”方式为引导社会前进重心的一个制高点阶段(即第六阶段)。这种制高点在中国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上大致应该经历以下三次成熟:
第一次,是以大唐盛世为代表的,它凝聚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结晶,是“天人合一”(这里的“天”代表着一种以人(将人至于神的位置)为中心的统御自然万物的哲理)思想与封建忠义思想的结合。第二次,是以毛泽东时期为代表的,由于直接的生存的危机与内在的人文力量的弹性极限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天人合一”(这里的“天”已经触及到了一种从社会协作角度的大同意识)的传统思想与马克思式的共产主义理想的交融结合。第三次,应该在我们将为之奋斗的第六阶段,这一阶段成熟的标志为“天人合一”思想与“容纳的自然化,人欲的平淡化”的完美结合。下面首先来看,何为“容纳的自然化”:容纳,这里主要指一种既浩瀚又平静的心态和境地;而自然,则集中表现为一种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与客观世界根本规律在 《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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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国人界式道路进入第七阶段后,中国法系从内涵到外延也将逐渐发生质的变革。具体来讲,它经历着私法的渐入高峰与饱和(生产工具极为先进,生产力极为发达,能极大的满足人们的生产与消费的需求为其根本原因)进而转化为一种中性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性质的法律)为主导的阶段。它的政权色彩逐渐淡化,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供应与需求的矛盾的私法角色也逐渐淡化,更多的是体现着一种在更深层次的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满足人们共同的利用与探求需要的目的,它通过不同领域和不同方式发挥着弱性与规范性的引导与选择的作用。法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淡化,但是在相对的层次内依然存在。这是因为此时的“国家”作为一种维系人类群体发展的组织形式还未达到完全消亡的程度,那样的程度是要在人类不仅从意识领域对宇宙的认知极为深刻,而且人的自身结构亦要发生质的变革,以至能够在相当的程度内从实际的角度达到“天人合一”的境地时(此时人类发展的外在表现由‘探索’转为‘感悟’, 改造世界的重心由客观外界转入人自身的潜在功能;与此同时维系人类发展的方式也由人类社会的群体协作转为单极个体的与自然的“渐趋同一化”,因而“国家”的使命由此便告终结)所能呈现出来的。
而今天,中国“人界”式道路正处于超越第五阶段奔向第六阶段的进程中。那么,相应的中国式的法治道路还要经历哪些坎坷,又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克服并完成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最高阶段,是我在下一章节将要综合论述的。
三 中国法治道路推进的历程及方式
上一章我们已经论述了中国法治道路现阶段处于第五与第六阶段的交接位置。下面我们具体来阐述一下怎样由第五阶段过渡到第六阶段。
(一)当前中国法治阶段的概况及任务
第五阶段的“特型”的原因我们已经论及,是中国“人界”式道路发展方式的一个必经阶段。经过第五阶段的洗礼后的法律,代表了相当的民众利益,人民当家做主的力量也有了一定的展现。但是重心依然在政府,更进一步讲,在领导阶层(不是阶级,因为在第五阶段的“人界”式道路转型后,西方意义上的阶级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中国人界式的“苍生本位”阶段已经开始步入)即中国共产党的掌握之中。法律的平民性较淡,即便是规定了也难以全面实施。此阶段最为显著的是两种性质的规则的存在:即明规则和潜规则。明规则的载体显而易见,成文的法律规范与政策文本;而潜规则则是作为领导层的中国共产党的特殊角色与权力的集中表现,它将中国“人界”式道路中的极具特色的人文思维方式在政权的层面上凝聚。究其本质,中国人愿意追求一种不受约束,无所不为的境地。当这种意识处于顺应社会发展潮流时,则光彩万丈;相反逆潮流而动时,则不择手段。不论是上升还是下降,中国人习惯透过某种束缚追求实质的效用。更进一层,从法的角度讲,即如果不遵循会怎样,怎样才能不守法,追求与认可的是不受规范制约的能力,而西方人则侧重于怎样利用法的规范保护自己。因此,东西方“人界”式与“物界”式的发展道路的不同,决定着其崇尚的方式的不同,信任的领域亦不同。因而这一时期的法不具有完全的现代意义的法的特点,更准确的说是西方意义的法的特点。但是,它却具有着更为巨大的潜在的发展趋势。那么,怎样将这种欠缺转化为从体系到内容都完备的中国式的现代法系,便是现阶段中国法治道路的一个重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重要承担者应为在当今中国社会最具影响力并且最能为大众认可的“游戏规则”的缔造者和推动者--中国共产党。现阶段的纯法律的作用仅仅是一个辅助型的推动。
那么,这个演变的过程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接下来我们需要首先阐述一下未来的目标,即第六阶段--局限型的平等法律阶段的具体特征。“局限型”在这里并不是指一部分人应遵守,另一部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遵守(那是第五与第六阶段过渡期的特征),而是描述了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具体内涵下面将阐释),是上一章所阐述的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中的以“人界”方式为引导社会前进重心的一个制高点阶段(即第六阶段)。这种制高点在中国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上大致应该经历以下三次成熟:
第一次,是以大唐盛世为代表的,它凝聚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结晶,是“天人合一”(这里的“天”代表着一种以人(将人至于神的位置)为中心的统御自然万物的哲理)思想与封建忠义思想的结合。第二次,是以毛泽东时期为代表的,由于直接的生存的危机与内在的人文力量的弹性极限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天人合一”(这里的“天”已经触及到了一种从社会协作角度的大同意识)的传统思想与马克思式的共产主义理想的交融结合。第三次,应该在我们将为之奋斗的第六阶段,这一阶段成熟的标志为“天人合一”思想与“容纳的自然化,人欲的平淡化”的完美结合。下面首先来看,何为“容纳的自然化”:容纳,这里主要指一种既浩瀚又平静的心态和境地;而自然,则集中表现为一种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与客观世界根本规律在 《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