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进行广泛讨论她,认识她,让当事者与局外人都了解她
,并成为共识。在这里的局外人很重要,有些事情当你一旦成为局内人的时候,
就会“当局者迷”,对事物的看法会变得比较不客观。局外人则不一样,他们对
整个事件会用一种较为客观的立足点去认识她,并立信。当有一天这些局外人成
为当事者时,那我们所做的意识形态工作,其作用会立即会显现出来,而且这些
局外人,有的还会成为“执行难”的公正评价者。当这种状态进入一种全社会视
“难”而不“难”时,执行的结局将会成为一种财产性的自然分属状态,换句话
说客观执行不到位的案件也会成人们自然接受的客观理由,甚至接受判决确定的
债权被一笔勾划的结局。这也是一种当财产所具有属性进入最低谷状态时靠自然
力重新调配的结局,也实现了法律在处于一种十分无奈状态时会显现出“劫富济
贪”的最低线功能。
应当看到,当我们将这样的意识为全社会打开的时候,申请执行人申请难与
对判决和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难,就会从“执行难”的肢肢脚脚上支解开来,
,逐渐演化为被申请人履行难与法院难执行问题。
其次,解决被申请人履行难的问题。
当事人会陷入对判决履行难无非有二种:一种是有钱不履行;一种是没钱履
行。要解决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就要从下列两个方面着手。
1,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难的问题。这种人从更细角度来分
,又可分为有充裕的履行能力和有条件的履行能力,对有充裕的履行能力的人,
他们会以转移财产或隐藏财产方式来逃避执行,对有条件的履行能力的人,他们
会伪装出没有履行能力,并会动用社会的各种力量和使用各种方法来阻却执行的
顺利进行,对此法院有足够的措施解决他们的履行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那就只
能演化为法院难执行的问题(下面再论),这些当事人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履行难
问题,存在履行难的人是第二种人,没钱履行。
2、大力提高全社会意外风险保险投保率,以提高意外风险抵御能力
对于第二种人(即没有履行能力的人),应当提高他们的履行能力,但这个话题
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很多是政府要解决的问题。但有一方面,却是我们可
以起一些作用的,那就是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抵御能力,即增加全社会意外保险投
保率。像许多保险公司都有推出的每100元,可以保障6万元的赔偿金以及6000元
的意外医疗费的意外保险,每年有能力支付起100元的家庭,应当是绝大多数,所
以应当鼓励社会每个成员去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最困难的是碰到因意外事故
而造成没有履行能力的人,而且这些案件又往往是关系到两个家庭的生存。比如
,在福建省漳平市法院551件执行中止案件中,就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是意外事故
引起,这种案件大多从医治就开始东借西凑了,两个家庭几乎者陷入特困户队列
中,到头来拿什么来履行判决呢?因此,对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注意,在
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经济收入同时,应当引导他们利用最低的成本来化解风险,引
导这些处于边缘化的家庭,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参加意外保险,提高意外风险防
患保障基础。当然这样的工作法院只能以案释法,但具体是做不来,也不是法院
所能开展的,这应当是民政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应当需要加强工作。因此说要克
服执行难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民政部门和保险部门也可以参与其中,特
别在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中更条件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三、解决法院难执行问题
法院“难执行”问题,从根本上讲,法院的“难执行”是指法院在投入的警
力、装备以及强制力,在利用执行的时机、措施、方法,因条件因素或因人为因
素而没有办法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难予执行到位的或造成执行措施无法穷尽的
执行行为。从这个概念来看,要解决法院的难执行,首先对执行活动的难的因素
要了解清楚,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在各种场合里都讨论了许多,也归纳了很清楚,
在这笔者不作叙述,重点要讨论的是法院如何来克服“难执行”的“难”字 。在
这里的“难”字,她带有一种主动性色彩。因此,开展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最大
的不同就是,前者主动性占主要的,后者被动占主要的。从某种意义来理解法院
的“难执行”,也就是法院的怠于执行。如何才能克服这样的问题呢?
首先,从执行机构上、装备上、警力上来思考这个问题。从目前法院执行庭
(局)机构的设置上来看,强制执行力虽然是宪法赋予的,但执行起来却被现有
的执行机构所制约。现有的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目前,人民法院
的执行机构都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各级法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在
执行工作中,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自为战。使
一些相关集中如涉及多个法院的多头案件,不能统筹兼顾,从源头上根本理顺,
这还特别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在异地执行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
员常常劳命伤财到执行地,由于人在生疏,情况不熟,执行难度很大,求助于当
地法院,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自身任务又重,缺乏协
助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协助也可应付,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就更不想
相助了,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难。虽然
目前相当部分省市法院设立具有领导关系的执行工作机构,但由于无相关的人事
、财政制度配套,仍无法真正形成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和“一盘棋”的执行格局
,使执行力量形成合力。
其次,从执行人员个体来考虑执行的时机、执行的措施、执行的程序公开、
执行措施是否穷尽等等具体的执行活动是否能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
,也是程序与执行环节问题。执行工作能不能得到全社会的理解,看的就是在开
展执行活动时,是否 《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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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成为共识。在这里的局外人很重要,有些事情当你一旦成为局内人的时候,
就会“当局者迷”,对事物的看法会变得比较不客观。局外人则不一样,他们对
整个事件会用一种较为客观的立足点去认识她,并立信。当有一天这些局外人成
为当事者时,那我们所做的意识形态工作,其作用会立即会显现出来,而且这些
局外人,有的还会成为“执行难”的公正评价者。当这种状态进入一种全社会视
“难”而不“难”时,执行的结局将会成为一种财产性的自然分属状态,换句话
说客观执行不到位的案件也会成人们自然接受的客观理由,甚至接受判决确定的
债权被一笔勾划的结局。这也是一种当财产所具有属性进入最低谷状态时靠自然
力重新调配的结局,也实现了法律在处于一种十分无奈状态时会显现出“劫富济
贪”的最低线功能。
应当看到,当我们将这样的意识为全社会打开的时候,申请执行人申请难与
对判决和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难,就会从“执行难”的肢肢脚脚上支解开来,
,逐渐演化为被申请人履行难与法院难执行问题。
其次,解决被申请人履行难的问题。
当事人会陷入对判决履行难无非有二种:一种是有钱不履行;一种是没钱履
行。要解决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就要从下列两个方面着手。
1,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难的问题。这种人从更细角度来分
,又可分为有充裕的履行能力和有条件的履行能力,对有充裕的履行能力的人,
他们会以转移财产或隐藏财产方式来逃避执行,对有条件的履行能力的人,他们
会伪装出没有履行能力,并会动用社会的各种力量和使用各种方法来阻却执行的
顺利进行,对此法院有足够的措施解决他们的履行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那就只
能演化为法院难执行的问题(下面再论),这些当事人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履行难
问题,存在履行难的人是第二种人,没钱履行。
2、大力提高全社会意外风险保险投保率,以提高意外风险抵御能力
对于第二种人(即没有履行能力的人),应当提高他们的履行能力,但这个话题
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很多是政府要解决的问题。但有一方面,却是我们可
以起一些作用的,那就是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抵御能力,即增加全社会意外保险投
保率。像许多保险公司都有推出的每100元,可以保障6万元的赔偿金以及6000元
的意外医疗费的意外保险,每年有能力支付起100元的家庭,应当是绝大多数,所
以应当鼓励社会每个成员去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最困难的是碰到因意外事故
而造成没有履行能力的人,而且这些案件又往往是关系到两个家庭的生存。比如
,在福建省漳平市法院551件执行中止案件中,就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是意外事故
引起,这种案件大多从医治就开始东借西凑了,两个家庭几乎者陷入特困户队列
中,到头来拿什么来履行判决呢?因此,对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注意,在
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经济收入同时,应当引导他们利用最低的成本来化解风险,引
导这些处于边缘化的家庭,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参加意外保险,提高意外风险防
患保障基础。当然这样的工作法院只能以案释法,但具体是做不来,也不是法院
所能开展的,这应当是民政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应当需要加强工作。因此说要克
服执行难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民政部门和保险部门也可以参与其中,特
别在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中更条件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三、解决法院难执行问题
法院“难执行”问题,从根本上讲,法院的“难执行”是指法院在投入的警
力、装备以及强制力,在利用执行的时机、措施、方法,因条件因素或因人为因
素而没有办法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难予执行到位的或造成执行措施无法穷尽的
执行行为。从这个概念来看,要解决法院的难执行,首先对执行活动的难的因素
要了解清楚,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在各种场合里都讨论了许多,也归纳了很清楚,
在这笔者不作叙述,重点要讨论的是法院如何来克服“难执行”的“难”字 。在
这里的“难”字,她带有一种主动性色彩。因此,开展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最大
的不同就是,前者主动性占主要的,后者被动占主要的。从某种意义来理解法院
的“难执行”,也就是法院的怠于执行。如何才能克服这样的问题呢?
首先,从执行机构上、装备上、警力上来思考这个问题。从目前法院执行庭
(局)机构的设置上来看,强制执行力虽然是宪法赋予的,但执行起来却被现有
的执行机构所制约。现有的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目前,人民法院
的执行机构都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各级法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在
执行工作中,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自为战。使
一些相关集中如涉及多个法院的多头案件,不能统筹兼顾,从源头上根本理顺,
这还特别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在异地执行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
员常常劳命伤财到执行地,由于人在生疏,情况不熟,执行难度很大,求助于当
地法院,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自身任务又重,缺乏协
助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协助也可应付,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就更不想
相助了,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难。虽然
目前相当部分省市法院设立具有领导关系的执行工作机构,但由于无相关的人事
、财政制度配套,仍无法真正形成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和“一盘棋”的执行格局
,使执行力量形成合力。
其次,从执行人员个体来考虑执行的时机、执行的措施、执行的程序公开、
执行措施是否穷尽等等具体的执行活动是否能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
,也是程序与执行环节问题。执行工作能不能得到全社会的理解,看的就是在开
展执行活动时,是否 《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