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融通
企业资金的来源,可分为外借资金与自有资金,前者包括借款、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与发行公司债等,后者系指实收资本与公积金及累积盈余等。自有资金越多,企业的财务越稳健。但是台湾中小企业和其他国家与地区一样,获取权益资本一般来说比获得债务资金更困难,在获利能力上也远不如大企业,因此公积或盈余累积有限,遂有表1的对比。
表1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外借与自有资金之比重 单位:%
年底 外借资金 自有资金
大企业 中小企业 大企业 中小企业
1992 56.34 59.63 43.66 40.37
1993 54.98 60.71 45.02 39.29
1994 54.54 64.33 45.46 35.67
1995 53.29 65.84 46.71 34.16
1996 52.21 66.01 47.79 33.99
1997 51.74 66.74 48.26 33.26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公民营企业资金状况调查结果报告》,1992年至1997年。
表1指出下列两项重要的差异:第一,在观察期间的任何一年,大企业外借资金的比重都低于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大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都高于中小企业。第二,大企业外借资金的比重逐年降低,而中小企业的情形恰好相反,逐年提升,使得大、中小企业外借资金比重的差距由3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财务结构呈现出异化的走向。
尽管相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要单薄一些,但是台湾权益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开放度相当高,主要表现为:中小企业可以私募或公募股本,中小企业的股票也有交易市场。
一、股票发行制度
综合台湾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及一些研著,可对台湾的股票发行得到以下印象。
(1)公司有四类: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发行股票的仅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标准多次更改。
按最近一次(2001年12月)“经济部”公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额,就汽车业以外的制造业而言只要新台币1百万元(合人民币25万元),远低于中小企业所定义的8千万元最高实收资本额。汽车制造业的最低资本额则为1亿元。最低资本额大于1百万元的事业有:兴建国民住宅出租出售业(2,500万元)、兴建商业大楼出租出售业(3,500万元)、远洋渔业(400万元)、一般观光旅馆业(2,600万元)、及建筑经理业(5,000万元),但都在8千万元以下。因此,许多中小企业都有资格申请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底,台湾计有股份有限公司159076家,有限公司(设立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50万元)422263家。
(2)股票的发行可能是不公开的也可能是公开的,前者面向特定人,后者面向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股份有限公司若要公开发行股票,须向“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并不难,关键是后续动作不可违法。
凡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申请公开发行,也就是说公开发行无下限门槛。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有上限强制。过去的规定是实收资本达2亿新台币的公司就强制其公开发行,自2001年起放宽限定,把强制公开发行的门槛提高到5亿新台币;结果,许多已不得不申请公开发行的公司(资本额超过2亿)又都撤销申请(不足5亿)。这说明企业未必愿意提高透明度。
目前,台湾公开发行的公司有约1600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仅占1%。
(3)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的上市上柜,也有的没有上市上柜。也就是说,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没有必然的联系。在1996年的1571家公开发行公司中,上市382家,上柜91家,合占30.1%;申报辅导上市320家,申报辅导上柜226家,合占34.8 %;未申请上市上柜的552家,占35.1%。
总之,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有股票,但股票极少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也未必上市上柜。这些概念恐怕大陆人士听来比较陌生。在台湾不讲IPO(首次公开发行),只讲公开发行。
二、股票市场
台湾的股票市场分为4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公司制的台湾证券交易所,采取典型的竞价制度,不允许场外交易,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6亿元以上。
第二层次是财团法人制的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竞价制度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上柜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亿元以上。柜台买卖中心于2000年4月推出了第二类股票,这是为中小企业、新兴及重要产业尽早进入资本市场而专设的板块,即TIGER(台湾创新成长企业类股),至2002年7月底计有14只。
对中小企业融资更具普遍意义的,是第三层次的兴柜市场和第四层次的盘商市场。
1、兴柜市场
未上市(柜)的股票是通过盘商中介交易,当局认为这种交易弊端丛生,不仅发行公司资讯不明,相关财务、业务资料不能即时公开,而且交易资讯也没有客观公正的揭示管道,成交资讯更是付之阙如,盘商操纵股价之情事也时有所闻。至于成交后的款券交割方面,因为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只能采取最原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方式,不但不方便,也缺乏效率。
为给未上市(柜)公开发行公司的股票一个合法、安全、透明的交易市场,并将未上市(柜)股票纳入制度化管理,以保护投资大众,经过广泛征询各界意见后,2002年2月1日兴柜股票正式挂牌。兴柜市场可视为柜台买卖中心主管的一个特殊板块。
兴柜只有一种交易方式,就是在自营商营业处所的议价方式。发行兴柜股票要有两家以上推荐证券商,他们也就是所荐股票的做市商。投资人可直接与做市商议价买卖,也可以限价方式委托证券经纪商与做市商议价买卖。做市商必须主动将交易结果回报经纪商或客户,并于成交后三分钟内回报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中心实际上只是提供一个集中报价系统,交易平台则散在全省各地,所以交易量和流动性均较差。
兴柜市场至2002年6月底共有102只股票,多为电子、生物等新兴产业,开业半年中每日平均成交1.03亿元新台币。
在当局的强力干预之下,台湾的三个股票市场之间没有竞争或并列的意味,而是形成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垂直分工模式。表2反映了兴柜、上柜、上市三种股票的进入标准。根据对柜台买卖中心进行的访谈了解到:
(1)对于兴柜有两种态度。一方面,主管部门并不希望它变成又一个集中市场
表2 公开市场进入标准(2002年7月)
项 目 兴 柜 上 柜 上 市
1、辅导期限 公开发行后已申请辅导契约 公开发行后经推荐证券商至少辅导十二个月。 公开发行后经承销商至少辅导十二个月。
2、设立年限 无规定 设立满三年。 设立满五年。
3、资本额 无规定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亿元以上。(第二类股票5千万元以上)。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六亿元以上。
4、获利能力(百分比乃指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实收资本额比率) 无规定 最近年度达4%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或最近二年度均达2%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达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科技事业不受此限)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一)最近二年度均达6%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达6%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二)最近五年度平均均达3%以上。(科技事业不受此限)
股权分散 记名股东人数 无规定 无规定 一千人以上
持有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记名股东人数 三百人以上 不少于五百人
持有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记名股东之持股情形 1、占发行股份总额10%以上;或2、逾五百万股。 1、占发行股份总额20%以上;或2、逾一千万股。
6、不宜上市上柜条款 无规定 计13项规定
《台湾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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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外借与自有资金之比重 单位:%
年底 外借资金 自有资金
大企业 中小企业 大企业 中小企业
1992 56.34 59.63 43.66 40.37
1993 54.98 60.71 45.02 39.29
1994 54.54 64.33 45.46 35.67
1995 53.29 65.84 46.71 34.16
1996 52.21 66.01 47.79 33.99
1997 51.74 66.74 48.26 33.26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公民营企业资金状况调查结果报告》,1992年至1997年。
表1指出下列两项重要的差异:第一,在观察期间的任何一年,大企业外借资金的比重都低于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大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都高于中小企业。第二,大企业外借资金的比重逐年降低,而中小企业的情形恰好相反,逐年提升,使得大、中小企业外借资金比重的差距由3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财务结构呈现出异化的走向。
尽管相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要单薄一些,但是台湾权益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开放度相当高,主要表现为:中小企业可以私募或公募股本,中小企业的股票也有交易市场。
一、股票发行制度
综合台湾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及一些研著,可对台湾的股票发行得到以下印象。
(1)公司有四类: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发行股票的仅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标准多次更改。
按最近一次(2001年12月)“经济部”公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额,就汽车业以外的制造业而言只要新台币1百万元(合人民币25万元),远低于中小企业所定义的8千万元最高实收资本额。汽车制造业的最低资本额则为1亿元。最低资本额大于1百万元的事业有:兴建国民住宅出租出售业(2,500万元)、兴建商业大楼出租出售业(3,500万元)、远洋渔业(400万元)、一般观光旅馆业(2,600万元)、及建筑经理业(5,000万元),但都在8千万元以下。因此,许多中小企业都有资格申请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底,台湾计有股份有限公司159076家,有限公司(设立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50万元)422263家。
(2)股票的发行可能是不公开的也可能是公开的,前者面向特定人,后者面向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股份有限公司若要公开发行股票,须向“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并不难,关键是后续动作不可违法。
凡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申请公开发行,也就是说公开发行无下限门槛。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有上限强制。过去的规定是实收资本达2亿新台币的公司就强制其公开发行,自2001年起放宽限定,把强制公开发行的门槛提高到5亿新台币;结果,许多已不得不申请公开发行的公司(资本额超过2亿)又都撤销申请(不足5亿)。这说明企业未必愿意提高透明度。
目前,台湾公开发行的公司有约1600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仅占1%。
(3)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的上市上柜,也有的没有上市上柜。也就是说,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没有必然的联系。在1996年的1571家公开发行公司中,上市382家,上柜91家,合占30.1%;申报辅导上市320家,申报辅导上柜226家,合占34.8 %;未申请上市上柜的552家,占35.1%。
总之,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有股票,但股票极少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也未必上市上柜。这些概念恐怕大陆人士听来比较陌生。在台湾不讲IPO(首次公开发行),只讲公开发行。
二、股票市场
台湾的股票市场分为4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公司制的台湾证券交易所,采取典型的竞价制度,不允许场外交易,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6亿元以上。
第二层次是财团法人制的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竞价制度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上柜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亿元以上。柜台买卖中心于2000年4月推出了第二类股票,这是为中小企业、新兴及重要产业尽早进入资本市场而专设的板块,即TIGER(台湾创新成长企业类股),至2002年7月底计有14只。
对中小企业融资更具普遍意义的,是第三层次的兴柜市场和第四层次的盘商市场。
1、兴柜市场
未上市(柜)的股票是通过盘商中介交易,当局认为这种交易弊端丛生,不仅发行公司资讯不明,相关财务、业务资料不能即时公开,而且交易资讯也没有客观公正的揭示管道,成交资讯更是付之阙如,盘商操纵股价之情事也时有所闻。至于成交后的款券交割方面,因为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只能采取最原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方式,不但不方便,也缺乏效率。
为给未上市(柜)公开发行公司的股票一个合法、安全、透明的交易市场,并将未上市(柜)股票纳入制度化管理,以保护投资大众,经过广泛征询各界意见后,2002年2月1日兴柜股票正式挂牌。兴柜市场可视为柜台买卖中心主管的一个特殊板块。
兴柜只有一种交易方式,就是在自营商营业处所的议价方式。发行兴柜股票要有两家以上推荐证券商,他们也就是所荐股票的做市商。投资人可直接与做市商议价买卖,也可以限价方式委托证券经纪商与做市商议价买卖。做市商必须主动将交易结果回报经纪商或客户,并于成交后三分钟内回报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中心实际上只是提供一个集中报价系统,交易平台则散在全省各地,所以交易量和流动性均较差。
兴柜市场至2002年6月底共有102只股票,多为电子、生物等新兴产业,开业半年中每日平均成交1.03亿元新台币。
在当局的强力干预之下,台湾的三个股票市场之间没有竞争或并列的意味,而是形成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垂直分工模式。表2反映了兴柜、上柜、上市三种股票的进入标准。根据对柜台买卖中心进行的访谈了解到:
(1)对于兴柜有两种态度。一方面,主管部门并不希望它变成又一个集中市场
,因过多资金流入而增加风险,而希望它成为预备市场(上柜)的预备市场。现在的上市上柜股票,抽签率虽为1‰ 仍可发财,因有可能出现连续20天的涨停(7%),称作“蜜月”;于是有大量的投机出现在未上市柜股票,容易产生欺诈,应该加强管理,这也是设立兴柜的理由之一。兴柜股票无涨跌幅限制。
表2 公开市场进入标准(2002年7月)
项 目 兴 柜 上 柜 上 市
1、辅导期限 公开发行后已申请辅导契约 公开发行后经推荐证券商至少辅导十二个月。 公开发行后经承销商至少辅导十二个月。
2、设立年限 无规定 设立满三年。 设立满五年。
3、资本额 无规定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亿元以上。(第二类股票5千万元以上)。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六亿元以上。
4、获利能力(百分比乃指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实收资本额比率) 无规定 最近年度达4%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或最近二年度均达2%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达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科技事业不受此限)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一)最近二年度均达6%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达6%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二)最近五年度平均均达3%以上。(科技事业不受此限)
股权分散 记名股东人数 无规定 无规定 一千人以上
持有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记名股东人数 三百人以上 不少于五百人
持有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记名股东之持股情形 1、占发行股份总额10%以上;或2、逾五百万股。 1、占发行股份总额20%以上;或2、逾一千万股。
6、不宜上市上柜条款 无规定 计13项规定
《台湾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