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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这一点照搬不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但到封建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原因,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在十多年战乱后首要是生产力的恢复,人口的恢复因此其政治要求就是减免赋税、予民休养生息,以求达到儒家所描述的理想社会形态。
(1) 隋未唐初的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影响。
针对隋朝的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在实践中重法酷刑,“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恢复,隋朝也因此暴政而从此走向灭亡。做为隋朝官宦的李渊父子深有感触,而做为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中的:“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在他们看来隋的灭亡,是有完备的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以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百姓却民不了生,因此,李氏父子以隋为鉴,如只是要求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一。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的阐述。李世民更大量引用儒家《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统治的思想指导,无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制度方面影响颇为深远。
(2) 汉律唐律儒家思想应用之对比
两朝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法律都是儒家化的产物,但比较之下又所不同。
汉代以“德主刑辅”做为其政治法律核心思想,而唐初则以“德初为政较之本,刑罚为政较之用”为其指导思想,虽然两者皆以德标榜其仁政,但在唐代其儒家理论体系已更为运用得更为成熟和细化。汉律“德主刑辅”则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两者并用,有主有辅,而其始倡导者董仲舒是集儒、法、阴阳、道等各家为之所用,也有学者认为他是集大成者之大儒,比荀子晚了一百年左右。唐代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做为政治的核心,以法律做为政治的工具在原则上两者关系明确化,比较前者吏科学化,而且唐代统治者在其统治思想上更近乎于荀子的思想,而摒弃了阴阳家的理论,荀子比董仲舒早一百年,是先秦儒家三大家之一,虽为儒家,但与孟子之说大相径庭,因此在其晚年的教学生涯中另辟学派“兰陵学派”,汉儒多出身于兰陵,荀子也是一位集大成者,讲求“隆礼重法”,李斯、韩非皆出于其门,他批判地吸收了先秦各家思想,而儒家做为其基础,并有所创新,有很强的理智主义色彩,也更适合于李渊父子的需求。其言论也被唐初统治者引用,并应用于统治实践中更被转化为法律形式,如身份法律制度,税赋制度、人才作用制度等。与董仲舒和汉律对比,少了那些阴阳家的氛围,多了理性的认知和操作,没有了直接以儒家经典治狱,条文儒家化得范例很多,但都法律化、制度化、可见在唐代礼与法结合地更有机。由汉律开始,儒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引礼入律,至唐代,礼法结合已有习惯法的味道。体现了以德礼做为政教立法的核心思想,德礼更多的深藏于唐律条文的骨子里,在唐律中儒家思想成为了法律的指导思想,以《荀子》做为统治者指导思想,唐律比以往的封建立法更注重民商立法,法律制度空前完备。汉律则是在继承了秦朝《法经》的基础上,补充了三章合为《九章律》,而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引用《春秋》的篇章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因而《春秋》便未经法律化而直接产生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可见在汉代礼与律、德与刑是主与辅的关系,互为补充,而至唐朝,随着儒家思想应用时间的延伸,统治者更以儒家思想贯穿于统治的各个细节,儒家思想上升为唐律的法哲学思想,而非主、辅之关系,在法律上则以“类推”的技巧作为补充。
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
唐朝统治者的儒家化思想更倾向于《荀子》的倾向,如“水舟”之说,而不是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的带有阴阳家色彩的儒家思想,因此,在立法时,更以严密的立法技巧以维护统治而著称。
(1) 立法思想方面的儒家化之表现
唐初统治者吸取了之前历史各朝代交替的经验教训和各朝统治的不足之处,采取了前秦《荀子》的集大成者的儒家思想,荀子除了“内圣外王”外更有“隆礼重法”之说,唐朝统治者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可见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和禁锢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依照《荀子·王制》中“故先王明礼义以一之,……若是故奸邪不作,盗贱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在此指导思想下,立法唐律则实行了“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如“十恶”之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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