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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案--揭开“刑不上法人”的面纱


人,投资者固然有起诉的权利,而证券监督机构更有法律赋予的移诉责任,怎么能到了监管机构那里就仅仅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来代替司法处理呢?只移诉个别责任人,而不移诉公司法人,只追究公司的行政经济责任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是没有道理的。历次事件都证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的威慑力不够,未能发挥足够的警示作用。而个别责任人之所以敢于以身试法,说穿了,无非是有个为公的幌子。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以公司的名义和利用职务进行证券犯罪的现象。有关监管部门在对公司法人涉法移诉问题上,既怕与旧制形成冲突,又怕拨起萝卜带起泥,顾虑何其多也!然而,为何就不怕新法得不到切实贯彻,上市公司行为得不到严格规范,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呢?
  现在成都人民检察院对中国证监会已按违规作出处罚的红光事件提起刑事诉讼,无异于给被动的证券监管机构将了一军。如果这一军能将得证券监管机构主动承担起移诉的法律责任,则中国证券市场幸甚,广大投资者幸甚!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和保障投资者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有关媒体认为,红光案件是上市公司首次涉嫌证券犯罪而被提起刑事诉讼,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和法律界意义重大。在笔者看来,其首要意义就在于突破了“刑不上法人”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以罚代刑”的旧规矩,倒不在于红光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如何。无论如何,对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温情脉脉的“刑不上法人”可以宣告终结了。  

《红光案--揭开“刑不上法人”的面纱(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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