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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清末新律--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


练之外,更有其他学问,而在译出西书中求之,亦确无他种学问可见22”。可以想见,在西学东渐尚欠深入,旧思想、旧文化仍占居统治地位的时候,任何新思想、新制度的引入必须经过从自身的文化传统中发掘素材。于是,“仁”这一古老命题便被赋予了批判旧制、启蒙国人的艰巨重任,成了诊治自大与好古的一剂良药23。
沈家本的“仁政”思想,其主流依然是传统的儒家学说,比如仁慈、仁厚、仁爱、宽仁等。光绪三十一年(一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沈家本、伍廷芳联名奏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指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24。”他们还借西人之口批评中国旧律的“不仁”:“综而论之,中重而西轻者为多,盖西国从前刑法较中国尤为残酷,近百数十年,经律学家几经讨论,逐渐改而从轻,政治日臻完美,故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夫西国首重法权……方今改定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25”正是这种试图通过变革传统法律来带动中国社会的全面近代化达到外勤远略,内平近忧和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标,并在短期内革除中国法律数千年积弊的主观愿望,改变了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执著,在思想不甚成熟的情况下,将西方民主主义人权法律观和传统中国的“仁政”合为一体,这便是他的“新古相通”论和“古源新流”说26。
要说“仁”和“仁政”,孔、孟当然是最有权威的了,不过《论语》中的“仁”的涵义十分广泛,难以笼统地加以概括。我们能得到的大抵是爱和同情心这两个基点27,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现通称为《论法的精神》)时,曾以“仁”作为批判的标准来比较中西法制:“今夫狱未定而加入以刑,天下至不仁之政也……论者其勿言复刑讯,而言其所以行此无刑讯者,仁者用心,政如是尔28。”晚清维新志士谭嗣同对“仁”的阐发最为透彻,最为系统,最为全面,在他的力作《仁学》一书中,谭嗣同以满腔的热情批判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维系这种制度的纲常名教,用民主、自由等新的价值观念,阐述了仁的唯一宗旨:平等!沈家本则力图寻找出中西法律所共有的精神,于传统中寻出“新理”。在他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所提倡的仁义教化与西方法治中所体现的民主人权,其宗旨是大体相仿的,西方的“法治”绝不同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所提倡的类似于专制的“法治”,所谓“申朝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而“泰西之学,以保护人民治安为宗旨,从有自由之便利29。”于是,西方的民主与人权观念在中国找到了落脚点,而这一中西折衷主义形成的基础,仍是儒家法律思想。他说:“夫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之内,乌可并髦等视,不复研求?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30。”主张新学要旨包涵在旧学之内:情理二字,是新旧法学的共同核心。沈家本所主张的把新旧中西法学揉合一起的兼收并蓄、博才众长之说,正是“所贵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俱废,新亦当参,但期推行尽利,正未可持门户之见也。”在这里,不持门户之见,虽然具有积极因素,但是以孔儒的“情理”之学来统帅新旧法学的合二而一论,多少是值得商榷的31。从某种意义上说,沈家本将“仁政”和君权合而为一,“尊王”,“忠君”,赞成立宪,但并不从根本上否定皇权32。新律中的一些变革之处,虽在体例上与西法相近,然精神无不本于旧制古训和“仁德”思想33。然这种以传统法律中的精华比附西方法学法制,从而间接寻求到西方法学及法制传入的历史依据,在根本上维护“君权”,是沈家本变革法律,研讨法律的最大特点,其中固有推古改制之嫌,这种颇为牵强的比附固然减轻了传统的阻力,但传统的精华却难免被淹没于西学之中,得不到真正的更新,变革于是也难免流于形式。西方的部门法律体系建立了,新的法律机构成立了,但人们的法律观念依旧,法学依然衰微。
“礼”与法。
中国社会重礼轻法的传统由来已久,法律自草创时便与人伦道德相联系34。秦始王为政,最遭人痛恨的便是其立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春秋决狱”之风日盛,“隆礼轻法”之势日行,历朝正史中所载,无不强调法律为弼教的手段,且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治国下策。这一思想在清代发展到了极至:1901年初的“变法”上谕中称:“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此即为修订法律设下了不可逾越的雷池35。国人的轻法意识和统治者对“法治”的排斥,是沈家本在法制改革中遇到的最为直接的障碍。于是,他从概念下手,对法律观念加以改造,他认为,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在于中国人对法的理解有失于狭隘和偏颇。国人历来视“法”为以恶制恶的工具,法即为刑。因此,若没有礼教的指导及道德的约束,重法就难免滥刑。这种对法的狭小视野导致了人们对法的畏惧抑或不屑。而在西方,情况就大不一样了,西人的法不仅仅是“刑”:说者谓西方“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之异译,不专指刑法一端36。这就肯定了西文“法”可译为中文之“礼”、“理”、“法”、“制”等。西方法律观念的输入,打破了行“法治”必须“重刑罚”的传统格局,将法治引向文明。 爱国主义思想的激荡和经世实学的务实精神37,使沈氏坚实地从中国国情出发并引进西方法律,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制律原则:即确定了“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38”的修律方针,这便是在不动摇名教纲常的前提下,主张东西互补。他指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不取,是之谓愚39。”如果继续墨守成规,泥古而不化,那么,“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其伏绌之数不待智者而知之矣40。”只有通过修律,改变中国固有的传统法系,才能“与各国无大悬绝。”沈家本通过对已掌握的中外法律材料进行比较研究,试图从中找到最适合中国

评清末新律--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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