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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Script>    内容提要: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本文从社会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剖析司法交易行为的性质及其一般运行机制,从中概括出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和发展趋势,进而揭示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发展,不仅会促进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还将导致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关键词:司法交易行为 司法商品 司法商人 司法腐败 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TRY TO DISCUSS MARKETISATION OF JUDICIAL DEALS
__ The judicial corruption that an angle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Abstract: Judicial deals refer to all kinds of corrupt dealings in judicial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their evolutionary process in judicial system, they can be theoretically divided into several levels as follows: judicial deals——judicial corruption——marketisztion of judicial deals——marketisztion of judicial activities——corruption of judicial system. This article dissects the essence and functional mechanism of judicial deal from an angle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theoretically, summarizes its basic structure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 then reveals that judicial corruption developed in large scale would accelerate market-mode distribution and func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cause the corruption of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 judicial deals judicial merchandise judicial dealer judicial corruption marketisation of judicial deals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的存在状态一般可分为动态的司法活动和静态的司法制度。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活动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这种层次性涵概了以下内容:司法交易行为量的积累演变为规模化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形成司法交易市场,促进司法资源市场化配置;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侵蚀司法活动的正常机体,诱使司法活动产生市场化因素和性质;市场化性质的司法活动势必要求具有市场管理机制的司法制度出现,市场化性质的司法制度反过来成为司法活动市场化的制度保障;最后,司法腐败得到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形成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这虽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与探讨,但随着司法交易行为的发展,我们如不及时整治,那么,在其特有的市场机制作用下,它将会在适合的社会土壤中结出司法腐败之恶果——公平与正义彻底沦为商品。

一、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

1、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社会基础
任何一种市场,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信息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壮大,各种旧的社会关系在社会转型的冲击下,出现了分化、破裂、重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在新的条件下,开始孕育、产生、确立,同时新旧社会关系之间出现交替、互换、磨合、重塑等等,这一系列繁杂的社会现象所引起的一切纷争与矛盾,在穷尽一切非法律手段后,都需要法律进行最后的调整、分配、确认、保护以及创建,由此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广阔而巨大的空间。法律及其作用由社会转型前的虚无状态,到如今几乎被置于社会的主宰地位。这一巨大的反差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是极其深刻和复杂的,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众多诉争亟待解决;2、执法者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3、立法水平有待提高;4、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崇拜权势;5、司法体制的变革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不协调;6、行政强权意识严重,臣民顺从思想普遍;7、公民民主意识匮乏,人格不独立。

2、司法交易行为的基本存在模式
虽然各种司法交易行为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不尽相同,但其本质相同。因此,本文选用以下具有一般性的案件,剖析司法交易行为的基本存在模式。
某一买卖欠款纠纷案件 中,有债权人甲及其利益代理人 ,债务人乙及其利益代理人。案件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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