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
濉钡乃枷氲鹊取U庑┧枷牒屠砺鄄唤鲈诘笔背晒Φ厝〉昧硕嗍?说拿つ咳贤?椭С郑?褪窃谑备艚???曛?蟮慕裉欤?谷匀辉谟跋熳哦嗍?艘庵尽?br> 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会的社会管理者,为了推动社会进步,也需要向社会成员宣传和灌输先进的思想理论,影响和控制多数人意志。电视的出现和普及,给社会管理者影响多数人意志的手段带来了历史性的、革命性的变化。社会管理者所要推行的思想意识,可以极迅速地、直观地、广泛地传播于社会成员中间。如果社会管理者想在社会成员中传播真理性认识,便应当给有代表性的、卓越的认识主体以平等的利用电视的机会。这样,在各种不同的思想观念和理论的交锋中,先进的理论才会掌握群众。先进理论掌握群众之日,便是多数人意志受到进步的、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之时。至此,社会管理者才能实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除了上述五种主要因素外,杰出人物的思想理论、其他社会系统的经济和文化的渗入和冲击、地理环境、人口状况、文学艺术等因素,也是影响多数人意志的重要因素。它们都在通过对多数人意志的影响最终对法发生作用。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的社会系统,因影响多数人意志的诸因素内容和配比的不同,其多数人意志也就大不相同,故而古今中外的法便千差万别、千姿百态。
系统法学大纲(第11页)(三)
第三章 法的功能──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
系统法学中法的概念,是在把社会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发现并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在进一步探讨法的功能的时候,我们再把法重新置于社会系统中,在社会系统的不断运行中观察它的功能。这又使我们看到了与以往法学家看到的有所不同的法功能。这种功能不是法对社会系统中某些社会现象的功能;也不是其他社会现象所能具有的功能,而是法对整个社会系统的独具的特殊功能。这就是作为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的功能。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是法、法的功能也就是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
一、从微观上看,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一切行为均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法是人类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中介。没有人的行为就没有不断运行的社会系统,这是无需证明的事实。因此,控制了人的行为,也就等于控制了社会系统。人类自组成社会之时起一直在对自己的行为实行控制。(这也是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控制社? 嵯低场#?《?ㄓ捎谑茏槌伤?姆ü嬖虻奶厥饨峁顾?龆ǎ?愠晌?死嗫刂谱约盒形?ń??刂粕缁嵯低常┑谋鹞扪≡竦闹薪椤G懊嬉丫?岬剑?死嘣谕ü?ǖ闹薪榭刂谱约盒形?氖焙颍?窃诙匀嗣撬?行形?隽送ㄅ炭悸呛螅?舫瞿切┮?笕嗣潜匦胱龀龅暮筒坏米龀龅男形??瓒ㄐ形?曜肌⒐娑ㄓ梢欢ǖ娜硕晕シ凑呤┘右欢ǖ难沽ΑU庖驳扔谕ü?ㄍ?毙?迹憾云溆嗟男形??庞扇嗣亲杂傻厝プ龌虿蛔觥U庋?蠢矗?死嗫刂迫魏我桓鲂形?蛞恢稚缁峄疃??淙沃薪榈亩际悄骋簧缁嵯低持兴?蟹ü嬖蚺帕凶楹掀鹄吹南低畅ぉしǎ?承┓ü嬖蚧蚰承┓?墒遣荒苁と握庵种薪榻巧?摹@?缥夜?怨室馍比诵形?目刂疲?绻?隹空庋?惶醴ü嬖颍骸熬哂行淌略鹑文芰Φ娜瞬坏米龀龉室馍比说男形??シ凑撸?晒?不?亍⒓觳旎?亍⑷嗣穹ㄔ憾云涫┘泳辛簟⒋?丁⑺佬獭⑽奁谕叫袒蚴?暌陨嫌衅谕叫痰难沽Α!蹦敲矗?比诵形?憧刂撇涣恕R蛭?庖环ü嬖蛐枰?肫渌?淌路ü嬖蚺浜掀鹄矗?缬牍娑ㄉ巳诵形?姆ü嬖虻呐浜希恍枰?牍娑ㄔ际?捶ㄈ嗽钡哪切┓ü嬖蚺浜掀鹄矗恍枰?牍娑ㄓ泄厥┘友沽ψ橹?纳柚谩⒃し婪缸锎胧┓矫娴姆ü嬖蚺浜掀鹄矗恍枰?芑愕秸?龇ㄏ低车敝腥ィ?拍苷嬲?刂粕比诵形?K?运担?死嗫刂谱约盒形?闹薪槭欠ǎ?皇欠ü? 则或法律。
从表面上看,法只是规定着人的部分行为,但在实质上,却是在规定着人的全部行为。任何一种社会活动、任何一个行为,要么它是合法的,要么它是违法的,不存在中间状态。一切行为、一切社会活动都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一)建立国家、设置社会组织机构的行为,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例如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九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对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做出了规定;九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才决定了国名、国都、国歌、国旗和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十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是根据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任命了总理、中央人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最后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除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还有一条在当时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法规? 颍?矗喝魏胃鋈撕妥橹?坏米龀龇涟?泄?膊?臣捌渌?裰鞯撑山ü?疃?男形??シ凑咭?艿降笔钡奈渥安慷铀?┘拥难侠鞯娜松硌沽Α=?⒅谢?嗣窆埠凸?男形?蜕柚弥谢?嗣窆埠凸??一?沟男形??贾沾υ谡庖环ü嬖蛞约澳切┨趵?⒐餐?倭臁⒆橹?ā⒕龆ǖ热?糠ü嬖蛳低车墓娑ǚ段е?凇?br> (二)立法活动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立法活动,特别是某一社会系统建立之初的立法活动,从表面上看似乎并不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但实质上,这种活动正是首先由表现着多数人意志的基础法律做出规定的,此外,普通法律还规定了谁为立法者。这些基础法律和普通法律有些是不成文的,如我国建国初期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法规则;更多的是成文的,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部分法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西方国家约束立法活动方面的法律还会更复杂和更多一些。所以,立法活动绝不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外,相反,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是以法为依据而进行的活动。
(三)执法活动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执 《系统法学大纲(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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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五种主要因素外,杰出人物的思想理论、其他社会系统的经济和文化的渗入和冲击、地理环境、人口状况、文学艺术等因素,也是影响多数人意志的重要因素。它们都在通过对多数人意志的影响最终对法发生作用。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的社会系统,因影响多数人意志的诸因素内容和配比的不同,其多数人意志也就大不相同,故而古今中外的法便千差万别、千姿百态。
系统法学大纲(第11页)(三)
第三章 法的功能──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
系统法学中法的概念,是在把社会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发现并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在进一步探讨法的功能的时候,我们再把法重新置于社会系统中,在社会系统的不断运行中观察它的功能。这又使我们看到了与以往法学家看到的有所不同的法功能。这种功能不是法对社会系统中某些社会现象的功能;也不是其他社会现象所能具有的功能,而是法对整个社会系统的独具的特殊功能。这就是作为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的功能。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是法、法的功能也就是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
一、从微观上看,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一切行为均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法是人类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中介。没有人的行为就没有不断运行的社会系统,这是无需证明的事实。因此,控制了人的行为,也就等于控制了社会系统。人类自组成社会之时起一直在对自己的行为实行控制。(这也是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控制社? 嵯低场#?《?ㄓ捎谑茏槌伤?姆ü嬖虻奶厥饨峁顾?龆ǎ?愠晌?死嗫刂谱约盒形?ń??刂粕缁嵯低常┑谋鹞扪≡竦闹薪椤G懊嬉丫?岬剑?死嘣谕ü?ǖ闹薪榭刂谱约盒形?氖焙颍?窃诙匀嗣撬?行形?隽送ㄅ炭悸呛螅?舫瞿切┮?笕嗣潜匦胱龀龅暮筒坏米龀龅男形??瓒ㄐ形?曜肌⒐娑ㄓ梢欢ǖ娜硕晕シ凑呤┘右欢ǖ难沽ΑU庖驳扔谕ü?ㄍ?毙?迹憾云溆嗟男形??庞扇嗣亲杂傻厝プ龌虿蛔觥U庋?蠢矗?死嗫刂迫魏我桓鲂形?蛞恢稚缁峄疃??淙沃薪榈亩际悄骋簧缁嵯低持兴?蟹ü嬖蚺帕凶楹掀鹄吹南低畅ぉしǎ?承┓ü嬖蚧蚰承┓?墒遣荒苁と握庵种薪榻巧?摹@?缥夜?怨室馍比诵形?目刂疲?绻?隹空庋?惶醴ü嬖颍骸熬哂行淌略鹑文芰Φ娜瞬坏米龀龉室馍比说男形??シ凑撸?晒?不?亍⒓觳旎?亍⑷嗣穹ㄔ憾云涫┘泳辛簟⒋?丁⑺佬獭⑽奁谕叫袒蚴?暌陨嫌衅谕叫痰难沽Α!蹦敲矗?比诵形?憧刂撇涣恕R蛭?庖环ü嬖蛐枰?肫渌?淌路ü嬖蚺浜掀鹄矗?缬牍娑ㄉ巳诵形?姆ü嬖虻呐浜希恍枰?牍娑ㄔ际?捶ㄈ嗽钡哪切┓ü嬖蚺浜掀鹄矗恍枰?牍娑ㄓ泄厥┘友沽ψ橹?纳柚谩⒃し婪缸锎胧┓矫娴姆ü嬖蚺浜掀鹄矗恍枰?芑愕秸?龇ㄏ低车敝腥ィ?拍苷嬲?刂粕比诵形?K?运担?死嗫刂谱约盒形?闹薪槭欠ǎ?皇欠ü? 则或法律。
从表面上看,法只是规定着人的部分行为,但在实质上,却是在规定着人的全部行为。任何一种社会活动、任何一个行为,要么它是合法的,要么它是违法的,不存在中间状态。一切行为、一切社会活动都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一)建立国家、设置社会组织机构的行为,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例如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九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对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做出了规定;九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才决定了国名、国都、国歌、国旗和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十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是根据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任命了总理、中央人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最后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除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还有一条在当时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法规? 颍?矗喝魏胃鋈撕妥橹?坏米龀龇涟?泄?膊?臣捌渌?裰鞯撑山ü?疃?男形??シ凑咭?艿降笔钡奈渥安慷铀?┘拥难侠鞯娜松硌沽Α=?⒅谢?嗣窆埠凸?男形?蜕柚弥谢?嗣窆埠凸??一?沟男形??贾沾υ谡庖环ü嬖蛞约澳切┨趵?⒐餐?倭臁⒆橹?ā⒕龆ǖ热?糠ü嬖蛳低车墓娑ǚ段е?凇?br> (二)立法活动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立法活动,特别是某一社会系统建立之初的立法活动,从表面上看似乎并不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但实质上,这种活动正是首先由表现着多数人意志的基础法律做出规定的,此外,普通法律还规定了谁为立法者。这些基础法律和普通法律有些是不成文的,如我国建国初期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法规则;更多的是成文的,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部分法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西方国家约束立法活动方面的法律还会更复杂和更多一些。所以,立法活动绝不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外,相反,所有的立法活动都是以法为依据而进行的活动。
(三)执法活动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执 《系统法学大纲(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