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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


状态的社会系统依据着法,进行着物质上的生产、消费,消费、生产,精神方面的创造、应用,再创造,再应用,连绵不断。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依据法自我调整、自我改造。
  (二)社会系统的变化以法为依据。
  社会系统的平稳是相对的,变化才是绝对的。任何一? 銎轿绕冢?际巧缁嵯低澄?乱淮蔚拇罂?蠛稀⒋笃鸫舐涞谋浠?隽康幕?邸6?魏紊缁嵯低车拿恳淮魏喜ⅰ⒎至鸭捌渌?浠??际窍扔蟹ǖ母谋洌?缓笠婪ê喜ⅰ⒎至鸦蛘呓?衅渌?浠??br>  社会系统的合并与分裂以法为依据。我国战国后期,七个较强的社会系统最后合并为一个社会系统──秦朝,是由于七强之一的秦国施行的法中有这样的法规则:“任何人(包括组织)不得阻止秦国吞并其他诸候国,违反者,将受到秦国军队所施加的人身压力。”秦国的将士正是依据这种法统一了全国,建立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的。社会系统的合并是依法进行的合并。汉朝的社会系统分裂为魏、蜀、吴三个社会系统,是由于东汉末年确立立法者的法规则已为当时的多数人所坚决反对,而以曹操、刘备、孙权为首的三个军事集团,又分别在三个地域范围制定并施行了新法,这种新法又为该地域内的多数人意志所支持和接受了。三个军事集团首领称帝建国之时,如果所辖地域内有人胆敢以忠君统一为由起来反对的话,必将受到该军事集团所施加的人身压力。──各地域都有法规则要求人们不得做出反对称帝建国的行为。社会系统的分裂也是依法进行的分裂。
  社会系统的新旧更替,不论是只改换立法者,还是改换立法方式,都是由于法首先改变了。中外历史上的无数次政权更替的过程证明了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当一个王朝即将衰落的时候,它的法因多数人的反对已经濒临废止了。多数人的意志开始形成了更换立法者的法规则。这时便会有些杰出人物依照这些法规则率先集结起一些军事集团,各军事集团争相在全体社会成员面前,宣传其制定的法、表现其竞争能力。全体社会成员于是便面临着对立法者的新的选择。最后,争取到多数人支持的某一军事集团迅速壮大,并不断扩充其法的实施范围。在其吸收、打垮、兼并了其他军事集团和原立法者之后,一个新的王朝便在原王朝的崩溃中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的社会系统便是这样依据法完成了它的一次更替。西方和日本等社会系统的立法方式,从最高立法权由一人享有,转变为最高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组织按一定程序分别享有,也是因为先有了集权基础法律向分权基础法律的转变。新的立法方式也是依据法诞生的。
  所以说,社会系统的变化也是以法为依据的。
  (三)社会系统的进步或倒退以法为依据。
  社会系统与其他一切事物一样,也是沿着由低级到高级、由无序到有序的方向发展的,其发展的道路也是螺旋式和波浪式的。这就出现了社会系统总发展趋势上的进步、具体发展过程中进步与倒退交替出现的状况? 6?还苌缁嵯低呈窃诮?交故窃诘雇耍?际且谰葑诺笔钡姆ā?br>  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来看,社会由蒙昧时代步入野蛮时代,又由野蛮时代步入文明时代,直到进入当代社会,这种历史发展总趋势上的进步,首先是法的进步。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和人类相互交往经验的丰富,人类整体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多数人意志也必然随之不断进步。多数人意志的进步带来了法的进步。这使我们看到,法在开始时所规定的压力是极其野蛮残酷的,人身压力主要采用死刑、肉刑、羞辱刑。后来,法的规定逐渐走向了文明,废除了肉刑、羞辱刑的人身压力,有的甚至废除了死刑的压力。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在开始时数量较少、内容简单、形式不科学。到了当代,法已逐渐变得数量众多、内容复杂、形式较为科学了。社会正是依据了这种不断进步的法,才逐步走向文明并在继续进步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个特定阶段的状况来看,不管这个阶段是在进步,还是在暂时的倒退,都是依据着当时的法。当一个社会繁荣富足、秩序井然、创造力迸发的时候,正是它所依据的法反映了当时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当一个社会衰败贫穷、秩序混乱、创造力受到摧残的时候,正是它所依据的法已经不适应当时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了。中国几千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兴衰史完全能够证明这一点。中国这个社会系统 ,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处于倒退阶段,经济上拉大了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距离,社会秩序一片混乱,人民的创造性受到极大的摧残。究其原因,是当时社会系统所依据的法──由中国共产党中央、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以及领导人指示、两报一刊社论等构成的所有法规则系统──违背了当时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而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开始处于进步阶段,究其原因,也是社会系统所依据的法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当然以中国共产党中央文件形式表现的法律,仍然是这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关于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件等。
  所以,社会系统不管是在历史发展总趋势上的进步,还是在某一特定发展阶段上的进步或倒退,都是以法为依据的。

  三、其他行为规则不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

  除了法之外,任何社会系统都还有着其他行为规则系统。如道德、习俗、宗教教义以及用来规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则系统等等。但法规则之外的所有行为规则? ?疾蛔阋猿晌?缁嵯低吃诵械囊谰荨?br>  (一)其他行为规则只能约束人们的部分行为,而这部分行为又对社会系统运行影响不大。
  道德这种规则所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的,无论是法直接规定了的还是没有直接规定的行为,道德规则都可能会涉及到。但由于道德规则不包含压力要素,它只能对部分人的部分行为有约束力。如对两性关系方面的行为,在当代中国社会中,道德规则仅对婚外性行为有约束力,而对强奸行为,道德规则就无能为力了。法在事实上只规定禁止强奸行为,但立法者在通过法禁止强奸行为的时候,是充分考虑了强奸和婚外性行为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了道德对两种行

系统法学大纲(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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