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
为的约束程度,而后对婚外性行为做出了“允许”处理的。法之所以允许人们对单纯的婚外性行为做出道德选择,是因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社会系统的运行也影响不大。所以说,道德规则仅约束单纯的婚外性行为,而法实际上是对两性关系方面的全部行为做出了规定;人们对是否为婚外性行为做出道德选择,不会影响社会系统的运行,而不受压力地任意做出强奸行为,却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系统运行状况。我们可以看到,当由于发生战争或自然灾害而出现法规则暂时欠缺的时候,强奸行为接连发生,社会系统立刻陷入混乱状态,道德无可耐何。而法规则欠缺的状况一旦消除,强奸行为便能立即得到制止,社会系统便开始恢复了秩序。
习俗、宗教教义等行为规则,其适用范围的局限则更是非常明显的,并且违反习俗和宗教教义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到社会系统的运行。
道德、习俗、宗教教义及其他的行为规则,一旦成为一定社会系统中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规则的时候,这些规则就已经演变为法规则了,──不管它们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称作法的还是不称作法的,便可以作为法的组成部分而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了。
因此,道德、习俗、宗教教义等法之外的行为规则由于其约束范围的局限,是不可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的。
(二)其他行为规则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是以法为依据的。
其他行为规则,是由于法允许它们存在才得以存在。法还通过对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允许人们通过舆论工具对一切不道德行为进行遣责,对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施加压力,从而使道德、宗教教义等规则得以实施。相反,如果法禁止其他行为规则存在,那么其他行为规则的存在就是不可能的了。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三从四德的道德观念、童养媳的习俗? ?チ嗽际?Γ??蚓驮谟谥谢?嗣窆埠凸?姆ń?顾?谴嬖凇?br> 其他行为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但这种发展变化总以法的规定所允许的范围为限。
法以外的行为规则,它们本身的存在、发展和变化都是以法为依据的,它们还能够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吗?
综上所述,不论从微观上看,还是从宏观上看,法都是作为社会系统运行依据而存在的。在排除了其他行为规则作为社会系统运行依据的可能性之后,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法的功能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
系统法学大纲(第14页)(四)
第四章 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和运行基本规律
一、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
前面三章我们分别讨论了法的概念、法的根源和法的功能。至此,我们开始看
到了一张清晰的“社会系统依法运行方式图”:
多数人意志
表 表
现 立
为 法 通 过 立
产 或 方 法 产
被 式 现 者
迫 制
接 为 规
受 定 定
普通法律 基础法律
生 组 组 生
成 成
法
依
据
(运行着的) 社会系统
(社 会 系 统 依 法 运 行 图)
图中多数人意志在运行着的社会系统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又作为法的根源表现为基础法律、表现为或被迫接受普通法律。
法由基础法律和普通法律组成,并因基础法律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普通法律或者表现了多数人意志或者为多数人所被迫接受,而根源于多数人意志;另一方面,法又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
社会系统依据法不断运行,又在运行中通过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着多数人意志。
多数人意志、法、社会系统的上述关系构成了各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所共有的依法运行的方式。这种运行方式的发现,使人类最终从总体上控制社会系统的运行成为可能。
二、社会系统依法运行的基本规律
如果把社会系统视为一种可以由人来操纵和控制的客观事物的话,那么为了使这个客观事物朝着人? 撬?谕?姆较蚍⒄梗?鼋雒杌娉鏊?囊婪ㄔ诵蟹绞绞遣还坏模?饣剐枰??徊教剿魃缁嵯低吃谝婪ㄔ诵兄杏心男┕媛尚浴U獾比皇且患?冉细丛拥墓ぷ鳌O衷诰??鄄欤?颐且丫?醪椒⑾至艘韵氯?趸?竟媛伞?br> (一)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与多数人意志对法的支持率成正比的规律。
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是指社会系统前进或倒退的速度、创造力或破坏力的强度。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越高(被迫接受的比率越低),社会系统运行的力度就越强;相反,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越低,社会系统运行的力度就越弱。
中国历史上历次较大的农民起义之后新建的社会系统、法国大革命后的社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社会系统,都是典型的前进速度快、创造力强的社会系统。经过观察我们会发现,这些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之所以强,是由于社会系统中的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极高。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期法西斯统治下的德国、日本和意大利三个社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社会系统,都是典型的倒退速度快、破坏力强的社会系统。这些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之所以强,也是由于社会系统中的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极高的缘故。
中国的辛亥革命是一次推动社会进步的革命,但革命之后,社会系统前进的速度非常之慢、创造力得不到发挥,其根本原因不是辛亥革命中革命者所提出的法不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规律,而是这种法没有获得多数人意志的支持。毛泽东在其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辛亥革命没有这个变动,所以失败了。”①我们知道,近代中国的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当时的“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实际上是说国民革命中所提出的法,需要获得占人口绝大多数人的农民的支持。“没有这个变动”、多数人意志对辛亥革命法的支持率过低,是革命后社会系 《系统法学大纲(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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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宗教教义等行为规则,其适用范围的局限则更是非常明显的,并且违反习俗和宗教教义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到社会系统的运行。
道德、习俗、宗教教义及其他的行为规则,一旦成为一定社会系统中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规则的时候,这些规则就已经演变为法规则了,──不管它们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称作法的还是不称作法的,便可以作为法的组成部分而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了。
因此,道德、习俗、宗教教义等法之外的行为规则由于其约束范围的局限,是不可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的。
(二)其他行为规则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是以法为依据的。
其他行为规则,是由于法允许它们存在才得以存在。法还通过对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允许人们通过舆论工具对一切不道德行为进行遣责,对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施加压力,从而使道德、宗教教义等规则得以实施。相反,如果法禁止其他行为规则存在,那么其他行为规则的存在就是不可能的了。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三从四德的道德观念、童养媳的习俗? ?チ嗽际?Γ??蚓驮谟谥谢?嗣窆埠凸?姆ń?顾?谴嬖凇?br> 其他行为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但这种发展变化总以法的规定所允许的范围为限。
法以外的行为规则,它们本身的存在、发展和变化都是以法为依据的,它们还能够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吗?
综上所述,不论从微观上看,还是从宏观上看,法都是作为社会系统运行依据而存在的。在排除了其他行为规则作为社会系统运行依据的可能性之后,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法的功能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
系统法学大纲(第14页)(四)
第四章 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和运行基本规律
一、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
前面三章我们分别讨论了法的概念、法的根源和法的功能。至此,我们开始看
到了一张清晰的“社会系统依法运行方式图”:
多数人意志
表 表
现 立
为 法 通 过 立
产 或 方 法 产
被 式 现 者
迫 制
接 为 规
受 定 定
普通法律 基础法律
生 组 组 生
成 成
法
依
据
(运行着的) 社会系统
(社 会 系 统 依 法 运 行 图)
图中多数人意志在运行着的社会系统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又作为法的根源表现为基础法律、表现为或被迫接受普通法律。
法由基础法律和普通法律组成,并因基础法律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普通法律或者表现了多数人意志或者为多数人所被迫接受,而根源于多数人意志;另一方面,法又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
社会系统依据法不断运行,又在运行中通过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着多数人意志。
多数人意志、法、社会系统的上述关系构成了各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所共有的依法运行的方式。这种运行方式的发现,使人类最终从总体上控制社会系统的运行成为可能。
二、社会系统依法运行的基本规律
如果把社会系统视为一种可以由人来操纵和控制的客观事物的话,那么为了使这个客观事物朝着人? 撬?谕?姆较蚍⒄梗?鼋雒杌娉鏊?囊婪ㄔ诵蟹绞绞遣还坏模?饣剐枰??徊教剿魃缁嵯低吃谝婪ㄔ诵兄杏心男┕媛尚浴U獾比皇且患?冉细丛拥墓ぷ鳌O衷诰??鄄欤?颐且丫?醪椒⑾至艘韵氯?趸?竟媛伞?br> (一)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与多数人意志对法的支持率成正比的规律。
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是指社会系统前进或倒退的速度、创造力或破坏力的强度。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越高(被迫接受的比率越低),社会系统运行的力度就越强;相反,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越低,社会系统运行的力度就越弱。
中国历史上历次较大的农民起义之后新建的社会系统、法国大革命后的社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社会系统,都是典型的前进速度快、创造力强的社会系统。经过观察我们会发现,这些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之所以强,是由于社会系统中的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极高。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期法西斯统治下的德国、日本和意大利三个社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社会系统,都是典型的倒退速度快、破坏力强的社会系统。这些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之所以强,也是由于社会系统中的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极高的缘故。
中国的辛亥革命是一次推动社会进步的革命,但革命之后,社会系统前进的速度非常之慢、创造力得不到发挥,其根本原因不是辛亥革命中革命者所提出的法不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规律,而是这种法没有获得多数人意志的支持。毛泽东在其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辛亥革命没有这个变动,所以失败了。”①我们知道,近代中国的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当时的“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实际上是说国民革命中所提出的法,需要获得占人口绝大多数人的农民的支持。“没有这个变动”、多数人意志对辛亥革命法的支持率过低,是革命后社会系 《系统法学大纲(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