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
26号文件要求各地“认真研究执行”的一份报告规定,“各地对于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阶级敌人,必须依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坚决予以打击。凡强奸下乡女青年的,都要依法严惩,对女青年进行逼婚、诱婚的,坚决进行批判斗争,干部利用职权为非作歹的,要撤职查办;……。”按照这一规定,结合中国共产党中央的其他文件和当时“专政机关”的权力,当时各地“专政机关”在事实上就能够对“奸污下乡女青年”等行为人,施加死刑、有期徒刑、管制、批判斗争、撤职等压力。这可以看出,报告中的规定是符合法规则的特殊结构的。因此,虽名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文件”,实则当时的法规则。只是其行为标准明显不清晰而已。再如:一个政权被推翻后,“军事上、政治上占优势的集团建立新国家政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做出干扰、阻止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这个集团所施加的较强的压力。”这就是一条法规则,因为它符合法规则的特殊结构。虽不见得都表现为语言文字形式,却能为人的思维所概括和描述,并在历史上无数次政权更替的过程中普遍施行着。
法规则的具有如此特殊结构这一本质属性的发现,为我们区别法规则与其他行为规则,提供了一个更明确、更严格、更科学的标准。
法规则概念的邻近属概念是行为规则,它与其他行为规则的“种差”是它所具有的特殊结构:由行为标准、压力、施压者三大要素构成。这是一个普遍概念:古今中外一切符合法规则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都是法规则;同时它又是一个非集合拍睿喝?康姆ü嬖蚴欠ü嬖颍?娑?骋环矫嫘形?闹诙嗟姆ü嬖蛞彩欠ü嬖颍?惶醴ü嬖蚧故欠ü嬖颉K?裕?细竦厮担?ü嬖虿⒉坏韧?诜ā?br>
二、法的定义
得到了法规则这个概念之后,我们现在给法下这样的定义:
法是一定社会系统中所有具有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这种行为规则规定了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
这个定义包含这样两层含义:
(一)法依附于一定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
从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中我们知道,系统是指在一定环境中,为达到规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有机集合体。各种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就是这种有机集合体,所以我们把它们称为“社会系统”。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可能是一个国家;也可能是一个地区,如当代的台湾、香港、澳门;还可能是几个国家的联盟或者整个国际社会。其中国家在迄今为止的所有人类社会中,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系统。如果我们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看做是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那么,法就是各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内的特殊系统,或称特殊的子系统。法,是一定社会系统的法,它既不能脱离和超出一定的社会系统,又不属于社会系统内的各个局部地域;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也必然存在着一个特殊的系统──法,── 一定的社会系统不可能没有法,也不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所以说法是依附于一定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的。
(二)法是由一定社会系统中所有的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
符合法规则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是法规则,法规则是一个非集合概念,它是组成法的最小单位,是法的细胞,它并不具备法的全部属性。所以,法规则并不等同于法。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一定社会系统内所有的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一定的社会系统中有无数的法规则,但“法”却只有一个。
一定社会系统内的部分法规则可能组成某一类或某一层次的“法规则系统”,可是这些部分法规则组成的系统,也是组成法的材料,并不是系统法学理论中的法。
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均可视为各类法规则系统。(在本章关于法的分解的论述中,我们把各类、各层次的法规则系统称为法律。)这些法规则系统并不具备法的全部属性,比如法所具有的功能,各类法规则系统就不完全具备。所以,它们不过是组成法的材料,并不是系统法学理论中的法。
一定社会系统一般还会划分为若干局部地域,各局部地域经授权也可能制定一系列? ü嬖颍?庑┙系筒愦蔚姆ü嬖蛳低骋彩亲槌煞ǖ闹匾?牧稀H缥夜?牡胤叫苑ü妗⒚褡遄灾畏ü妗⒌胤秸??嬲碌取K?窃诰植康赜蚍段?谟行В?膊痪弑阜ǖ娜?渴粜裕?蚨?膊皇窍低撤ㄑЮ砺壑械姆ā?br> 我国在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着族规家法,某些族规家法按法规则的特殊结构来鉴别是属于法规则的。它们在家族内、家庭内有效,是更低层次的法规则系统,更不具备法的全部属性,如不溶于封建社会法的整体中更无法得到实施。如我国封建社会有的族规规定:族内男女之间不得通奸,违反者要受到族长及其他人所施加的剥夺生命的压力。用法规则的特殊结构来鉴别,我们应当承认这是一条法规则,还应当承认这条法规则与其他一些符合法规则特殊结构的族规组成了一个法规则系统。但是,这种法规则、法规则系统只有溶于封建社会法的整体之中,才能得到实施。从当时的封建法中我们会看到这种溶合关系的──封建社会法必定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对族长等人的符合族规的施压行为实行报复,违反者将受到国家机构所施加的相应压力。可见,封建社会某些族规家法虽然可能属于法规则系统,但也只能是组成法的材料,并不是封建社会的法。
理论研究要求语词所表达的概念具有严格的确定性,而在充满意象的汉语中,概念所依附的语词,其含义往往变幻莫测,这几乎成了中国人文科学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法”这个语词来说,它在我国的所谓“法律用语”上所表达的概念就很让人捉摸不定:有时指一个国家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时指某一部门法,有时又指某条“法律规范”;一会儿指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一会儿指刑法,一会儿又指刑法以外的法。八十年代中,法学界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和关于“法”与“法律 《系统法学大纲(第5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4394.html
法规则的具有如此特殊结构这一本质属性的发现,为我们区别法规则与其他行为规则,提供了一个更明确、更严格、更科学的标准。
法规则概念的邻近属概念是行为规则,它与其他行为规则的“种差”是它所具有的特殊结构:由行为标准、压力、施压者三大要素构成。这是一个普遍概念:古今中外一切符合法规则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都是法规则;同时它又是一个非集合拍睿喝?康姆ü嬖蚴欠ü嬖颍?娑?骋环矫嫘形?闹诙嗟姆ü嬖蛞彩欠ü嬖颍?惶醴ü嬖蚧故欠ü嬖颉K?裕?细竦厮担?ü嬖虿⒉坏韧?诜ā?br>
二、法的定义
得到了法规则这个概念之后,我们现在给法下这样的定义:
法是一定社会系统中所有具有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这种行为规则规定了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
这个定义包含这样两层含义:
(一)法依附于一定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
从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中我们知道,系统是指在一定环境中,为达到规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有机集合体。各种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就是这种有机集合体,所以我们把它们称为“社会系统”。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可能是一个国家;也可能是一个地区,如当代的台湾、香港、澳门;还可能是几个国家的联盟或者整个国际社会。其中国家在迄今为止的所有人类社会中,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系统。如果我们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看做是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那么,法就是各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内的特殊系统,或称特殊的子系统。法,是一定社会系统的法,它既不能脱离和超出一定的社会系统,又不属于社会系统内的各个局部地域;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也必然存在着一个特殊的系统──法,── 一定的社会系统不可能没有法,也不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所以说法是依附于一定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的。
(二)法是由一定社会系统中所有的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
符合法规则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是法规则,法规则是一个非集合概念,它是组成法的最小单位,是法的细胞,它并不具备法的全部属性。所以,法规则并不等同于法。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一定社会系统内所有的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一定的社会系统中有无数的法规则,但“法”却只有一个。
一定社会系统内的部分法规则可能组成某一类或某一层次的“法规则系统”,可是这些部分法规则组成的系统,也是组成法的材料,并不是系统法学理论中的法。
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均可视为各类法规则系统。(在本章关于法的分解的论述中,我们把各类、各层次的法规则系统称为法律。)这些法规则系统并不具备法的全部属性,比如法所具有的功能,各类法规则系统就不完全具备。所以,它们不过是组成法的材料,并不是系统法学理论中的法。
一定社会系统一般还会划分为若干局部地域,各局部地域经授权也可能制定一系列? ü嬖颍?庑┙系筒愦蔚姆ü嬖蛳低骋彩亲槌煞ǖ闹匾?牧稀H缥夜?牡胤叫苑ü妗⒚褡遄灾畏ü妗⒌胤秸??嬲碌取K?窃诰植康赜蚍段?谟行В?膊痪弑阜ǖ娜?渴粜裕?蚨?膊皇窍低撤ㄑЮ砺壑械姆ā?br> 我国在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着族规家法,某些族规家法按法规则的特殊结构来鉴别是属于法规则的。它们在家族内、家庭内有效,是更低层次的法规则系统,更不具备法的全部属性,如不溶于封建社会法的整体中更无法得到实施。如我国封建社会有的族规规定:族内男女之间不得通奸,违反者要受到族长及其他人所施加的剥夺生命的压力。用法规则的特殊结构来鉴别,我们应当承认这是一条法规则,还应当承认这条法规则与其他一些符合法规则特殊结构的族规组成了一个法规则系统。但是,这种法规则、法规则系统只有溶于封建社会法的整体之中,才能得到实施。从当时的封建法中我们会看到这种溶合关系的──封建社会法必定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对族长等人的符合族规的施压行为实行报复,违反者将受到国家机构所施加的相应压力。可见,封建社会某些族规家法虽然可能属于法规则系统,但也只能是组成法的材料,并不是封建社会的法。
理论研究要求语词所表达的概念具有严格的确定性,而在充满意象的汉语中,概念所依附的语词,其含义往往变幻莫测,这几乎成了中国人文科学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法”这个语词来说,它在我国的所谓“法律用语”上所表达的概念就很让人捉摸不定:有时指一个国家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时指某一部门法,有时又指某条“法律规范”;一会儿指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一会儿指刑法,一会儿又指刑法以外的法。八十年代中,法学界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和关于“法”与“法律 《系统法学大纲(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