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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


  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观点,只看到统治阶级对普通法律的制定、认可,没有看到统治阶级制定、认可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法规则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而这种法规则又是全部法律的基础。因此,这种观点没有找到法的真正根源。
  (三)普通法律要么表现了多数人的意志,要么为多数人所接受。
  ⒈大部分普通法律表现了多数人意志。
  不能否认,阶级社会中掌握公共权力的个人、阶层或阶级,在依基础法律制定和认可法律的时候,可能会首先考虑自己或本阶层本阶级的利益,并把这种考虑表现在法中。但是尽管如此,即使是在少数人为统治阶级的阶级社会里,享有立法权的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普通法律,大部分也是表现了多数人意志的。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我国夏朝法律规定:“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⑥这能说不是当时多数人意志的表现吗?我国《秦律》中的《厩苑律》、《仓律》、《田律》,现代社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水利、森林、草原、渔业、矿产资源、能源和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也都表现了一定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
  ⑵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法律。如商品社会中有关商品交换的法规则;我国秦代关于统一货币、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的法规则;当代有关市场经济、道路交通、城市规划,计量、邮电、卫生、药品、电力调度、消防、广播电视、语言文字、会计、金融、货币、计算机等方面管理的法律。这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⑶规定某些? ?诚八缀蜕缁峁?碌姆?伞4看獾拇?诚八缀蜕缁峁?拢?颖局噬纤担??鞘且揽坑呗鄣牧α坑尚形?俗跃踝裥械男形?嬖颉K?遣话??宋?难沽σ?亍7?稍市砣嗣嵌允欠褡裥姓饫喙嬖蜃龀鲅≡瘛5?獠⒉环涟?恍┲匾?拇?诚八缀蜕缁峁?卤晃?瘴?ü嬖颉H缥夜?糯??孤衣住⒔?雇?榈姆ü嬖颉⒐娑ā安恍⒆铩钡姆ü嬖颍豢仆?嘏?游扪【偃ǖ姆ü嬖颍恍录悠鹿赜谠诠?财?瞪喜桓?先巳米??艽Ψ5姆ü嬖虻鹊取U庑┕娑ù?诚八缀蜕缁峁?碌姆ü嬖蛞捕际歉蒙缁嵯低持卸嗍?艘庵镜谋硐帧?br>  ⒉其余的少部分反映少数统治阶级意志的普通法律,都是为多数人所接受的。
  除了上述的基础法律和大部分普通法律之外,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可能是少数立法者意志的表现。这主要指剥削阶级类型社会中的某些普通法律。但即使是这种法律,也是在社会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才得以存在的。比如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规定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普通法律,肯定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是却能够为多数人所接受。至于多数人接受这种法律的原因,可能是认识上的历史局限,也可能是受到了统治者的欺骗,还可能是出于对统治者的畏惧。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毕竟没有超出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当多数人坚决反对这种法律的时候,法律的修改就为时不远了,开始往往表现为暴力革命、战乱四起、社会动荡,接着便是旧政权的瓦解、新政权的建立、法律的修改。我国历史上历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的爆发就是多数人在以极端的手段修改那些他们所不能接受的法律。虽然新政权的统治阶级仍然是少数人,但原有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无法接受的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已经废除,新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能够接受的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新建王朝的法律为什么总是显得比旧的王朝的法律对劳动人民较为宽容的原因。社会中的少数先进分子如要改变那些表现少数人意志的法律,也只有唤起多数人的觉醒、直到由被迫接受转为坚决反对那些法律时才能取得成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阶级社会历史上一切成功的社会革命均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中法规则的出现,是社会按多数人意志做出的选择;任何社会系统中的法,其基础法律都是该社会系统多数人意志的表现;普通法律不仅是在基础法律之上产生,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也都表现着多数人意志,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虽然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却能为多数人所接受? ?嗍?思峋龇炊缘钠胀ǚ?墒俏薹?绦?嬖谙氯サ摹R虼耍?挥卸嗍?艘庵荆?筒换嵊蟹ǎ欢嗍?庵痉⑸?浠??ū厝凰孀欧⑸?浠?桓谋淠骋簧缁嵯低车姆ǎ?匦胧紫雀谋湔飧錾缁嵯低车亩嗍?艘庵尽6嗍?艘庵臼欠ǖ恼嬲??础F渌?魏问挛铮??ㄈ说谋拘浴⑸缁嵘??绞健⑷丝凇⒌乩砘肪场⒔准抖氛?纯觥⒋?车墓勰詈拖肮叩龋?嘉薹ㄔ焦?嗍?艘庵局苯佣苑ú??跋欤?蚨?簿筒荒艹晌?ǖ恼嬲??础?br>
  二、影响多数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形成和变化,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的本性。
  由于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人的本性也就既包括区别于动物的那些特有的属性,如物质欲、权威欲、社交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各种复杂的感情等;也包括那些与某些动物相同的属性,如生欲、食欲、性欲、竞争性、哺育后代的需求等。孟德斯鸠把“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的规律称为“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人“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第四条是“愿望过社会生活”。⑦孟氏所说的这种自然法,当属于人的本性,它们还不是法规则。如果它们已经反映在某一社会系统的法规则当中,那是由于它们在多数人意志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的缘故。事实上有的社会系统的法是违反人的这些本性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法。这说明,不同社会系统中,人的本性中善的、恶的等不同方面对多数人意志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但就总体来说,人的本性是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人类所共有的属性,这是影响多数人意志的最稳定、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
  为什么会有多数人意志这一社会现象?根本的原因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就是有意志的。他不同于低级动物、不同于机器人。个体的人存在着意志,决定着由个体的人组

系统法学大纲(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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