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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律规制


当说,在许事的高科技企业中都存在着相关的问题。
  
  因此,拟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首先要依法理清企业的原有投资关系,将公司的股权在性质和数量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必须进行产权明晰,建立真正的企业管理机制,无论是公司还是有限合伙,都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企业运营机制。创业板市场要求该市场上市的公司须由上市当日起即具备并可推行强有力的公司管制措施,以降低出现不当行为的风险,并可以提高公司恪守本身上市责任的能力。这一点对于内地的高科技企业是相当值得注意的。
  
  创业板市场要求上市的公司必须采取并保持下列的措施:
  
  1.公司要设立足够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确保公司还守财务和监管的规定,其中包括指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监察主任、编制适当的核对治单,遵守第二版市场上市规则的规定等。
  
  2.公司的会计事务由一名全职的资格人士直接管理。
  
  3.公司至少要有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保证与公司和公司的主要股东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受委任出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必须具备有关的专业、商业或者专门经验。另外,如果独立董事终止任职,独立董事和公司必须公布原由。
  
  国外的很多公司中都已经实行了这一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的经理班子无直接和重要联系的董事。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60%以上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较为客观地协助指导企业的发展,消除投资者的疑虑。这一点值得内地的高科技公司借鉴,因为现今上市公司或者高科技公司的董事会中拥有独立董事寥寥无几,尤其是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中家族化倾向十分严重,难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而要在创业板上市就必须使查事舍的构成符合法律的规定。
  
  4.公司必须设立审核和监察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具有适当的权力和清晰的职权范围。
  
  (三)保荐人的特别责任。
  
  根据规定,高科技企业如果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他的上市申请及负责对有关文件作出仔细审核和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发行人在上市时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及上市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内,仍继续聘用保荐人。在作为保荐人期间,保荐人必须以顾问的身份协助发行人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这一点也是为了能够保征信息披露义务的顺利实施。
  
  (四)在国内监管措施的规范。
  
  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我国已经在采取很多积极的措施,比如我国公司法新增加的第229条第2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同时规定:“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正是适应了高科技企业上市的要求。
  
  而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也表明:“证监会将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升级。主要措施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高新技术板块,初步考虑是放宽上市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上市,适当放宽连续盈利年限,连续经营记录及公司股本的规定。”而深交所正研究设立科技板,实行扶持政策,支持高科技产业上市集资,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高科技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深交所的一个重要特色。目前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中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约50家,加上得到地方认定的约有70家,占上市公司的15%左右。这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内部管理状况良好,在市场上形成了“高秤技板块效应”。但是据相关人士的透露,“中国内地有意成立与香港创业板相似的科技板,但是需要具备一年3000万元人民币的盈利和两年营运历史,公司必须每季度公布业绩。”
  
  虽然有相关政策,但是内地的科技板块市场还是没有建立,规范也没有出台,因此,许多高科技企业开始寻求到创业板上市。但是根据证券法第29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国证监会曾经在1999年10月发布了《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和监管指引》,规定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应当经过审批,其中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是:(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经贸委审批,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及其主要的发起人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3)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但是,据了解,由于证监会的指引出台的时间过迟,为了能够成为香港创业板的首批上市企业,部分大陆企业已经以在开曼群岛等境外注册公司等方式,逃避中国证监会的审查。
  
  由于证监会的指引中没有规定什么是境内企业,因此在审批中产生了许多不规范的行

为。比如,“早先曾被中国证监会否决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中国花兴公司,在筹备上市前两个月在百慕大当地注册了一家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以百慕大格兴的名义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而中国证监会认为裕兴在百慕大的公司的控股母体是北京裕兴公司,属于中资,按照审批条例,仍属于境内企业,格兴仍需要资格认定后才能境外上市。后来放行只是避免对新兴的创业板市场造成障碍。而为北京金格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间接在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意见的律师则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到底什么范围内的企业应当经过批准?证监会应当就境内企业在香港或者国外在第二板市场上市的问题尽早作出法律的规定,解决相关实践问题。
  
  应当说,高科技企业在创业板的上市是我国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与之相联系的风险投资机制和其他融资机制,必然能够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经济的迅速增长,同时我国也要尽快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使在创业权市场和在其他国家的二板市场的上市更为规范。
  
 

《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律规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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