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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律规制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新的经济发展目标,与主权市场相比,二板市场是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优良出口。香港创业极的创立为内地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优良的渠道。但在此上市仍然要受到证监会审批、信息披露、改革企业机制以及保荐人等诸多因素的规制。

  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作为知识经济支柱产业就是高新技术产业。美国在90年代重现生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实现了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产业转型。我国政府也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特别是颁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使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发展目标。但高新技术产业毕竟是一种新兴行业,在很多方面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尤其是涉及融资渠道上更是如此,本文试对高科技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二板市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优良出口
  
  (一)现行法律对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限制。
  
  虽然国家已经将发展高科技企业作为经济的发展方向,但是高科技企业在创立时一般资产较小,同时由于是将科学技术发明第一次商品化、企业化的创新投资,也存在高风险,因此,采用一般的融资渠道比如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单纯依靠企业自筹是无法满足其需要的。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的上市,虽然证券法中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但是这并不表明我国的证券上市已经改为核准制,同时我国政府将现阶段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确定为:“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因此,政府必然将手中的发行额度向国有企业倾斜。
  
  同时公司法对于上市有诸多条件的严格限制,比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需要符合六个条件,其中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和股本规模都难以达到相应的要求,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融资,“自1993年首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企业——青岛海尔,1996年首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江高科上市以来,至1998年6月,在股票市场上融资的高科技术开发区达到8家,区内的高科技企业达到3O家,而且作为1993年复华实业发行上市以来,到1999年共有10家科研院校在股票市场上融资以扶助和支持其校办产业。这同证券市场中800多家的上市公司的数量相比显然是九牛一毛。这种现象也使高科技企业只能是“望之兴叹”或者采用别种途径间接上市,在1998年所发生的借壳和买壳上市风潮中,高科技公司成为主角就不足为怪了。比如四川托普买壳川长征,北大青鸟协议受让天桥百货等都是通过“壳”资源上市融资的例子。

(二)二板市场之优势。
  
  在国外,与高科技企业融资紧密相连的是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是对技术专家发起的、缺乏资金的、不大成熟的技术密集企业所做的小规模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将资金投入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同时通过对企业的管理,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者在持有创业股权的同时,就要考虑退出风险企业,收回数倍的收益,然后再次进行新的投资。风险投资的渠道一般主要有三条:回购、个别转让和上市交易。回购是风险投资机构与科技创业家按照事先签定的协议,由科技创业家购买风险投资机构的份额。个别转让则是风险投资机构根据风险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个别的交换的方式转让产权。但是这两种方式所占的比例较小。而作为风险资本的最优良的出口方式就是公开发行股票,一方面会使风险资本家获得高额的回报,同时也使科技创业人员获得巨额的财富,这方面成功的企业包括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雅虎公司等。
  
  但是,在主板市场,对公司股份上市有严格的要求,一般要达到相当的规模,要有较长的经营历史,要有较高的盈利水平等,高科技企业则由于其投资的高风险不符合或者难以吸引投资者。二板市场的出现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美国的NASDAQ市场、英国另项投资市场等都是因为适应这一趋势而产生的。
  
  这主要是因为二板市场一般上市机制宽松,比如在业务记录上,一般没有要求,没有净资产或者最低市值的要求,没有盈利的要求等,是相当适应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要的。尤其是为了适应内地、香港等地区高科技企业的需要,在1998年12月1日,香港联交所通过设立香港创业权即“第二板市场”的方案,而在1999年9月14日,香港联交所正式公布了首批获得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名单,并且宣布,创业板的第一只股票将在11月挂牌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1999年10月14日与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就内地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监管合作事宜签署了换文。1999年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也颁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创业板市场看重的是“增长潜力”,这就为高科技企业在二板市场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律规制
  
  虽然在创业权市场上市相对在主板市场要求较低,但是由于高科技企业的高风险,因此也要采用相当的规范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更加强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创业板针对的主要是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因此在信息技*的问题上,创业板采用了不同的规制角度。主板市场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资本状况、业务记录、盈利的预测等等,主要是要投资者通过这些信息来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对于创业权市场,则主要是让投资者尤其是专业的投资者通过信息判断公司的增长潜力,也可以说,对创业板市场挂牌的公司而言,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要求可能还要高。“从监管的理念上,一般资本市场既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也强调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风险资本市场则主要强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充分的投资者自我保护,即重点在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充分披露,而不在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主要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1.首次发行的上市要求。香港创业板市场的规则要求披露:
  
  (1)两年活跃业务的记录声明,这项声明必须载明在上市前24个月以前,发行人的发行进展和取得成绩的资料,并证明“活跃业务记录”是发生于上述期间。为了符合这一要求,发行人需要披露其在业务活动中作出的重大努力和努力的后果。这也是为了防止设有形成实质资产的发行人包装上市的行为。在陈述活跃业务活动时,可能要对销售和市场推广、生产、产品发展过程、管理层及主要技术员工的人数、专长、业务、景仰和变动的情况等进行声明,这种规定对于我国的高科技企业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于技术员工的作用的描述可能是至关重要的。
  
  (2)业务目标的说明,即须清楚地说明公司在上市时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及上市后至少两个财政年度内各项业务活动的发展目标。这主要是为了列出公司的整体目标及市场潜力,包括其主要的依据和面临的风险因素。
  
  2.上市后

的资料披露,除了要披露主板市场中规定的信息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还应当披露;(1)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2)在上市时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及上市后首两个财政年度外,发行人每半年要把其在上市文件中列明的业务目标和其后的发展进度仅一比较,该比较报告须与中期业绩报告及年报中刊出。可见,对于增长潜力的描述是在创业板上市进行信息披露的关键文件。创业板市场之所以强调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因为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建议设立新兴公司新市场之咨询文件)的表述:“第二权市场应当以增长潜力作为定位主题,对象是各行各业中一些需要额外资金来进行明确扩张或者发展计划的新兴公司。由于新兴公司基础较为薄弱,因此失败的风险很大,同时,由于上市时要求需要照顾较小型公司而有所降低,第二板市场或会成为那些过分急进的公司发起人或者发行人为一些成功机会不大甚或欠奉的企业筹集资金的地方。这两项因素将令投资者投资于第二板市场公司所需承担的风险大增。”自香港创业板设立以来,创业板股价的一个特色是波动幅度比较大,部分公司还出现了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可见,与主板市场相比,在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是十分大的。
  
  因此,第二板市场吸引的应当是专业投资者和具有市场知识的散户投资者,这些投资者需要通过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可以说,创业板市场遵循的是以“披露为主”的监管理念。作为高科技企业,如果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对披露信息的义务认真履行,否则将受到监管。
  
  (二)企业体制的完善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大多是在80年代成立的,由于国家宏观环境的影响,很多企业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虽然在90年代中大多数企业已经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但是现代企业制度显然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这在许多大型的高科技企业中也可见一斑。1999年在中关村的很多高科技企业都进行了产权的变革,都说明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对于高科技企业发展之重要。较有影响的是四通的产权改革,四通集团从最初的借贷起家,技术人员的技术人股,定性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直至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家庭化倾向,都使四通在发展中遇到了许多障碍。直至在1999年5月所产生的四通投资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成立,使四通的产权归问才最终得以确定。应

《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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