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温州模式到温州法治模式——温州模式与区域法治文明论纲
在温州模式的区域特点下,蒋教授的这一研究结论不具普适性。温州作为经济制度先发地区,在法治发展的路径上,更可能趋向诱致型、渐进型的,政府在这一法治过程中则是推动法治发展的辅助力量。理由有二:其一,诱致型、先发性的制度变迁,使其法治秩序的发垒缺乏足够的可供参照、模仿的途径、方法等,理性建构的可能性不足。其二,由于经济的先发性,对法治(“规则之治”)产生了内在需求,法制往往通过渐进型方式回应这种需要。
当然,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政府推动主要有3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也是最主要的类型,社会自发的诱致性法制创新经过国家认可和接受,向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制度转换与扩展。如温州农村民营经济的发生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即属这一类型。再如,温州金融改革即是由自发到自觉再到被承认和规范,以及最后被全国政策同化的全过程。第二种类型,在国家政策概括性授权下,进行社会自发的诱致性法制变革。如1986年国务院批示成立“温州试验区”,为温州经济体制变革提供政策性支撑。第三种类型,中央政府只是负责制定出制度和政策的大致框架,允许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从而实现制度创新。
2.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政策成为法律渊源的重要形式.法律运行模式的双轨制
在诱致型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国家主义的立法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制度和规范为了回应社会变迁,必然出现多元化的法律秩序结构。法律渊源形武再度丰富,从国家立法到民间法;从人大法律到政府的“红头文件”,层级多数量大。甚至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国家政策充当了重要法律渊源。在1979—1997年期间,国家制定了大量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痕迹的法律,包括1982年修订的宪法。这些法律法规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温州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深,许多已形同虚设,不得不仰赖政策治理或行政治理来获得生产和交易秩序。学者张建伟将这种法律运行特征称之为“双轨制”的模式,并指出这一模式能减少制度变迁带来的风险和不稳定性,但也造成了教学论文“经济行政法规泛化”和“司法裁决困难”、“有法不依”等阶段性的代价。
3.“变法”与“违法”的紧张关系凸显,现实主义法治观成主流理念
温州法治道路中充斥着“变法”与“违法”的紧张关系,经济制度的变革经常伴随着“违法改革”的质疑,这即构成一幅温州法治道路中的特殊风景。法理学对“转型法治”的研究中即已注意到“变法”与“法治”间的紧张关系,并认为,“从短期看,这两者甚至是不可兼容的。即使变法对中国的现代化是必须的选择,从长远来看是唯一的选择,但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看,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却是不利于秩序的形成,因此也就不利于法治的形成。”我国宪法学界曾出现的关于转型期社会“良性违宪”之争,与此则有相似的理论旨趣。作为诱致型制度变迁的温州模式,其“变法”自然难以找到直接的规范依据,而上述多元法律形式、-‘‘双轨制”法律运行模式等解说也难以为其提供充分的合法性证明。
上世纪80年代初,温州出现的“八大王事件”是这种紧张关系的典型演示。当时,乐清8名个体户率先从事商品经济,赚钱后盖起楼房,骑上摩托,安装电话,被政法机关以“投机倒把罪”逮捕入狱。在温州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私营企业,由于八二宪法仅承认非公经济中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这些私营企业遭受了严峻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障碍。在这种环境出现的“挂户”、“红帽子”等现象即是人们在博弈中创造性地规避法律的手段。此外,温州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最初同样面临合法性的质疑,在国家统一固定利率的上世纪80年代,温州民间借贷开始发展并自发实行利率浮动。
在温州,诸如此类的事件层出不穷。面对这些出现在制度变迁中的“合法”与“违法”之争,基于不同的法治观就会做出完全相反的评价。形式主义法治观会主张:“如果说,经济转轨的最终目标是法治的话,至少在中国,转轨的路径恰恰是以非法治的方式——甚至可以说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
在温州模式下,国家和政府秉持的现实主义法治观则为制度的顺利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1984年4月,乐清县人民法院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重新审理,宣告“八大王”无罪。对于私营企业的法律性质,“挂户”和“红帽子”本身即体现了政府默认其合法存在的现实主义姿态。
温州模式中地方法治资源的挖掘
自苏力教授著文提出“法治本土资源”理论以来,法治资源理论成为研究法治道路论题中的重要分析工具。然而,苏力教授所提出的“本土资源”是相对西方法治经验和传统而言的发生于中国大地的法制传统。实际上,中国各地的法制传统也未必完全相同,相反,显现出了丰富的多样性。因此,我们应当注重挖掘法治资源的“地方性”特点,即地方法治资源。如果要论证温州模式下的法治进程及其内在必然性和规律性,则要挖掘和考察温州区域内对法治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地方法治资源。
1.作为地方法治资源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对资源配置其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是商品经济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商品经济与法律有着某些必然联系。马克思说:“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治。”现代市场经济导致法律体系在结构与功能上发生巨大的变革。这些经济体系和要素在温州模式中先发滋生和成长,自然在区域范围内产生了法治发展的需求和动力。这些需求或者通过地方试行改革的方式以较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实现:或者通过地方的集中需求促使国家立法活动的启动。
《从温州模式到温州法治模式——温州模式与区域法治文明论纲(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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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政府推动主要有3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也是最主要的类型,社会自发的诱致性法制创新经过国家认可和接受,向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制度转换与扩展。如温州农村民营经济的发生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即属这一类型。再如,温州金融改革即是由自发到自觉再到被承认和规范,以及最后被全国政策同化的全过程。第二种类型,在国家政策概括性授权下,进行社会自发的诱致性法制变革。如1986年国务院批示成立“温州试验区”,为温州经济体制变革提供政策性支撑。第三种类型,中央政府只是负责制定出制度和政策的大致框架,允许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从而实现制度创新。
2.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政策成为法律渊源的重要形式.法律运行模式的双轨制
在诱致型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国家主义的立法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制度和规范为了回应社会变迁,必然出现多元化的法律秩序结构。法律渊源形武再度丰富,从国家立法到民间法;从人大法律到政府的“红头文件”,层级多数量大。甚至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国家政策充当了重要法律渊源。在1979—1997年期间,国家制定了大量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痕迹的法律,包括1982年修订的宪法。这些法律法规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温州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深,许多已形同虚设,不得不仰赖政策治理或行政治理来获得生产和交易秩序。学者张建伟将这种法律运行特征称之为“双轨制”的模式,并指出这一模式能减少制度变迁带来的风险和不稳定性,但也造成了教学论文“经济行政法规泛化”和“司法裁决困难”、“有法不依”等阶段性的代价。
3.“变法”与“违法”的紧张关系凸显,现实主义法治观成主流理念
温州法治道路中充斥着“变法”与“违法”的紧张关系,经济制度的变革经常伴随着“违法改革”的质疑,这即构成一幅温州法治道路中的特殊风景。法理学对“转型法治”的研究中即已注意到“变法”与“法治”间的紧张关系,并认为,“从短期看,这两者甚至是不可兼容的。即使变法对中国的现代化是必须的选择,从长远来看是唯一的选择,但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看,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却是不利于秩序的形成,因此也就不利于法治的形成。”我国宪法学界曾出现的关于转型期社会“良性违宪”之争,与此则有相似的理论旨趣。作为诱致型制度变迁的温州模式,其“变法”自然难以找到直接的规范依据,而上述多元法律形式、-‘‘双轨制”法律运行模式等解说也难以为其提供充分的合法性证明。
上世纪80年代初,温州出现的“八大王事件”是这种紧张关系的典型演示。当时,乐清8名个体户率先从事商品经济,赚钱后盖起楼房,骑上摩托,安装电话,被政法机关以“投机倒把罪”逮捕入狱。在温州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私营企业,由于八二宪法仅承认非公经济中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这些私营企业遭受了严峻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障碍。在这种环境出现的“挂户”、“红帽子”等现象即是人们在博弈中创造性地规避法律的手段。此外,温州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最初同样面临合法性的质疑,在国家统一固定利率的上世纪80年代,温州民间借贷开始发展并自发实行利率浮动。
在温州,诸如此类的事件层出不穷。面对这些出现在制度变迁中的“合法”与“违法”之争,基于不同的法治观就会做出完全相反的评价。形式主义法治观会主张:“如果说,经济转轨的最终目标是法治的话,至少在中国,转轨的路径恰恰是以非法治的方式——甚至可以说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
在温州模式下,国家和政府秉持的现实主义法治观则为制度的顺利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1984年4月,乐清县人民法院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重新审理,宣告“八大王”无罪。对于私营企业的法律性质,“挂户”和“红帽子”本身即体现了政府默认其合法存在的现实主义姿态。
温州模式中地方法治资源的挖掘
自苏力教授著文提出“法治本土资源”理论以来,法治资源理论成为研究法治道路论题中的重要分析工具。然而,苏力教授所提出的“本土资源”是相对西方法治经验和传统而言的发生于中国大地的法制传统。实际上,中国各地的法制传统也未必完全相同,相反,显现出了丰富的多样性。因此,我们应当注重挖掘法治资源的“地方性”特点,即地方法治资源。如果要论证温州模式下的法治进程及其内在必然性和规律性,则要挖掘和考察温州区域内对法治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地方法治资源。
1.作为地方法治资源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对资源配置其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是商品经济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商品经济与法律有着某些必然联系。马克思说:“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治。”现代市场经济导致法律体系在结构与功能上发生巨大的变革。这些经济体系和要素在温州模式中先发滋生和成长,自然在区域范围内产生了法治发展的需求和动力。这些需求或者通过地方试行改革的方式以较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实现:或者通过地方的集中需求促使国家立法活动的启动。
《从温州模式到温州法治模式——温州模式与区域法治文明论纲(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