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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现实水平上的德国历史",而它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并认为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19]

正因为有这种科学态度,马克思才能以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得出崭新的科学的法哲学观和法律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根本变革,并因此成为创立历史唯物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契机--他把法学理论从国家和法本身这一玄奥的庙堂中引导出来,使之植根于市民社会之经济、物质利益这一客观现实的基础之上。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从而为科学的法哲学奠定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并因此也才有了他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唯物史观。

第三,不能以恩格斯对哲学对象的界定来作为否定法哲学的理由。

恩格斯曾经说过,随着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就不必依靠"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的自然哲学了,"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科学家'也'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他并且指出,"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20]同时,由于"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带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21]

恩格斯上述这些论述,曾经被一些同志作为否定应建立和发展部门哲学的重要论据;因此也是开展法哲学研究中应予以澄清的问题。否则,也可能被用来否定法哲学。

勿容否认,恩格斯的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以及哲学及各门具体科学的正确关系,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结束了作为"科学之科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并企图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学--的旧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正确地把哲学归结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2]从而引起了哲学对象的深刻变革。摆正了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

然而,很明显,恩格斯所否认的只是旧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而对科学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不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亲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怀着巨大热情、挚着研究和写作的《自然辩证法》及其手稿,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时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23]而且对于旧的自然哲学的合理之处,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赞扬过"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学的直觉",高度赞扬康德的自然哲学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24]指出"康德关于目前所有的天体都从旋转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最大进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天才思维,得出了"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论断,这至今仍是生物学上关于生命及其本质的科学定义。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其他许多论断,也是至今仍闪射着真理的光艳而为人所叹服.

从恩格斯对科学的自然哲学的推崇就可以足见他对科学的法哲学的态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恩格斯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经天才地论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从恩格斯实际的理论活动来看,他并没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在内的部门哲学。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中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才能仍旧独立存在呢?--这看来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痕迹的个别论断,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

这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引论"部分中的"概论"中的一段话(写于1876年),因为当时,"'创造体系的'杜林先生,在当代德国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近来在德国,天体演化学、自然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等体系,雨后春笋般地生长起来", [27]恩格斯愤慨地称这是一种"假科学",一种"高超的胡说"。它把哲学和科学都庸俗化了。为了保持哲学的科学性、纯洁性和严密性,严格地界定哲学的对象,廓清它和具体科学的关系;特别是杜绝那种包罗万象、作为"科学之科学"的旧哲学的企图,而把各个特定的、具体领域的研究归还给实证科学,恩格斯把"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研究作为哲学的特定对象和任务是有其合理性的,而这种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就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即辩证逻辑;而形式逻辑以往确是属于哲学的一个内容,只是后来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作为相对独立的思维科学)。但是把哲学的对象只限定为"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又显然是不全面的,所以恩格斯在他后来(1886年)所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又准确地把哲学规定为"关于外部世界(自然界和社会-…作者注)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从而予以补正。这说明,恩格斯自己关于哲学对象的思想、观点,都是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的,他(以及马克思)没有把自己的理论和观点视作绝对真理;相反,恩格斯还特别指出,在关于"社会关系、法律形式和国家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中,"永恒真理的情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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