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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理论与实务研究


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再到《医院工作制度》、《处方管理办法》等都是确定医院义务和患者权利的法定依据。

  (二)义务与权利

  根据上述的法律渊源和理论探讨的成果,我们可以大概归纳一下医院的义务和患者的权利。

  1.医方的法定义务

  医患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应当从合同理论来确定双方义务。合同义务从理论上可以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主义务是指决定合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是合同订立时自始确定的。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得到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义务。根据这种划分,医方的义务可以分为三部分:

  (1)主给付义务。诊疗护理服务是医方根据患者方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诊断患者的病因,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这种诊疗护理义务是医方的主要义务。法律法规对诊疗护理义务规定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在具体的医患纠纷中应当根据这些技术标准来确定医方的义务范围。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也是合同义务中不能忽视的部分。医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还要履行相关的从给付义务,具体包括:制作和保管病例的义务、与患者沟通的义务、转诊的义务等。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由于合同关系的发展情形,合同一依方承担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合同对方实现其合同利益的义务。医患关系中医方的附随义务是医方为促进实现诊疗护理义务,使患者权益获得最大满足和保护而应当履行的义务。附随义务具体包括保护义务、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2.患者的法定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对应的关系,上述医方的义务范围就是患者的权利范围,因此无须赘述。

  此外,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有一种来源是双方的约定。这种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约定的内容,有约定应当根据约定来确立义务范围,没有约定则应当根据上述的法定内容来确立义务范围。

  四、医院义务的免除与患者权利的受阻

  上述医院的法定义务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得到免除,患者不能主张权利。这些情况具体分两类:

  (一)患方引起的医方义务的免除

  患方的行为导致医方不能实现诊疗目的,那么医方的义务应当免除。这些情形包括:1.患方拒绝治疗;2.患方未能很好地履行配合诊疗的义务;3.患方其他的原因,如自己采用民间偏方和其他机构的治疗方法和药品。

  (二)医疗科学的特性对医方权利和患者义务的影响

  1.不确定性

  生命具有未知性,研究生命的医疗科学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体现在:(1)发病原因与机制的不确定性;(2)部分疾病缺乏早期敏感、特异的检查手段(3)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4)个体的差异性。

  2.高风险性

  医学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病因的多发性、临床医学中学说不一、疾病症状表现的多样性、药物效果的双重性等都使得治疗活动具有高风险性。这一点是很多患者没有认识到的。患者往往认为治疗就是好的,就能百分之百地恢复健康,但治疗活动都是有风险的。

  3.医学自身的局限性

  医学自身的局限性是指由于患者特殊体质、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水平局限等非医院过错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这些引起损害的原因是医方在采取正常医疗手段时难以预见、难以克服、难以避免的。具体包括:

  (1)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后果。医疗意外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发生的,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所不能预见和避免的。(2)并发症。并发症是指由于患者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或是由于检查治疗一种疾病而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导致患者的残废、器官功能障碍或死亡。(3)误诊。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医生凭借临床经验及仪器设备等检测手段,结果未能判定出患者确实患有该种疾病。由于患病因素复杂,误诊不可避免。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误诊误治研究会一份调查报告更显示,我国临床诊断误诊率达27.8%,其中恶性肿瘤误诊率为40%,而在被误诊的患者中,有一成多是被先进的诊疗设备误导造成的。

  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的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但确实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医疗损害的特殊性导致的。北京市医学会对2002年9月至2006年9月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所做的统计显示,395例案例中有243例涉及到医疗高风险的因素,占61.5%。这些基于医疗特殊性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其诱因不是医生可以控制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04年到2006年9月共审理了101例医疗纠纷案件,其中医疗机构负全责的仅有两例,占1.9%。非医务人员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单靠医院自身是难以解决的,缺少第三方介入的调解机制和社会救济途径,导致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

  通过对云南省医院的凋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纯粹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案仅占22.64%,由于医疗意外、患者体质特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水平局限等非医院过错造成的赔偿占到了46.44%。这些材料都说明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不能把造成损害后果就等同于医疗事故。而减少医患纠纷并不仅仅是医院自己的事情,也不仅仅是患者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应该努力去做的事情。

  医院义务和患者权利的保障应当在上述的义务和权利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一味地将患者视为弱势群体加以特别保护或者仅仅将医院视为从事公益事业的机构而缩小医院的义务。

  五、如何协调医院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的矛盾

  国外关于解决医院治疗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的矛盾有诸多经验,如对

《医院的义务与患者权利保障理论与实务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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