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与立法之互动
胀“交相辉映”的是地方利益的凸显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在原来全国整齐划一的局面下,各个地方都由中央统一安排,不存在多大差异,而且地方立法也没有显示出其意义和价值来(民族自治地方除外)。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被下放,地方的自主性显现出来。各地为了发展经济,纷纷制订自己的优惠政策,出台大量的地方法规、规章,这也确实为各地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各地法规相互矛盾、对立的情形时有发生,很多资源都被浪费在相互内耗之中。从全国的整体上来考虑,地方利益的相互牵制和消耗是利益群体对国家立法的最大影响所在。
3、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加快,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在逐步加强,公民对于人大代表也逐渐重视和信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也以自己所产生的人大代表数作为政治地位的体现和象征,这与西方国家利益集团选择代言人进入议会和政府有很大的相似性。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治权力的核心事实上集中在党和政府手中,所谓“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种形式和象征,人大代表无法体现代表性,不能反映人民的意愿。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人大的立法工作、监督职能、决定权作用都在不断加强,人大在一定程度上拧转了“橡皮图章”的不良形象。在这种情形之下,各界人士对人大代表的产生以及名额的分配也开始重视起来,并以当选作为自己政治地位的提升,尤其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过去被认为是非公有制经济而地位不高的行业从业人员更将这看作翻身的机会。而人大代表分布的广泛性、代表意识的增强也使他们在立法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这也在客观上为利益群体影响立法制造了机会和条件。
4、代表一部分群体利益的团体开始出现并逐渐发挥作用。前文曾经指出,中介性团体组织是社会弱势利益集团对立法和政府决策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在中国这种情况也开始出现并已经发挥作用。比如代表消费者的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比如全国妇联的意见对婚姻法的修订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而最为显著的例子则是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们,他们在经济实力强大之后,要求政治参与的热情也越来越高,他们有自己的组织——全国工商联,有宣传这个阶层利益主张的媒体——《中华工商时报》,在人大与政协中代表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多年的不懈追求终于换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1999年修宪”,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了宪法,这可以说是这方面的突出代表。(
但是,在看到这种变化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这个渠道还有很大的不足:首先,这些组织虽然称为群众性组织,但在性质上都是半官方,他们的领导人都是由党和政府的领导者兼任,目前还没有一个能够真正表达自己意愿、能够发挥自己作用的群众性组织,现存的这些所谓群众性组织的意见能否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的级别高低、能力大小,取决于现在的政策倾向,它们自身的力量并不能够起决定性作用(在不久前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又将几个原国家部委的全部人员转化为新成立的该行业协会的领导,地点、机构、工作方式、待遇都未曾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一点再一次深刻地反映着这一现象。()。这样就与国外的类似组织有了区别,国外是这些组织自下而上地反映意见,因其作用的凸显受到重视而被赋予了很高的地位,比如前面所提到的德国和日本的情况,而我国则是由上而下,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关系并不如与政府的关系重要。
其次,绝大多数处于社会较低层次的利益群体还缺乏这种代表组织,他们还没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尤其是近年来处境越来越艰难的农民、下岗工人、以及被称为边缘人的“闲散人群”,他们才是立法和政府决策过程中真正值得重视的。但是,工会功能的错位、村民自治组织的软弱使得他们几乎成为改革开放的牺牲品,如果在国家的上下传达渠道中缺少他们的意见和声音,那么,无论多么发达的社团组织都无法掩盖这个社会严重的不公平,
5、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在我国,普通公民表达意见的方式是被严格限定的,集体性的利益表达行为是不允许的,因此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的表达方式往往是给有关领导反映、向有关部门举报、到信访办申诉等,而这些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针对他们的具体事件起到一定的具体作用,即使有某些涉及到现行制度和法律不够完善的问题也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除非这个问题已经十分突出,而且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才有引起法律变革的可能性,但这种几率确实太过微小了。
6、为了克服西方议会制度中职业政客的不良习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行人大代表兼任制,即所有代表除正、副委员长(地方上为主任)及个别常委外,其余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这样他们就能够从自己的实际工作出发了解民意、发现问题。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由于代表意识的欠缺,很少有代表能够真正去了解民意并代表他们说话,不但使代表严重脱离普通群众,也使人民代表大会自身远离应有职责。在这种情形之下,普通公民的利益更难以表达出来,更别说影响立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了。比如在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占有很大比例,但这些所谓的农民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农村中“先富起来”的一分子,他们只是按照中国的户籍制度占有着农民身份,他们已经背离了那些真正“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的利益追求和愿望,甚至在某些地方和情况下形成了对立。然而他们却在法律上代表着广大农民并行使着庄严的代表权力。而更值得重视的是,这种现象在各个阶层都是广泛存在的。这种民主实行的结果必然严重脱离它制度设计的初衷。
以上所叙述的种种情形几乎与我们前文所提出的几个措施(见二、(三))构成完全对立,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形成了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利益的分化日趋深刻,利益群体分层并向利益集团的方向发展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而我们的政治体制却不能也不愿(从目前来说是这样的)给各个利益群体创造畅通而有效的利益表达的途径。因此,形成一种尴尬局面:凡是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都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凡是有效的利益表达方式都是不合法的(如集体 《利益集团与立法之互动(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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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加快,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在逐步加强,公民对于人大代表也逐渐重视和信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也以自己所产生的人大代表数作为政治地位的体现和象征,这与西方国家利益集团选择代言人进入议会和政府有很大的相似性。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治权力的核心事实上集中在党和政府手中,所谓“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种形式和象征,人大代表无法体现代表性,不能反映人民的意愿。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人大的立法工作、监督职能、决定权作用都在不断加强,人大在一定程度上拧转了“橡皮图章”的不良形象。在这种情形之下,各界人士对人大代表的产生以及名额的分配也开始重视起来,并以当选作为自己政治地位的提升,尤其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过去被认为是非公有制经济而地位不高的行业从业人员更将这看作翻身的机会。而人大代表分布的广泛性、代表意识的增强也使他们在立法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这也在客观上为利益群体影响立法制造了机会和条件。
4、代表一部分群体利益的团体开始出现并逐渐发挥作用。前文曾经指出,中介性团体组织是社会弱势利益集团对立法和政府决策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在中国这种情况也开始出现并已经发挥作用。比如代表消费者的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比如全国妇联的意见对婚姻法的修订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而最为显著的例子则是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们,他们在经济实力强大之后,要求政治参与的热情也越来越高,他们有自己的组织——全国工商联,有宣传这个阶层利益主张的媒体——《中华工商时报》,在人大与政协中代表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多年的不懈追求终于换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1999年修宪”,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了宪法,这可以说是这方面的突出代表。(
但是,在看到这种变化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这个渠道还有很大的不足:首先,这些组织虽然称为群众性组织,但在性质上都是半官方,他们的领导人都是由党和政府的领导者兼任,目前还没有一个能够真正表达自己意愿、能够发挥自己作用的群众性组织,现存的这些所谓群众性组织的意见能否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的级别高低、能力大小,取决于现在的政策倾向,它们自身的力量并不能够起决定性作用(在不久前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又将几个原国家部委的全部人员转化为新成立的该行业协会的领导,地点、机构、工作方式、待遇都未曾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一点再一次深刻地反映着这一现象。()。这样就与国外的类似组织有了区别,国外是这些组织自下而上地反映意见,因其作用的凸显受到重视而被赋予了很高的地位,比如前面所提到的德国和日本的情况,而我国则是由上而下,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关系并不如与政府的关系重要。
其次,绝大多数处于社会较低层次的利益群体还缺乏这种代表组织,他们还没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尤其是近年来处境越来越艰难的农民、下岗工人、以及被称为边缘人的“闲散人群”,他们才是立法和政府决策过程中真正值得重视的。但是,工会功能的错位、村民自治组织的软弱使得他们几乎成为改革开放的牺牲品,如果在国家的上下传达渠道中缺少他们的意见和声音,那么,无论多么发达的社团组织都无法掩盖这个社会严重的不公平,
5、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在我国,普通公民表达意见的方式是被严格限定的,集体性的利益表达行为是不允许的,因此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的表达方式往往是给有关领导反映、向有关部门举报、到信访办申诉等,而这些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针对他们的具体事件起到一定的具体作用,即使有某些涉及到现行制度和法律不够完善的问题也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除非这个问题已经十分突出,而且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才有引起法律变革的可能性,但这种几率确实太过微小了。
6、为了克服西方议会制度中职业政客的不良习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行人大代表兼任制,即所有代表除正、副委员长(地方上为主任)及个别常委外,其余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这样他们就能够从自己的实际工作出发了解民意、发现问题。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由于代表意识的欠缺,很少有代表能够真正去了解民意并代表他们说话,不但使代表严重脱离普通群众,也使人民代表大会自身远离应有职责。在这种情形之下,普通公民的利益更难以表达出来,更别说影响立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了。比如在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占有很大比例,但这些所谓的农民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农村中“先富起来”的一分子,他们只是按照中国的户籍制度占有着农民身份,他们已经背离了那些真正“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的利益追求和愿望,甚至在某些地方和情况下形成了对立。然而他们却在法律上代表着广大农民并行使着庄严的代表权力。而更值得重视的是,这种现象在各个阶层都是广泛存在的。这种民主实行的结果必然严重脱离它制度设计的初衷。
以上所叙述的种种情形几乎与我们前文所提出的几个措施(见二、(三))构成完全对立,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形成了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利益的分化日趋深刻,利益群体分层并向利益集团的方向发展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而我们的政治体制却不能也不愿(从目前来说是这样的)给各个利益群体创造畅通而有效的利益表达的途径。因此,形成一种尴尬局面:凡是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都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凡是有效的利益表达方式都是不合法的(如集体 《利益集团与立法之互动(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