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刚:设立二板市场应注意解决的几个认识与政策问题(一)
,上述第一类企业)冒充创业型企业,“混入”创业板市场,给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2、创业板应与A股市场之间建立内在的联系。一些人从借鉴国外的二板市场(例如,美国的NASTAQ)经验出发,强调创业板市场,不应成为向A股市场输送高质量上市公司的台阶,即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只要不被摘牌,可以长久的挂牌交易;只要符合条件,可以不断增资扩股,而不论其主要生产技术和设备,是否已经产业化。对此,从一开始就需要明确政策取向:创业板是仅仅作为一个股市来设立,还是作为一个与A股市场有着内在关联但又功能不同的一个新市场来设立?如果是前者,那么,有人提出,只需在沪深交易所专设“高新技术企业板”、降低某些入市条件、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就可满足需求,无需设立创业板,亦可成立。换句话说,专设一个创业板市场,有何意义?
众所周知,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二板市场,是在场外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当时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证券交易所依其上市条件规定而不愿接受中小企业,从而,导致这些企业的股票只能在场外柜台上交易。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场外市场不存在,创业板市场已不可能通过场外交易而逐步形成,只能通过政策过程而设立。由此,在政策选择中,就必须考虑该市场与A股市场的内在关系。鉴于我国A股市场是在双重体制并存条件下形成的,股市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非市场经济因素和现象,尤其需要考虑,创业板市场与A股市场的内在关系棗如何既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功能和特色,又有效发挥创业板功能,促使A股市场的调整和完善?
我们认为,从股市运行的一般要求、我国A股的实际情况和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及基本功能等出发,我国的创业板应承担起促进A股市场改革和完善的功能,这是我国创业板与其他国家二板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为此,创业板与A股市场之间,应建立起必要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的条件下,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其主要生产技术和设备从而产品实现了产业化、达到在A股市场上市条件以后,应考虑向A股市场申请上市。建立这种联系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能够有效保证创业板中的上市公司属创业型企业范畴,从而,避免经过若干年运行后,大量完成“创业”、已产业化了的企业长期滞留于创业板市场,使该市场的定位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A股市场的改革和完善,提高该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有人担心,如果创业板市场,大量向A股市场输送高质量企业,将“掏空”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或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质量下降。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基于对我国“创业型企业”状况不了解而产生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高新技术及其他创业型企业数量高达5万多家,其中,经营状况较好、多年保持利润增长的中小企业达数千家之多。即便不谈,在创业投资政策和创业板导向下,还将产生更多的创业型企业,就目前已有的这些企业,也许就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满足它们的上市要求。在高质量创业型企业源源不断地上市的条件下,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质量应能得到不断地提高,而不是降低。正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有人认为,将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向A股市场“输送”,在技术上,存在着诸多困难。这实际上,是基于对目前的股市技术不了解而产生的担忧。在电子、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股市中的行情显示、代理买卖、资金结算、登记过户、股票交割等各方面均已实现了电子化,因此,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向A股市场申请上市,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实际存在的只是,办理手续、股指计算、摘牌挂牌等方面工作量问题。但只要这种“输送”,有利于我国整体股市(包括A股、创业板等)的健康发展,这些工作量的增加,就是值得的,必要的。
3、为了保证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和主要功能,我们认为,有必要实施如下政策:
第一,对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方面予以适当的限制。例如,一般仅允许发行新股1-2次(包括配股,但不包括送股)。既防范一些公司将上市当作“圈钱”的途径,也“迫使”上市公司在条件成熟时,申请转为A股上市。
第二,对申请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实行最高股本额控制,以防范本应在A股市场上申请的公司,“挤入”创业板市场。例如,一般限制股本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在创业板申请发行股票;又如,一般仅允许在创业板一次性发行股票面额3000万元以内。
第三,对已失去“创业”性质又无资格申请进入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实行摘牌清场制度,令其退入场外交易市场(同样,从A股市场上退出的上市公司,如PT公司,也应退入场外交易市场),以保证创业板的公司质量;与此对应,在创业板投入营运以后,应着手进行设立场外交易系统的工作。
(三)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取向
创业板市场在运作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以何种思路来认识从而处理这些问题,在创业板设立初始就应认真考虑。从前一阵研讨情况来看,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可能遇到如下问题:
1、创业板支持的对象。创业板以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
第一,设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有多少家企业将成为上市公司,而在于由此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投资热情,有力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推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从我国目前的资金供给结构来看,创业投资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民间。在这种条件下,如果创业板的支持对象,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就将严重抑制民间投资,从而,抑制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的发展,这无利于“国”与“民”。
第二,股市不是“救济院”,投资者的资金不是财政资金,而是“辛苦钱”,不能用于国企解困。A股市场因支持国企解困,给一批质量较差的国企上市“放行”,已留下严重遗患,尚有待花费时日和代价予以消解,创业板不可再“重蹈覆辙”。另一方面,中央再三强调,国企改革应实行“抓大放小”的原则,对中小企业型国有企业,“以放为主”。在此背景下,将创业板设定为“支持国有中小企业”的市场,是不符合中央精神的。
第三,受制于国有股,在国有中小企业中,诸如无形资产的确定和分割、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票期权、独立董事、信息的充分披露等诸多制度的落实都将发生阻碍或困难,由此,创业板日后的运作也将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形”,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创业板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作用。
鉴此,我们认为,创业板市场,在运作中,应以支持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
2、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在A股市场中,近年来,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一直受到股票指标和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制约。鉴于目前诸多地方的中小企业有着强烈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一些人提出,创业板的上市,应考虑平衡各地方利益关系,应继续实行“指标控制”的管理方式。我们认为,这一思路,是错误的。
第一,创业板支持的是,在国民经济中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布,相当不平衡。据我们的调查,实际情况是,一些地方多些,一些地方少些,一些地方暂时短缺。在这种条件下,简单分配“指标”,就难免发生,一些地方受指标制约,高质量企业难以上送登场,而另一些地方却“矮中拔高”的现象发生,给创业板的健康运行,带来隐患。
第二,股票发行“指标”,是一种人为设定的“租”。为获得A股发行指标,近年来,一些企业不惜采用一切“攻官”手段,引发了诸多问题,因此,在创业板继续实行“指标控制”,不利于廉政建设。
第三,在实行“指标控制”条件下,一些地方政府,从支持国企出发,容易将“指标”向国企倾斜,从而,使民间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事实上,难以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得“指标”的状态中。
我们认为,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出发,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应充分贯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取消“指标控制”。
3、股票发行的申请程序。在A股发行申请中,企业应先将有关材料报送地方政府,经其审核通过后,方才能够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些人强调,在创业板中,也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由地方政府对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关”,以避免低质量企业“混入”上市公司行列。我们认为,这一认识,是不正确的。
第一,在市场经济中,申请发行股票,是企业的一种自主权力。在A股发行中,企业申请发行股票,首先需经地方政府审核,这实际上,是对企业自主权力的一种“侵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这个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卡”企业以迫使其“顺从”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创业板市场中,如果继续贯彻这种地方政府的审核制度,在申请股票发行过程中,且不说,民营企业将付出更多的费用(包括“攻官”费用),而且一些“不顺从”的高质量民营企业可能难以通过“审核”,从而,失去“机会”,其效应又将引致一系列腐败现象发生。&n 《王国刚:设立二板市场应注意解决的几个认识与政策问题(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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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业板应与A股市场之间建立内在的联系。一些人从借鉴国外的二板市场(例如,美国的NASTAQ)经验出发,强调创业板市场,不应成为向A股市场输送高质量上市公司的台阶,即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只要不被摘牌,可以长久的挂牌交易;只要符合条件,可以不断增资扩股,而不论其主要生产技术和设备,是否已经产业化。对此,从一开始就需要明确政策取向:创业板是仅仅作为一个股市来设立,还是作为一个与A股市场有着内在关联但又功能不同的一个新市场来设立?如果是前者,那么,有人提出,只需在沪深交易所专设“高新技术企业板”、降低某些入市条件、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就可满足需求,无需设立创业板,亦可成立。换句话说,专设一个创业板市场,有何意义?
众所周知,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二板市场,是在场外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当时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证券交易所依其上市条件规定而不愿接受中小企业,从而,导致这些企业的股票只能在场外柜台上交易。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场外市场不存在,创业板市场已不可能通过场外交易而逐步形成,只能通过政策过程而设立。由此,在政策选择中,就必须考虑该市场与A股市场的内在关系。鉴于我国A股市场是在双重体制并存条件下形成的,股市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非市场经济因素和现象,尤其需要考虑,创业板市场与A股市场的内在关系棗如何既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功能和特色,又有效发挥创业板功能,促使A股市场的调整和完善?
我们认为,从股市运行的一般要求、我国A股的实际情况和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及基本功能等出发,我国的创业板应承担起促进A股市场改革和完善的功能,这是我国创业板与其他国家二板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为此,创业板与A股市场之间,应建立起必要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的条件下,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其主要生产技术和设备从而产品实现了产业化、达到在A股市场上市条件以后,应考虑向A股市场申请上市。建立这种联系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能够有效保证创业板中的上市公司属创业型企业范畴,从而,避免经过若干年运行后,大量完成“创业”、已产业化了的企业长期滞留于创业板市场,使该市场的定位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A股市场的改革和完善,提高该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有人担心,如果创业板市场,大量向A股市场输送高质量企业,将“掏空”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或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质量下降。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基于对我国“创业型企业”状况不了解而产生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高新技术及其他创业型企业数量高达5万多家,其中,经营状况较好、多年保持利润增长的中小企业达数千家之多。即便不谈,在创业投资政策和创业板导向下,还将产生更多的创业型企业,就目前已有的这些企业,也许就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满足它们的上市要求。在高质量创业型企业源源不断地上市的条件下,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质量应能得到不断地提高,而不是降低。正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有人认为,将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向A股市场“输送”,在技术上,存在着诸多困难。这实际上,是基于对目前的股市技术不了解而产生的担忧。在电子、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股市中的行情显示、代理买卖、资金结算、登记过户、股票交割等各方面均已实现了电子化,因此,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向A股市场申请上市,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实际存在的只是,办理手续、股指计算、摘牌挂牌等方面工作量问题。但只要这种“输送”,有利于我国整体股市(包括A股、创业板等)的健康发展,这些工作量的增加,就是值得的,必要的。
3、为了保证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和主要功能,我们认为,有必要实施如下政策:
第一,对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方面予以适当的限制。例如,一般仅允许发行新股1-2次(包括配股,但不包括送股)。既防范一些公司将上市当作“圈钱”的途径,也“迫使”上市公司在条件成熟时,申请转为A股上市。
第二,对申请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实行最高股本额控制,以防范本应在A股市场上申请的公司,“挤入”创业板市场。例如,一般限制股本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在创业板申请发行股票;又如,一般仅允许在创业板一次性发行股票面额3000万元以内。
第三,对已失去“创业”性质又无资格申请进入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实行摘牌清场制度,令其退入场外交易市场(同样,从A股市场上退出的上市公司,如PT公司,也应退入场外交易市场),以保证创业板的公司质量;与此对应,在创业板投入营运以后,应着手进行设立场外交易系统的工作。
(三)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取向
创业板市场在运作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以何种思路来认识从而处理这些问题,在创业板设立初始就应认真考虑。从前一阵研讨情况来看,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可能遇到如下问题:
1、创业板支持的对象。创业板以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
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有人提出,创业板应主要支持国有中小企业上市,以体现创业板在支持国企改革和国企解困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符合设立创业板的本来意图的:
第一,设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有多少家企业将成为上市公司,而在于由此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投资热情,有力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推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从我国目前的资金供给结构来看,创业投资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民间。在这种条件下,如果创业板的支持对象,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就将严重抑制民间投资,从而,抑制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的发展,这无利于“国”与“民”。
第二,股市不是“救济院”,投资者的资金不是财政资金,而是“辛苦钱”,不能用于国企解困。A股市场因支持国企解困,给一批质量较差的国企上市“放行”,已留下严重遗患,尚有待花费时日和代价予以消解,创业板不可再“重蹈覆辙”。另一方面,中央再三强调,国企改革应实行“抓大放小”的原则,对中小企业型国有企业,“以放为主”。在此背景下,将创业板设定为“支持国有中小企业”的市场,是不符合中央精神的。
第三,受制于国有股,在国有中小企业中,诸如无形资产的确定和分割、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票期权、独立董事、信息的充分披露等诸多制度的落实都将发生阻碍或困难,由此,创业板日后的运作也将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形”,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创业板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作用。
鉴此,我们认为,创业板市场,在运作中,应以支持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
2、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在A股市场中,近年来,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一直受到股票指标和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制约。鉴于目前诸多地方的中小企业有着强烈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一些人提出,创业板的上市,应考虑平衡各地方利益关系,应继续实行“指标控制”的管理方式。我们认为,这一思路,是错误的。
第一,创业板支持的是,在国民经济中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布,相当不平衡。据我们的调查,实际情况是,一些地方多些,一些地方少些,一些地方暂时短缺。在这种条件下,简单分配“指标”,就难免发生,一些地方受指标制约,高质量企业难以上送登场,而另一些地方却“矮中拔高”的现象发生,给创业板的健康运行,带来隐患。
第二,股票发行“指标”,是一种人为设定的“租”。为获得A股发行指标,近年来,一些企业不惜采用一切“攻官”手段,引发了诸多问题,因此,在创业板继续实行“指标控制”,不利于廉政建设。
第三,在实行“指标控制”条件下,一些地方政府,从支持国企出发,容易将“指标”向国企倾斜,从而,使民间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事实上,难以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得“指标”的状态中。
我们认为,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出发,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应充分贯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取消“指标控制”。
3、股票发行的申请程序。在A股发行申请中,企业应先将有关材料报送地方政府,经其审核通过后,方才能够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些人强调,在创业板中,也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由地方政府对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关”,以避免低质量企业“混入”上市公司行列。我们认为,这一认识,是不正确的。
第一,在市场经济中,申请发行股票,是企业的一种自主权力。在A股发行中,企业申请发行股票,首先需经地方政府审核,这实际上,是对企业自主权力的一种“侵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这个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卡”企业以迫使其“顺从”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创业板市场中,如果继续贯彻这种地方政府的审核制度,在申请股票发行过程中,且不说,民营企业将付出更多的费用(包括“攻官”费用),而且一些“不顺从”的高质量民营企业可能难以通过“审核”,从而,失去“机会”,其效应又将引致一系列腐败现象发生。&n 《王国刚:设立二板市场应注意解决的几个认识与政策问题(一)(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