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刚:设立二板市场应注意解决的几个认识与政策问题(一)
一、关于认识问题
创业板市场(即二板市场)的设立,从1998年开始研讨,目前已是大势所趋,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设立创业板的目的、创业板的定位、创业板的运作等诸多问题上,各方人士已基本达成共识。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既将影响政策的形成,也将影响创业板的日后运行,所以,有必要作深一步的探究。
(一)设立创业板市场的主要目的
设立创业板,在政策取向上,首先需要解决“为什么要设立创业板市场”的认识问题。有人认为,设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融资渠道,将一批中小企业推上股票市场;也有人认为,设立创业板的目的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新的投资市场和投资工具,以满足证券市场投资增长的需要。我们认为,这些认识未能切中根本,以此为政策基础,对创业板的设立和未来发展,是不利的。
创业板市场,以激励“创业”为基本立足点。激励“创业”的关键点,不仅在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成长,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成长,推进各种新产业的“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升级优化。由此,创业板设立目的,不在于激励一般的中小企业,而在于激励新产业的“创业”和成长。为此:
第一,创业板是为成长型中小企业设立的,并非为一切中小企业服务的。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按产业分类,中小企业大致可分为四类:其一,已产业化了的传统行业中的中小企业。例如,钢铁、石化、水泥、煤矿、机器制造、纺织轻工等行业均已产业化。在这些产业中,本来应以大型企业为主,但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一批小型企业,如小钢铁厂、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煤窑、小机器制造厂等。其二,为大型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例如,汽车配件厂、机器配件厂、专门的零部件生产厂等等。其三,本应产业化但因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而未产业化的中小企业。例如,旅游业、咨询业、信息业等等。其四,以高新技术开发、生产和产业化为基本职能的中小企业。
无庸赘述,上述第一类中小企业的存在,本来就是不合理不正常的,为此,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也不应以其为激励对象;第二类中小企业中,具有填补空白、运用高新技术(包括专有技能)等特色的中小企业,属创业板的激励对象,而运用传统技术工艺、生产传统产品的中小企业,不属于创业板支持的对象;第三类尤其是第四类中小企业,是创业板激励的重心所在。因此,不能不加区别地将各类中小企业都纳入创业板范畴,更应避免一些大企业通过划小经营规模来争取在创业板上市的尝试。
第二,创业板激励的是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并非股市投资。
从1998年开始“我国创业投资体系设计”研究起,我们就认为,设立创业板市场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新的股市投资场所和新的投资工具(尽管在客观上,只要设立创业板市场,就意味着,投资者有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新市场和新工具),而在于激励创业投资,因此,我们始终将“创业板市场”作为创业投资的一个“撤出”机制。一个主要理由是:如果要满足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需求,只要加大A股、国债及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上市规模,增加新的证券品种,就可以了,无需新设一个创业板市场。
设立创业板,从根本上说,不在于新设一个股票市场,提供一些新的股票上市,而在于建立一种机制棗保障社会各界的投资顺利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在投资者感到需要时,能够顺利撤出该领域,从而,从国民经济的各个层面、各个产业推进技术、生产和产品的产业化和更新换代、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为此,对那种将“创业板市场”当作一个“热炒”场所的企图,应予以防范。
第三,创业板不仅应激励资本投资,而且应着力激励人才投资。80年代以来,我国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曾有过良好的快速成长,可经营规模扩展到一定程度后,在迈上一个新台阶棗工业化(或产业化)经营时,纷纷陷入困境,其中固然有资金、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原因,但致命问题是,经营人才的结构不合理。
中小企业成长及其产业化所需人才大致包括5类,即技术开发人才、生产工艺人才、企业管理人才、资产运作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等。在“创业”的不同阶段,需要有不同类型的人才。例如,在种子阶段(即开发阶段),主要由技术开发人才承担工作;在创业阶段(即初试和中试阶段),除需技术开发人才外,还需由工艺专家加盟;在拓展阶段(即小批量试生产阶段),除技术开发和生产工艺人才外,需要有企业管理专家加入;在发展阶段(即批量生产并产品正式进入市场阶段),需要有资产运作专家和市场营销专家入伍。显然,中小企业成长及其产业化的成功,是各类人才集中发挥其智慧和才能、共同努力的结果。如果人才结构不合理,即便资金充裕,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产业化进程,也将发生各种各样的困难,甚至“夭折”。
各类专门人才在中小企业“创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耗费了辛勤劳动,并承受着巨大的风险。要激励更多的专门人才,投入于“创业”领域,在中小企业成长和产业化中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在创业板市场的设计中,就必须充分承认这些人才的资本价值,并建立必要的机制来评价和实现他们人力资本的价值。
第四,设立创业板的目的,不在于有多少家企业上市,而在于建立一个“可上市”的机制。有人认为,在任一时期,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总是少数,因此,不能将创业板市场作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撤出”渠道;也有人认为,创业板市场作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撤出”渠道,应允许尽可能多的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上市。我们认为,这两种认识,均有偏颇。
在创业投资活动中,“撤出”是进入的必要前提,只有建立便捷完善的市场化撤出机制,使创业资本变现回流毫无障碍,才能吸引千千万万的创业者进入这个具有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为此,设立创业板市场,关键问题不在于,在某个确定的时间内,有多少家企业上市,而在于建立一个“可上市”机制棗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只要愿意上市,就可根据有关规则,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从而,消解投资者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对资金“撤出”的顾虑,激励更多的社会资金和专业人才向创业投资领域集中,有力推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正如,从上海浦东架桥铺设隧道到浦西,其目的不在于,要求每日必须有多少人往来于浦东和浦西,而在于,为浦东的开发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旦有人愿意往来于两地,就可不受阻碍地到达对方。如果没有这些桥梁和隧道,恐怕就没有如今浦东
的投资热潮和人气旺盛。
(二)创业板市场的基本定位
设立创业板,必须明确这一市场的定位问题。创业板的市场定位,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创业板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设立?二是设立创业板是否应考虑它与A股市场的关系?我们认为:
1、创业板应是一个独立的市场。股市是否独立设立,从历史角度上看,主要受两个因素制约:区域限制和服务
对象。在历史上,美国等国曾设立了多个证券交易所,一个基本原因是,在通讯技术不发达的条件下,股票交易只能在区域内展开,不同区域间难以即时显示行情、进行交易和快速交割。但随着现代高科技(尤其是电子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股票市场的定位已打破了区域限制,只要是同类股票(或公司),没有必要设立两个以上的股市进行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在上海和深圳分设两个证券交易所,已显得过多。在这种条件下,要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市场,就必须弄清,该市场的特殊定位。
创业板市场与A股市场的根本区别在于:A股市场主要是为那些处于已产业化了的产业中的企业服务的;而创业板市场主要是为那些未产业化了的产业中的企业服务的。“已产业化”与“未产业化”的主要区别是,这些企业的主要生产(或服务)技术和设备,是否已经普及,只要拥有资金就可从市场(包括国际市场,下同)上直接购买到。如果企业在生产(或服务)中使用的主要技术和设备可以在市场上直接购买到,则该企业处于已产业化了的产业中,其股票应申请在A股市场上市,反之,则处于未产业化了的产业中,创业板市场将为其服务。
既然创业板市场,在市场定位和服务功能(从而,运行规则)上,不同于A股市场,那么,它就不能是一个与A股市场相混或隶属于A股(例如,有人提出,创业板应“挂”在A股市场中,作为一个专门“板块”)的市场,只应是一个与A股市场并列运行的新市场。
明确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一方面是为了避免那些本应在A股市场上市的企业,利用创业板的一些有利政策(例如,全流通股)而“挤入”创业板市场,造成创业板市场在发展中,逐步与A股市场在市场定位、市场功能等方面趋同相混;另一方面,是为了使创业板市场更好地为创业型企业服务,避免非创业型企业(例如 《王国刚:设立二板市场应注意解决的几个认识与政策问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