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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期权制规则设计


市公司中实施股票期权我们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容许在IPO之前可以行权,其行权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技术上的问题,同时行权价格可能严重偏离其市场公平价格,从而导致过去内部职工股问题的再现,另一方面,如果不容许拟上市公司在实现IPO之前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一旦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将会导致其股票期权计划的搁浅。因此,我们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规则的设计只适合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只能在公开上市时或上市后实施,至于拟上市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则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设计与制定,并与创业板之设计规则保持衔接与一致。 

  我国创业板市场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特别地要强调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设计。国际上创业板通常的监管思路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以强调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为主。我国创业板的监管也应遵循这一国际通行的原则。但是,需要充分吸取我国主板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教训,严格防止信息披露的滞后性、虚假性和不完整性。我们认为,创业板关于股票期权计划的信息披露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进行专门的规范,并体现持续披露的原则。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仍可采取临时公告与定期披露两种方式,在股票期权计划执行所有的程序时及时在规定的传媒上以重大事件公告的形式披露,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从股票期权计划的批准到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的所有环节,其中对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持有和出售的情况尤其需要作详尽的说明。定期披露可通过每年的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形式进行,在中期报告中可以对股票期权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简要的说明,但是在年度报告中则需要对该年度的股票期权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详细与充分的说明。另外重要的一点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时应在有关招股材料中详尽披露有关股票期权的全部计划。(中国证券报)

 

《创业板股票期权制规则设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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