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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


,都不大适合。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扩大代表人的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不是以股东的诉讼受托人的身份,而是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股东在法院提起诉讼。其在诉讼中,只要是善意维护股东的利益,则可以就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和和解等事宜独立地作出决定。必须看到,一旦《证券法》完善了对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以及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后,依照中国证券市场这种不规范的情形来看,恐怕真的要形成“证券诉讼爆炸”的状况,以中国司法机关拥有的资源来看是根本无法全面有效的解决这些纠纷的。我们建议,应当考虑设立一个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证券纠纷诉诸法院之前成立一个机构先行解决纠纷。如设置证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专门成立一个调解证券交易纠纷的机构,所有的证券纠纷案件必须经过该机构的调解然后才能诉诸法院。同时,应当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为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题承担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 
课题参加人程啸杨明宇 
课题协调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王升义

上海证券报 

 

《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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