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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市场应大力推行严格有效的保荐人制度


审阅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所刊发的公告、通函和上市文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公司的一切事宜,对联交所的提问作出迅速回应,还要定期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进展。如果上市后的经营状况与当初发行时的承诺有差距,保荐人必须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要进行公告的判断等等。总之保荐人在所荐企业上市后要承担两年的保荐责任,从各方面确保其所推荐上市的企业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则。 

  保荐人应当忠实履行其保荐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荐人应当在签署保荐协议时至少指定两名人员作为保荐业务主管,专职负责上市公司的保荐业务。当保荐业务主管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保荐人应当立即指定新的保荐业务主管。保荐人应书面记录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并由公司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保荐人应当妥善保存上述记录,保存期至少为五年。保荐人不得泄露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为了增强上市保荐人所承担责任的连续性,中国证监会即将出台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可能会规定二板市场上市公司上市后两年内不准更换主承销商。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保荐人是防范和规避二板市场运行风险的重要承担者。保荐人不仅要在企业申请上市的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和精心培育,遴选出质地较为优秀的企业上市,以确保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而且在企业上市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要督促企业遵守上市规则,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以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道坚固和有效的防火墙,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规范、稳健运作,减少和规避市场风险。正是因为二板市场上的主承销商承担着更加重大的保荐责任,因此应对其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二板市场中,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是保荐人,通过对保荐人的监管以防止其虚假包装和欺诈上市,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以香港为例,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重点是监督保荐人,督促保荐人的行为符合市场要求。香港联交所作为一线的监管机构,最低限度是要核查保荐人是否妥善地履行职责。如果香港联交所认为保荐人已经违反或没有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或义务,交易所可对保荐人采取以下制裁措施:发出私下谴责;发出含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发出公开谴责;将保荐人从联交所设立的保荐人名册中除名(不论是否在指定的期间除名);禁止保荐人在指定期间,代表所指定的人士向创业板上市科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提交所指定的事项;将保荐人的职业操守向证监会或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监管机构进行报告;要求证监会考虑撤回或撤消保荐人根据《证券条例》的注册;在所规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荐人修正其违规行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采取联交所认为适用于当时情况的其他行动,并(或)公布所采取的行动及其理由。

 

《二板市场应大力推行严格有效的保荐人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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