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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制度框架,加快二板市场的设立进程(下)




  九、大力推行严格有效的保荐人制度 

  即将设立的二板市场对在证券市场中起着相当关健作用的主承销商职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不同。在主板市场上,企业在取得发行上市资格前必须有良好的盈利记录,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等诸多基本要求,因此在发行和上市前其内在的风险已经被过滤了一层,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和上市企业的"考察、考核"责任相对要轻一些。而二板市场对拟发行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当宽松,没有盈利要求,哪怕是刚刚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也可以依法发行上市。由于高新技术公司的成立时间较短,技术的升级换代较快,所从事的业务一般都是高风险业务,市场的不确定性大,经营业绩不太稳定,可能有的公司一上市就连年亏损,这给市场本身带来极大的运行风险。而且二板市场强调的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对其经营能力、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不作审查和评估,因此二板市场上的风险相当大。同时由于新兴中小型公司的起点较低,股本规模较小,股价易于操纵,所以必须在二级市场上加大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股价信号失真,控制和规避市场交易风险。可见,二板市场主承销商所承担的"风险过滤"责任远远高于主板市场的主承销商。 

  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本国或本地区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均要求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上市保荐人制度。例如纽约证交所、伦敦证交所、香港联交所,都对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实行严格的保荐人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保荐人的资格和素质都有很严格的要求,并且注重上市保荐人的知名度、信誉、职业道德和业内形象。因此,拟上市公司通常都选择信誉卓著、诚信勤勉、实力雄厚的大型券商作为自己的上市保荐人,一般由主承销商同时担任。所以我们应努力借鉴国际惯例,对中小型企业上市推行保荐人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稳健运作,从而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主承销商机构保荐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主承销商负责制,从主承销商负责制到保荐人制是一个质的飞跃。从本质上来讲,无论是主承销商还是保荐人,其最核心的职责是培育、选择和推荐优秀的、有潜质的企业上市融资。同时,让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其中,共同分享上市公司持续、快速成长的胜利果实,从而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目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已取代审批制,主承销商的职责在近年来已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但与二板市场的要求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因而,以高风险为重要特征的二板市场更需要保荐人为其保驾护航,以便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与主板市场不同,二板市场对主承销商的资格和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担任保荐人的应是交易所会员,并且是获得综合类资格的券商。相应地,作为保荐人的主承销商在二板市场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承担更大的责任。上市公司必须同保荐人签定协议,保荐人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当年和此后的两年内需要承担保荐责任。保荐人的主要职责有:(1)保荐人对二板市场上的拟发行公司负有完全的推荐责任。保荐人必须对发行人的上市资格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向发行人提供公正的意见,自己去判断所选择的公司是否符合在二板市场上上市的条件,上市能否成功,上市后是否能够产生理想的表现等。如果选择失败,保荐人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可以说,二板市场中的主承销商的保荐责任要远远大于主板市场。(2)协助中小型企业申请上市,确保企业具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¾þ求意见稿》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辅导企业及其董事以使其理解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并督促其遵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持续遵守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建议。而且保荐人负有对企业的上市审查责任,以防止恶意包装、欺诈上市,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人需保证所有申请符合及全面遵守创业板的上市规则。(3)协助企业进行股本结构设计(包括存量股本即发起人股本总量的大小,新发社会公众股占发行股本总额的比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计划)。(4)协助企业制定资产重组方案和改制方案,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促进企业依法规范运作。(5)协助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6)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重大责任。在上市后,保荐人需督促上市公司更加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以增加其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每半年至少公开发表一份独立的报告。(7)保荐人在所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后要继续担当财务顾问角色,做好后续的跟踪服务。香港创业板规定,企业上市后,在上市当年的财政年度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内,保荐人应继续担任企业的上市顾问,充当该上市公司与联交所沟通的主渠道,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荐人需以顾问身份预先审阅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所刊发的公告、通函和上市文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公司的一切事宜,对联交所的提问作出迅速回应,还要定期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进展。如果上市后的经营状况与当初发行时的承诺有差距,保荐人必须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要进行公告的判断等等。总之保荐人在所荐企业上市后要承担两年的保荐责任,从各方面确保其所推荐上市的企业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为了增强上市保荐人所承担责任的连续性,中国证监会即将出台的相关法规可能会规定二板市场上市公司上市后两年内不准更换主承销商。 

  正是因为二板市场上的主承销商承担着更加重大的保荐责任,因此应对其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二板市场中,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是保荐人,通过对保荐人的监管以防止其虚假包装和欺诈上市,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以香港为例,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重点是监督保荐人,督促保荐人的行为符合市场要求。香港联交所作为一线的监管机构,最低限度是要核查保荐人是否妥善地履行职责。如果香港联交所认为保荐人已经违反或没有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或义务,交易所可对保荐人采取以下制裁措施:发出私下谴责;发出含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发出公开谴责;将保荐人从联交所设立的保荐人名册中除名(不论是否在指定的期间除名);禁止保荐人在指定期间,代表所指定的人士向创业板上市科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提交所指定的事项;将保荐人的职业操守向证监会或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监管机构进行报告;要求证监会考虑撤回或撤消保荐人根据《证券条例》的注册;在所规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荐人修正其违规行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采取联交所认为适用于当时情况的其他行动,并(或)公布所采取的行动及其理由。 

  十、推行信誉主承销商制度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提高证券承销执业水平,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开展积极、

规范、健康的业务竞争,培育资质高的主承销商队伍,今年4月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了"关于发布《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规定,"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对象是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办法明确了考评的基本要求:(1)所承销的企业推荐成功,市场表现良好。这给主承销商施加了一定的压力,作为证券承销的"质检人"必须严把股票发行材料关,确保发审材料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并确立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良好形象,从而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具有丰富的承销经验和较强的承销业务技能与分析研究能力,积极开展业务创新。这对投行业务人员提出较高的标准,要求在证券承销业务中努力、刻苦地钻研业务,深刻领会和理解国家有关证券承销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熟练掌握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分析研究能力,增强业务素质水平,逐步积累承销经验,以提高承销工作效率。(3)要按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辅导职责,辅导效果明显。这要求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辅导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情况作为评选"信誉主承销商"的重要衡量标准,证监会优先审核由"信誉主承销商"推荐的股票发行申请。为了争取信誉主承销商的资格,必将促使主承销商改进辅导工作,提高辅导质量,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稳健运作。(4)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对主承销商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为此,主承销商应将日常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严格依法经营,促进主承销商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办法规定,"信誉主承销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取消其"信誉主承销商"称号,这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营运质量。(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券商应加强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

《健全制度框架,加快二板市场的设立进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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