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证券论文 >> 正文

核准发行阶段其它中介机构具有的责任


过错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过去,我国法律法规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规定较多,而对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规定的很少,这样众多投资者的损失无法补偿。如今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出台,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提供了保障。证监会也鼓励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董事和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起诉。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必须至少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一、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过失,在此,故意指明知而弄虚作假,欺骗公众;过失指未勤勉尽职等;

  二、客观上造成了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三、过错行为和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有因果关系,即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是由过错行为造成的。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在西方国家通常有三种方法:(1)实际价值计算法。根据这一方法,损失补偿金额是根据受害者在股票交易时所付出或获得的价格与当时股票实际价值之差决定。(2)差价计算法。根据这种方法,损失补偿的金额等于股票交易时的价格与违法犯罪行为暴露或获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股票价格的差价。(3)实际诱因计算法。根据这种方法,违法、违规及犯罪者仅对违法、违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股票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对其他部分引起的股票价格波动不负赔偿责任。

   
 
(中银律师事务所) 

《核准发行阶段其它中介机构具有的责任(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5646.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证券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