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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发行阶段其它中介机构具有的责任


 
 
    
  ●所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前,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负有提供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须承担因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弄虚作假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出现未勤勉尽责或重大过失、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现代社会的经济警察。在股票、债券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股票、债券发行人发行前三年的业绩、财务状况、盈利预测等进行审计,在公司上市后对其年报审计。其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主管机关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把好审计关,出具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报告。

  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质量,我国对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施行许可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相关的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其工作程序和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六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错误主要包括:(1)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2)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3)对会计政策的误用。舞弊主要包括:(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可能存在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误或舞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可能存在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误或舞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可以对弄虚作假、欺诈舞弊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进行的处罚。1998年底出台的《证券法》对社会中介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我国新修订的《刑法》针对中介机构作假的情况增加了两个新的罪名--“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过失罪”,以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惩处力度。《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各种规定,都是关于禁止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主体及其所属人员,对证券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不实、误导、遗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不明真相而产生投资损失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虚假陈述违反的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关市场主体公开信息,有利于公众和政府行使监督权,也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投资决策。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第一款规定的就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注册会计师构成该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即构成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是:(1)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且情节严重。如果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就不构成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了,但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果情节不够严重,也同样不构成犯罪。(2)犯罪主体是承担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即注册会计师;其他有上述行为的并不构成该犯罪(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该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第三款规定的就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过失罪”,注册会计师构成该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是:(1)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上述的三个“严重”是客观方面的必要内容,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或出具的证明文件不是“严重失实”,或者严重失实的证明文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2)犯罪主体是承担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即注册会计师;其他有上述行为的并不构成该犯罪(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如果是故意,则不构成该犯罪。

  行政责任主要对有过错行为的中介机构给以罚款和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以及停止执业等处罚。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理》第十八条规定:“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还有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即认定某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3月3日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者暂行规定》,其中“证券市场禁入”指“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该暂行规定对第二条所列“人员”规定:“(四)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1)出具的专业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2)利用内幕信息为机构、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3)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4)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年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民事责任主要是中介机构因其

《核准发行阶段其它中介机构具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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