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文献信息网上建设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美国朗讯公司设计的激光器光通讯容量几乎是无限的。1980年,1根光纤的1条信道1秒钟可传送45兆比特数据,即相当于45本小说的信息量;而现在,1根光纤1条独立的信道1秒钟可传送10吉比特数据,即相当于80万本小说的信息量,通讯能力大约提高了200倍,而且1根光纤可以包含80条信道,这样,就大大加快了资源共享的传递速度。
4.对于特色文献信息网上建设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
在全球数字化时代,著作权正在受到人们的关注。一是著作权的所有人,其中包括软件设计人等,他们声称在没有充分的电子版权保护的条件下,他们不愿意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具有著作权作品,认为电子信息必须被视作一种全新形式的作品,应该界定其特殊的性质及其职能,非法利用检索会破坏作品的价值。而争论关注的另一方则是信息服务人员,他们承认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但同时强调如果将来所有以数字格式接收的信息都要收费,而把获取和使用信息的社会、文化因素考虑搁置一边,那将是危险的。必须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为那些以加速信息流通为责任的图书馆信息服务提供更多不受严厉条件限制的使用电子信息的服务权利。
事实上,随着中国国际互联网骨干网等信息检索、共享系统的建立,中国图书馆信息服务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关注。早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1996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版权研讨会。在1996年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上,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对于中国图书馆信息服务来说,电子检索一方面以更快的速度传递,并为改进信息服务问题提供了新的机制,拓宽了更有效的信息检索途径;而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因素的考虑,著作权人竭力主张采用经济手段和种种合同限制其发展电子检索方法,剥夺使用者获取文献、使用文献的权利。信息服务业遇到了“电子版权”新的挑战。但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包括著作权法条文中还没有任何涉及到“电子检索数据库”著作权的保护内容,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法规条文中也未解释这个概念。所以尽管人们可以援引著作权法中保护编辑作品的条款,对由已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汇集形成的“数据库”进行限制,但因法律、法规条文中没有明确相关的概念,保护的内容显然不适应目前信息产业数据库实际发展的状况。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清华大学光盘国家工程中心编制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不得在广域网上使用。新北成实业开发公司开发的《中国素材光盘大系》,虽允许合法用户免费使用和改编、利用这些作品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但禁止用于再次收人同类数据库或将其上网。困此,就目前的情势来看,特色文献信息的数据库建设和网络建设只能是书目型的。如果提供全文型,则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来定,并要收取商业费用。从这点看,特色文献信息网上服务在目前将受到一定限制,似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卢子傅主编,跨世纪的思考,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2.辛希孟主编, 文献信息服务论文集,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3.李洪,未来图书馆的存在形态,图书情报工作,2000(6)
4.贾贵荣,略论地方灰色文献的几个问题,图书馆论坛,1999(2)
〔出处〕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01(1)
《特色文献信息网上建设研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