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行为”等问题可能出现 民事赔偿受理机制有待完善
《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为投资者开启了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受害赔偿的大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通知》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因此明显存在不足之处。记者就此采访了证券法律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欣新。
王欣新副教授认为,《通知》的出台虽然令人欣喜,但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通知》指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暂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而对其他证券欺诈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理由主要是目前缺乏法律依据。但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恐怕难以成立。我国的一些立法中,对一些违法侵权行为的确没有直接规定其民事赔偿责任,但在《民法通则》中却对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作有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是完全可以、也应当普遍适用于包括证券欺诈侵权行为在内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的,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若以此为由暂不受理其他证券欺诈侵权赔偿案件,在《证券法》等修改之前,投资者就将长期被排除在司法救济程序之外,这显然不妥。
其次,是设置有诉讼前置程序,即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法院方依法受理。这样做固然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但其实投资者个人取得证据也并非不可能。前置程序的设置,将会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的起诉造成困难,而且这种做法似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还可能引发违法者在行政处理中的“寻租行为”,出现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诉讼、损害投资者权益的现象。
第三,《通知》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由于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和集团诉讼缺乏经验,所以暂时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对正确审判案件是有利的。但是必须明确,集团诉讼是处理此类案件最为适宜的方式,可以降低法院特别是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法院应对此积极研究,并在条件具备时尽早改用这种方式。
而且,《通知》还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与管辖等问题。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在级别管辖上,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对诉讼时效问题,不少学者、律师和投资者都提出了疑问。长期以来,法院对此类案件暂不受理,导致投资者虽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无法寻求司法救助,甚至无法使时效中止或中断。我们认为,对此历史遗留问题,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统一对时效加以延长,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证券日报,秦炜,王飞 )
《“寻租行为”等问题可能出现 民事赔偿受理机制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