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论坛:证券民事赔偿实现途径的多元化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2-01-22
1月15日起,法院开始受理和审理投资者对经中国证监会查处后的虚假陈述案件向上市公司或责任人提起侵权赔偿民事诉讼。至此,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得以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要求民事赔偿,提起和实现民事赔偿的途径还有很多,值得考虑。
其一,利用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都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只要条件符合和机会存在,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不妨可以考虑采用附带民事诉讼手段,来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查处后,检察机关对其中触犯刑律的当事人提起公诉,这时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身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与刑事诉讼的被告是一致的。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作为该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受害人,要求给予民事赔偿或者对处罚决定中民事赔偿部分不服而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裁决本来就是针对民事赔偿争议作出的,而双方当事人的一方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则是行政诉讼的原告,有趣的是,这不同于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该诉讼后形成的国家赔偿主体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即政府机关。
其二,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民事赔偿。这一做法是:在行政机关对有关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责任机构作出行政制裁时,也有责任相应地安排民事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应司法解释。应当说,这一做法并非通过行政手段排斥民事赔偿诉讼机制,而是作为一种有效的补充,同时,也有因当事人不服这种安排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当然,它的程序、内容、合理性、补救措施等都有待完善。
其三,在证券交易所中设立相关的投资者权益调解机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后,依照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可能产生的证券诉讼不少,而司法机关拥有的资源也有限。而证券交易所作为监管体制的一部分,比较熟悉情况。因此,在证券交易所内成立一个在自愿调解的基础上的证券交易纠纷调解机构,很有必要。
其四,各方当事人自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后,民事赔偿的程序法得以建立,它可以和《公司法》、《证券法》为基础的民事赔偿的实体法相结合。这时,股民和投资者有可能通过律师、有关社会团体或组织向侵权人提出索赔,也有可能通过谈判、调解解决索赔。这样做,有利于较快的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
其五,仲裁手段。仲裁是解决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有效途径之一,它是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裁判手段。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原则,利用仲裁手段解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应该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何况,过去也曾有过先例。
(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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