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发展历程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2-01-25
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有很长一段时期对证券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各种欺诈行为缺乏规范,导致市场上投机盛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不断滋生,最终引发了1929年的股市崩溃和经济大危机。大危机之后,美国证券业进入了严格立法的时代,国会于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4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证券法》要求对证券发行人以及所发行的证券给予真实完整的披露,禁止以欺诈手段销售证券;《证券交易法》中制定了详细的反欺诈条款,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不实陈述等列为欺诈行为,并规定了严格的民事责任。这两部联邦法律确立了美国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注册上市申请书在生效时含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者漏报了规定应该报告的,为使该申请书不致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时,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均可向证券发行人、董事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会计师及证券承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任何人违反关于证券注册或公开说明书的规定,发行或出售证券,发行或出售注册证券(含豁免注册证券)时有虚假陈述行为,对从其手中购买这种证券的人负有赔偿责任。赔偿办法是:用其利息减去该证券以投标方式得到的任何收入,如果他不再持有该证券,则赔偿其损失。(3)有能力控制那些照规定负有责任的任何人也应负有共同的和连带的责任。但在控制人由于不了解,或者没有适当理由认定那些作为理由而使被控制人据称是负有责任的那些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规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故意参与操纵证券价格行为或交易的任何人,应该对受该行为或交易影响的价格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个人负有法律责任,受到损失的个人可向任何具有足够权限的法院起诉或者提出权益要求,以补偿其损失。责任人可以要求那些如果参与该诉讼也有责任支付赔偿的人分担。(2)受益所有人、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豁免证券除外)在买进后6个月内再出售或在售出后6个月内再买进的交易,无论为何种目的,所得收益均收归发行人所有,即内部人短线交易的利益必须归还公司。(3)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申请登记表中有错误或误导性陈述的,则应做出或被要求做出陈述的人员,应对依据该陈述影响的价格来买、卖该证券的人员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被告可依原告在买卖该证券之前对此种情况(即申请登记表中有错误或误导性陈述)已知而为抗辩。
投资者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上述规定,对证券欺诈行为所提起的诉讼是一种直接诉讼。所谓直接诉讼是指当一个股东作为公司股票所有者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有关责任人提起的诉讼。依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所提起的证券民事诉讼一般都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集团诉讼是一种直接诉讼。集团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等。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所确立的证券民事法律制度是非常成功的,它有力地打击了证券欺诈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然而,进入90年代,由于美国经济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证券民事诉讼案件激增,出现了对证券民事诉讼权的滥用。许多诉讼缺乏事实依据,甚至出现了这种情况:只要上市公司披露任何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引起公司股价的突然下跌,则立即就有投资者提起集团诉讼。根据美国众议院专门委员会1994年的一份调查报告,在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都受理了这些诉讼。众议院专门委员会的报告指出,“这种诉讼没有任何意义。”
众议院专门委员会的报告最终导致了美国国会于1995年制定并通过了《证券私讼改革法案(1995)》(PSLRA)。该法案被克林顿总统否决,但国会最终以2/3的压倒多数推翻了克林顿总统的否决,使该法案于1995年12月生效。PSLRA对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了许多实质性的修改,并规定了许多新的条款。PSLRA是对美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调整。
PSLRA的出发点是防止投资者对证券私讼权利的滥用,消除毫无意义的证券私讼,以“保护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以及所有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人员免于陷入没有意义的证券诉讼。”为此,PSLRA在证券诉讼的取证、抗辩、赔偿等方面都做出了调整和新的规定。PSLRA已经实施了6年。在此期间,美国的证券民事诉讼活动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PSLRA实施前后的诉讼案件数量并未有明显变化,联邦法院受理的集团诉讼案件数量在1994—2001年期间一直处于180—230之间,只有1996年的案件数量为110个,原因可能是PSLRA于1995年底通过之后各方面都有一个调整和适应的过程。(2)PSLRA实施以来,在诉讼案件中,涉及会计造假的案件所占的比重持续上升,在这些案件中,公司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问题成为诉讼的主要原因。(3)PSLRA实施以来,在指控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有欺诈行为的同时还指控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诉讼案件的比例上升,这与近年来上市公司赠与经理人员大量的股票期权有关。(4)诉讼案件的判决赔偿金额大幅度上升。在过去6年,有三个案件的判决赔偿金额超过了2亿美元,最高的Cendant公司一案的赔偿金额为35亿美元。
《美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