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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适合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一)


必须是合理的,也就是一个一般的合理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能够产生此种信赖,而不是盲目的信赖。在确立《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时有关损失的因果联系可以采用推定的办法,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对此种推定提出抗辩,如认为其行为没有影响到股票价格的变动等等,从而否定对该因果关系存在的推定。 
  由于证券民事诉讼被告往往较多,有的被告被控虚假陈述,有的被告被控内幕交易或操纵价格,各被告之间的责任要划分清楚,有的要承担主要责任,有的承担次要责任,有的则可能不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其行为是否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如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庄家应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次要责任,承销商则不承担责任。
 
( 《新快报》, 郑朝晖) 

《寻找适合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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