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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基本条款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2-01-25 
 
    1979年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总体政策是将信息披露的范围限制为上市公司发生的客观事实。但是,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与公司将来发展前景和规划有关的信息显然比单纯的历史数据更有意义。1979年,证券交易委员会修改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一些“软”数据,包括财务数据预测、管理层对于未来经营方向和目标的讨论、关于经济整体走势对公司业务影响的讨论以及预测所依据的有关信息。

    显然公司的预测和实际情况会不完全吻合。对此证券交易委员会采用了类似“避风港”(safeharbor)的条款,以使上市公司免除因业绩预测而可能导致的责任,但那些没有合理的预测基础或不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预测则除外。尽管如此,上市公司对于业绩预测仍是谨小慎微。此后不久,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新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制定一份有关“管理层对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与分析”的报告,要求管理层在报告中对于未来短期的经营业绩和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的相关因素做出一个坦诚的评价。

    到了80年代和90年代,出现了另外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当时有许多高科技公司加入了上市公司的行列。这些成长性行业的上市公司通常抱怨,当它们的证券出现大幅度的非预期波动时,针对它们的集团诉讼就会纷至沓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集团诉讼危机”受到各方面的关注,最终导致了《证券私讼改革法案(1995)》(PSLRA)的诞生。《证券私讼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诉讼条款。每一个主要原告必须填写宣誓书和证明文件,表明他已经检查和审定过这些文件并且他没有在辩护律师的指导下购买证券或为了具有原告资格而购买证券。一般地说,担任主要原告的在过去5年中最多不能超过3次。对于主要原告可能得到的赔偿也有限制:对于任何赔偿,主要原告所得到的赔偿通常不能超过其股票所占的比例,但主要原告可以因额外的工作和努力得到一定补偿。

    原有的让第一个填写起诉书的人充当主要原告的通行做法已不再提倡。在填写起诉书后的20天内,原告必须通告集团诉讼的每一个成员,表明其提出主要的诉讼之请求,并表示他们中的任何成员也可以担任主要原告。此外,法院被指示应基于谁有最大的财产利害关系的假定来选择主要原告。辩护律师由主要原告选择。拥有集团诉讼所涉及公司的证券的律师不得担任该案的辩护律师。

    2、“避风港”条款。“避风港”条款有两方面的保护。一方面,它免除上市公司因在业绩展望方面错误陈述或省略而应承担的责任,只要上市公司标明材料为预测性质,并且附上警示性声明,说明可能引起预测结果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受到“避风港”条款的保护,只要原告不能证明上市公司的预测报告是在明知材料虚假或误导的情况做出的。

    3、调查条款。过高调查取证成本过去被看作是使被告公司接受庭外和解的重要原因,尽管原告可能并没有实质性或有意义的证据。因此,PSLRA强调:当法院还不能确定是否受理诉讼案件时,应延缓一切调查取证工作,但为了保护可能丢失的证据而进行的特定取证工作除外。同时,PSLRA规定被告故意销毁有关证据的行为为非法。如果出现尚不能确定上市公司的前瞻性信息是否受到“避风港”条款保护的情况,法院必须暂停调查取证工作,直到该公司有关“避风港”条款保护的问题澄清为止。

    4、比例责任条款。绝大多数的集团诉讼涉及多个被告。过去的规定是各被告人不但对各自的债务负责而且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每一个被发现对案件有责任的被告自动地对全部诉讼结果负责,尽管该被告的行为在导致损失方面可能只有很小的责任。美国国会认为,这种规定给证券集团诉讼带来了负面影响:首先,它鼓励原告出于“谁最有赔偿能力”原则而起诉尽可能多的被告,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券商以及董事会成员。其次,如果让一个只有1%责任的被告承担100%的赔偿显然不公平。第三,由于可以使得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承担不成比例的赔偿责任,不重要或没有事实依据的集团诉讼的调解成为法院的主要工作。此外,无限连带责任使得一些原本愿意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社会人士不寒而栗。

    PSLRA对传统的连带责任做出了较大的改变,它规定了故意违法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被告是故意违法,那么他将承担完全的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是属于其它违法行为,那么他只

    承担比例责任。对于那些有其它违法行为的被告,其赔偿比例由陪审团依据被告的行为性质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相关关系决定。

    5、和解条款。和解协议达成之前,必须以公告的形式将和解条款告知集团诉讼的每个成员。PSLRA还规定和解协议不能密封存档,除非有一方当事人能表明不密封将会导致直接而且重大的损害,包括名誉上的损害。

    6、起诉条款。原告必须明确提出被告欺诈的直接相关事实。原告必须指出其认为有误导的报告的具体段落以及为什么这些段落是误导的。如果原告的控告是基于消息和看法,那么原告必须对其看法形成所依据的所有信息进行辩护。此外,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误导确实导致了原告的损失,例如原告可以证明当他购买股票时,由于虚假陈述,该公司的股价被人为抬高。

    7、损害计算条款。PSLRA规定损害的计算应为证券购买价格与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进行更正之后的90天期限内平均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如原告在这90天期限内买出了该公司证券,则按证券卖出的实际价格计算。平均交易价格被定义为该证券在这90天内的平均收盘价格。

    8、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审计披露条款。PSLRA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检查上市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披露其设计的检查程序,这些程序被用来检查上市公司是否有对其财务数据具有直接影响的违法行为。此外,必须对上市公司与有重大关系的公司所进行的交易进行证实。最后,必须实施对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的程序。PSLRA还对发现上市公司有欺诈行为的注册会计师的信息报告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或意识到上市公司有违法行为,必须将此情况向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报告,并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知道该情况的细节。如果该情况比较严重或公司管理层未能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注册会计师必须将其所作的结论

报告该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接到有违法行为报告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时将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抄送注册会计师。如果注册会计师未收到文件,他必须辞去审计工作或直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明显失误。如果他辞去审计工作,他必须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并陈述其理由。

    如果注册会计师因为某些原因未能遵从这些要求,他对证券诉讼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有意不遵从这些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可特别授权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罚款处罚。 
 

《美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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