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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适合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二)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虽然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的呼声很高,但专家指出,在中国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还需要一段时间。因为从“亿安科技”的个案上看,反映出《证券法》对民事赔偿的规定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首先,以股东代表诉讼、投资者集团诉讼为核心内容的投资者权益诉讼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其次,由于没有关于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现行规定,很难界定股民实际损失。《证券法》第19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原因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因此,在“风险自担”的原则下如何确定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损失或是受侵权所致损失呢?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事实被查处且因其被查处致使股价下跌,那么投资者因此下跌所遭受的损失就应予赔偿。但是若在此时段,股民是赚的,需要将赚的的钱还出来吗?
  虽然法律上认为,行为人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给投资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则投资人当然地可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我国《证券法》对民事赔偿却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在相关政策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即使法院立案了,也要等待相关的政策出台。因为以往一些金融等方面案件,都是在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环境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得以解决。
  
    相关政策要摆上“议事日程”
  专家认为,面对一系列的“红光”、“银广夏”和“亿安科技”等对股民有严重的侵权行为却无法可据的情况,完善违规上市公司民事制裁的立法“迫在眉睫”。
  据了解,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强调对违规上市公司的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不太重视民事制裁。虽然中国证监会有关领导日前也在鼓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但是,政策一天不出台,还是不利于被侵权的中小股民。
  首先,有必要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指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立法者完全可以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证券市场的特点,设计出比较可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其次,可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如启动董事(含监事、经理)责任保险或设立董事股份报酬制度。

  现在只能“等”
  有律师表示,由于目前相关的法规还不完善,现在这种民事赔偿案是“没得打”,除非是自己想出风头,不然是不会接下这种案子的。不过,他也强调,这种敢“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会对政策的完善起推动作用。

  其实,案子未必“没得打”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将重新修订《证券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会对民事责任作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民事赔偿机制的工作开始启动。专家指出,司法解释应当重点解决立案依据、管辖级别、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损失计算等具体问题。
  此外,还可采取启动个案的受理和审判程序形式,即当人民法院在审判个案时遇到法律障碍,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批复的司法解释形式予以解决。 
 
( 《新快报》)    


《寻找适合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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