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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论坛:证券民事赔偿会不会引发诉讼连环套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2-01-29 
 

    上周,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宋一欣律师所在的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在本报刊登了《律师征集委托启事》,向尚未提出诉讼咨询和委托意向的圣方科技和嘉宝实业的投资者征集委托。这也是最高院《通知》发布以来,第一家正式刊登征集委托启事的律师事务所。

    这里,我们请宋一欣律师就证券民事赔偿今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谈谈看法,希望能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编者

    1、就目前所提出的证券民事侵权索赔案,投资者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计算虚假陈述人可得利益,要求其用全部可得利益加以赔偿,实际上这种方法计算了投资者的间接损失;另一种是计算直接损失,不管虚假陈述人的可得利益是多少,只计算由于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即价差或亏损额。

    按照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法律制度,只能采取计算直接损失的方式,而不像国外不但可以计算虚假陈述人的可得利益,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如何计算价差,一般观点认为,由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案件,故应当剔除其它因素,只计算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即可。

    但我认为,一旦进入案件审理程序,必然会涉及计算方法问题,被告方及其代理人必然会提出,投资者亏损或价差不单是因为虚假陈述造成,还可能是因为自身操作和判断的失误、供求关系或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股价正常波动、股市的周期性规律等等因素造成的。虽然,这些观点需要被告方举证,但由此产生的法庭辩论是不能回避的。

    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不是讨论是否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人损害的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而是讨论是否存在投资者受损失的事实、因果关系的程度和影响、计算方法的公平性、投资者应得赔偿额范围及其扣除等。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2、如果投资者胜诉后,状告的上市公司资产状况很差,甚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很少,该怎么办?

    对此,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上市公司的状况作出判断,因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必须是有可执行的财产,否则意义不大。但是,从破产的角度看,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案件也是有价值的,按照破产程序,债权清算的程序先于股权清算的程序,投资者通过诉讼,由法院确定亏损额即将投资损失转化成债权,那么在破产时,得到清偿的机会就比较多一点。

    3、如果上市公司对索赔者作出赔偿,其他善意投资者不愿意“埋单”,可否再次提起诉讼,这会不会引发诉讼“连环套”?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只能向上市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中介机构求偿。求偿和赔偿中,必然会涉及其他善意投资者的利益损失,而不单单是违法违规者的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国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是相配套的。在我国,如果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对相关财产加以执行,必然会催生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关联企业及其他人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而可以行使诉权的公司又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该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但间接也维护了起诉股东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民事赔偿案件中,公司拿出财产向投资者作了赔偿,然后,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善意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违法违规者追索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律师)
 

《维权论坛:证券民事赔偿会不会引发诉讼连环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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