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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强调 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

  本报上海电(记者   华  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在“投资者保护国际研讨会”上指出,随着证券市场上各种侵权行为频繁出现和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迫在眉睫。

  李国光说,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新动向,增加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为人民法院惩处证券市场上的刑事犯罪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刑法修订以来至2001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46起涉及上述罪名的刑事犯罪案件。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中科创业”股票价格操纵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地做出裁判,以遏制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市场法治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截至2001年底各级法院还审结了47011件因合同产生的证券民事纠纷案件。

  李国光指出,全面介入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管理,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真正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要在证券业中建立相应的仲裁或调解机构,使大量的证券民事纠纷在诉讼前得以消化,及时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时报2002.06.24)

《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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