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电子装置谐波问题的综述
3)会引起公用电网中局部并联谐振和串联谐振,从而使谐波放大,使前述的危害大大增加,甚至引起严重事故;
4)会导致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误动作,并使电气测量仪表计量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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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导致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误动作,并使电气测量仪表计量不准确;
5)会对邻近的通信系统产生干扰,轻者产生噪声,降低通信质量,重者导致信息丢失,使通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3 谐波的管理原则
要提高电能质量,必须加强对谐波的管理。本着限制谐波源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将谐波电压限制在允许范围内的原则。首先要掌握系统中的谐波源及其分布,限制其谐波在允许范围内方可入网,未达标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以防谐波扩散。为此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美国IEEE都有推荐标准,如IEEE规定的电流谐波极限标准见表1。我国结合电网实际水平并借鉴其他国家标准制定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规定见表2。
表1谐波电流极限值(IEEE519-1992规定)
Isc/IL
H<11
11<H
<17
17<H
<23
23<H
<35H
>35THD
<20 4.0 2.0 1.5 0.6 0.3 5.0 20-50 7.0 3.5 2.5 1.0 0.5 8.0 50-100 10.0 4.5 4.0 1.5 0.7 12.0 100-1000 12.0 5.5 5.0 2.0 1.0 15.0 >1000 15.0 7.0 6.0 2.5 1.4 20.0表2 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限值
供电电压/kV 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限值/% 0.38 5 6或10 4 35 3 110 1.5
4 谐波的综合治理
目前,我国电力系统对谐波的管理呈现“先污染,后治理”的被动局面,所以如何综合治理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
关于“综合”的内涵,有人认为用范围广泛、普遍推广来描述;也有人认为用集合的、一体化的来表述更实际;笔者认为综合治理的工作应包含以下两方面:
——加强科学化、法制化管理;
——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范和抑制谐波。
4.1 加强科学化、法制化管理
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强管理:
——普遍采用具有法律约束和经济约束的手段,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被动局面,即应该严格按照各类电力设备、电力电子设备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谐波含量指标,对其进行评定,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不得出厂和投入电力系统使用;
《关于电力电子装置谐波问题的综述(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