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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司债的难点与对策


,但在立即实行这一制度有难度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实行核准制,即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发行人的申请予以合规性核查,只要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均应准许发行人的申请。但是,核准制的实施应有向登记制转变的明确时间表。
  第五,放宽品种限制。各家公司对发行何种公司债券有着不同的要求,将公司债券简单规定为固定利率公司债,既不利于满足各家公司的复杂需求,也不利于以公司债券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创新,因此,对公司债券的品种本应作过多的限制。
  第六,切实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在任何条件下,债务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公司债券的契约规定伤害甚至侵犯债权人权益,为此,在公司拥有多类债权人(如债券债权人、银行贷款债权人、货款债权人等)的场合,应明确公告公司债券债权人的偿付顺序(如第一债权人、第二债权人等等);在债务人伤害债权人权益的场合,需要落实债权人诉讼制度、民事赔偿制度等;在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券本息的场合,需要落实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清偿制度等。
  第七,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发行债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各项重大信息,以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发债公司的监督约束力度。
  第八,强化各方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涉及到发行人、证券商、资信评估机构、财务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诸多机构。要切实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必须严格防范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因此,需要强化这些机构及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就予以严厉惩处。
  第九,增加有关公司债券交易的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应增加公司债券交易市场的内容。
  第十,放松投资限制。除特殊机构外,应准许竞争性产业的机构、财务独立的社团法人机构等参与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和债券买卖活动。
  加快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除了解决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还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正面宣传,纠正社会上对公司债券的误解和偏见。公司债券有着较高的违约风险,这是90年代以来制约投资者购买公司债券的一个重要观念。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认为公司债券的风险高于股票等金融产品,就有失偏颇。另一方面,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债券本身也因发行人经营状况变化、宏观政策调整及其他因素影响而具有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就总体而言小于股票风险,既然我国许多投资者能够接受股票市场的风险,那么,接受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应无太多障碍。
  第二,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的取向,严格监管。1997

年以后,在加强规范化建设背景下,股票市场中的不规范现象大量发生,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有关主管部门大量运用计划经济的标准来规范股票市场,结果使股票市场的运行更加远离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要避免这类现象在公司债券市场中重现,就必须从一开始就端正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的政策取向和监管取向,否则,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不仅不会因严格监管而降低,反而会更加严重。
  第三,积极发展各种中介组织,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督力度。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由多类中介机构参加,这些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状况,因此,除了需要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外,还需要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提高这些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监督约束能力,赋予其必要的监督职能,并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二是有效实行民事赔偿制度,对那些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必须追究其财产的赔偿责任直至财产清偿责任。
  第四,建立多层次债券市场,促进公司债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受公司资产规模、融资规模、投资规模、债券品种等因素影响,各家公司每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尽相同,为此,需要有多层次的公司债券发行市场与其相配套;另一方面,各种公司债券的特性、规模等不尽相同,客观上也要求有不同层次的交易市场与其相配套,因此,不仅应有交易所市场,而且应建立不同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
  第五,积极发展债券投资基金,促进债券市场功能的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应从明确仅准许投资于国债、股票等品种扩展为准许投资于国债、公司债券和股票,同时,应考虑建立一些专门投资于国债、公司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

 
来源:中国证券报2002.5.10

《发展公司债的难点与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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