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
新台币4亿元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
业务人员
10人
10人
20人
场地及设备
一般为公处所
应符合公会及证交所的规定
应符合公会及证交所的规定
存入款项
新台币4000万元
新台币1000万元
新台币5000万元
《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第2页)》新台币4亿元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
业务人员
10人
10人
20人
场地及设备
一般为公处所
应符合公会及证交所的规定
应符合公会及证交所的规定
存入款项
新台币4000万元
新台币1000万元
新台币5000万元
《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