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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


新台币4亿元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

业务人员

10

10

20

场地及设备

一般为公处所

应符合公会及证交所的规定

应符合公会及证交所的规定

存入款项

新台币4000万元

新台币1000万元

新台币5000万元

《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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