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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


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可进行有价证券买卖的融资或融券及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之代理。

61条规定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及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由主管机关商经“中央银行”同意后定之。

2)分析:

台湾明确允许融资融券交易,香港禁止卖空即融券交易,但对融资则没有明文规定,大陆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在各国证券立法中都是争议较大的议题。在美国,融资(保证金交易)是允许的,证券法将管理保证金交易的责任分配给中央银行�美联储董事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前者制定保证金交易的要求,后者负责执行。美职储设立了“初始保证金”制度,例如,一家银行或经纪商可向购买证券的客户贷款的初始信用额度是50%,即他所购买证券支出的一半,可以是贷款,当然要负担利息。美职储还设立了保证金比例,购买了证券的顾客必须保持这一比例。

香港禁止股禁卖空主要是顾虑这种卖空活动可能会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但即使是法规明令禁止卖空,香港仍存在着卖空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投机人士估计市场会下跌,于是在交易日的早段期间卖空,然后在当日的交易尾段买进平仓;二是大股东卖出股票,却以借入的股票进行结算与交收,而保留他们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其目的是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三是经纪卖出股票,并利用所持有的作为给顾客贷款抵押的股票进行结算与交收,然后才补进上述股票差额。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列举了香港能否实行股票卖空合法化的正面和反面意见,其中认为应实行股票卖空合法化的主要论点有:准许卖空会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准许卖空有助于缓和市场急跌时的跌幅,当卖空者在市场下跌时为巩固其利润而试图补仓时便会购进股票,因而对市场价格作出支持;准许卖空会提供一个有益的稳定价格功能,使市场可纠正短期的价格失调,及有助于防止个别股份因遭人操纵而定值过高;准许卖空会促使这项在很大程度上已存在的活动有正当的资料公开、规管及监察,这会使市场有更高的透明度和更为公平;准许卖空会使香港证券市场与世界上主要证券市场一致。委员会认为,准许卖空的优点主要在于有助于市场的有效运作,而缺点则主要在于卖空的做法可能被滥用。合法化有助于卖空活动受到较好管制,因此建议香港应准许卖空,但须实施严格的保障措施及规管,抑制滥用。联合交易所于199312月作出决定,自19941月起进行股票卖空试验,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

台湾的融资券制度比较完善,它主要是通过调整融资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成数来调节股市,抑制投机。其主要措施包括:①资格限制。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经纪商方可直接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②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限制,极据行情的所处不同阶段(指数高低),对融资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成教有不同的规定,以此来作为稳定市场的一种手段。③融资、融券均有限额和时间期限。④规定证券商对客户融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值100%,对客户融券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值50%

融资融券交易有利有弊。但对市场发展而言,应是利大于弊,香港证券业检讨委员会的分析较为全面,可供大陆借鉴。

4、全权委托买卖及其它

1)条款:

《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在其它相关条款中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香港《证券法》第72条至85

《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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