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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

香港和台湾的证券市场均已有数十年的运行时间,其证券法随着市场的运行经历了多次修订,将之与大陆《证券法》进行比较研究,对今后完善《证券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

吕 斌 李国秋

大陆、香港、台湾的证券法都非常重视对证券商的规范,均设有专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章证券公司、《香港证券法》第六章交易者、投资公司以及代表的登记、《台湾证券交易法》第三章证券商均对证券商的设立、经营等作了详尽的规范。由于香港和台湾的证券市场均已有数十年的运行时间,其证券法随着市场的运行经历了多次修订,所以比较有关的条款,对以后的管理和运用应是很有意义的。(见1

1 台湾证券商的设立标准

种类

项目

承销商

自营商

经纪商

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低实收资本额

新台币4亿元

新台币4亿元

《大陆、香港、台湾证券法关于证券商条款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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