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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年度报告


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证券市场的秩序化将以自律为基础 

    沪、深两个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积极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有利于以最小成本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另外,交易所会员的自律管理也在强化。已经推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指引》,这将为进一步强化会员自律意识,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加强证券行业诚信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是上证所不断健全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的一次有益尝试。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证券市场中自律方面很重要的一个角色。为加快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中注协就首批拟成立的惩戒、申诉、维权等三个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广大会员、执业机构及地方协会征求意见。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机构在执业上的独立性,证券期货主审会计师须定期轮换。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为同一被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年"。 

    证券业协会在自律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在2003年,协会颁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执业准则》和《投资银行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两个行业规则已经获原则通过。另外,还致力于诚信体系制度框架和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自律组织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新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应该加以深思。比如,券商佣金价格同盟就是其中之一。从2002年起,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浮动制。现在,在2003年5月,一些地区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规定了本地区证券营业部的佣金下限,在价格上的限制就会涉及到垄断和竞争秩序问题。&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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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取得突破 

    在2003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有实质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这个审判领域中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对现有的原则性证券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其积极作用当然是不可以低估的。在规定颁布后,大庆联谊、红光实业(现为ST博讯)、*ST渤海、*ST圣方、ST九州、ST同达、ST东方等上市公司被推上被告席。在案件的审理中,仍然在如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被告的认定、诉讼人数的众多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法院受理的范围还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市场操纵类和内幕交易类民事诉讼案件还遥遥无期。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存在前置程序。还有规定行政复议导致诉讼中止也将为以后的案件埋下隐患。在诸多被告中,一旦有一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院都将中止民事诉讼,这很可能会使诉讼时间漫长,诉讼成本大大增加。如果再加上执行问题,情况就会更加复杂。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从完善证券市场责任体系的角度考虑,应当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给投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还应看到,目前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很不够,"罪罚不适当"。因此,在启动民事赔偿机制的同时,更应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 

    在探讨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司法介入并非万能,要适度。即使在美国,证券民事诉讼实际获赔的比例也很小,主要是通过庭外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同是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实施30年来,还未出现成功的证券民事案。在日本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通过行政力量实现的。(华东政法学院顾功耘教授井涛博士)
 
来源:金融街

《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年度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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