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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


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实际的运作中,可以借鉴美国的证券立法设计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0章A(b)项规定:1.同时期交易的诉讼限于获得的利润和避免的损失。根据该章(a)项所收取的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在作为违法行为原因的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或者避免的损失。2.以被迫交出之物来抵消责任。根据该章(a)项对任何个人收取的赔偿金总额,应由在根据本法第21章d款关于同一交易提出的诉讼中,依据应委员会请求得到的法院命令按照上述个人退出的金额来抵消一部分。我国宜规定,当内幕交易人受到处罚后,投资者又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法院可以判决其所应处的罚款应当首先支付投资者的赔偿,余下的部分收缴国库。因为证监会的处罚往往在前,而其罚款也可能先得到执行,这时可以由证监会负责返还部分款项供赔偿。 

《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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