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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与证券业的“金融防火墙”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仅能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的证券业行为。在美国以外的地方,商业银行没有被禁止从事证券包销和交易活动。受该法管制的大银行在国外积极从事证券业活动。1985年欧洲债券市场前30名包销商都是美国银行的联属组织,它们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1%,其中有11个联属组织进入欧洲票据包销商前50名之列。著名的花旗银行在全世界17个主要的证券交易所都有会员资格,并在35个国家提供了投资银行服务。

透风的墙

1933年大萧条后,美国政府试图通过孤立银行,提高银行利润率来实现银行体系的稳定。在提高银行利润率方面,美国政府有如下举措:1.为保护现有银行的利润,新银行的进入受到很大限制;2.为限制银行间为争取公众存款而进行的竞争,法律禁止银行对支票存款帐户付息;3.硬性规定了银行在其它帐户上支付利息的上限。在孤立银行方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分离银行业与证券业,限制了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公司与银行间的竞争。例如支票存款帐户只有银行才能持有,只有银行才能从联储获得贷款和支票清算的便利,也只有银行和其它储蓄机构才能提供经联邦保险了的存款帐户。这种办法成功地沿用了许多年,到60年代后期,经济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使“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用来隔离和保护银行的障碍常被绕过,银行与其它金融组织的界线变得非常模糊,银行独有的服务已很少。详见1

经济的变化表现为通货膨胀和利率上升。当市场利率超过存款利率上限时,在银行存款就不如去购买国库券、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于是存款者中的大户开始在银行与证券市场间转移资金以寻求高收益。到了70年代,市场利率再度猛升,面向广大小户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应运而生。它将众多不能直接进入货币市场的小户手中的资金聚集起来,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购买国库券、高级商业票据和可转让定期存单(CDs)等货币市场工具并将获得的高收益返还顾客。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提供的帐户具有完全流动性,顾客只要愿意可随时转让兑现,因此,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提供了与银行支票存款帐户相同的服务。但与当时的银行支票存款帐户不同之处在于:1.用具有高度流动性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而不象银行那样靠具有相当不流动性和高风险的贷款来支撑债务;2.能支付市场利率报酬而不象银行那样受存款帐户利率上限的制约。因此,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发展不仅使银行之外的公司有办法打破银行对支票存款帐户的垄断,而且提供了一个明显优于支票存款帐户的“存款”帐户。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提供服务的成本很低,所以在高利率的引发下,银行与其它储蓄机构失去了大量存款。

银行在失去大量存款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发行大量可转让定期存章(CDs),借入欧洲美元以及在世界市场上发行数额巨大的短期、流动性很强的货币市场债来摆脱困境。最终银行适应了新形势并成功地筹集了大量资金。如今,虽然存款仍是美国银行的一个资金来源,但其重要性已被银行每年从国内外货币市场筹集来的上千亿美元所取代。

金融市场对银行的冲击不仅来自存款,而且来自贷款。银行过去是大公司短期

贷款的主要来源。60年代后期当银行经历了存款流失并无力满足大公司借款要求时,许多大公司转向商业票据市场,在计算机及远程通讯技术的帮助下,大公司在商业票据市场筹集资金非常便利并且不再倚重银行了。此时银行贷款只能面向国内的小公司和一些不发达国家。

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非银行金融混合体的大量出现。这些混合体不仅包括老牌的证券公司,还有一些大制造商,例如西尔斯(Sears)、通用(GM)和福特(Ford)。它们集多种对公众有吸引力的金融服务于一身,不仅能够提供许多银行不能提供的服务,而且能够提供许多类似银行服务的服务,争夺银行传统的地盘。例如证券经纪人的现金管理帐户(Cash Management Account)在功能上与支票存款帐户有相同之处,但法律并不以为它是存款帐户。

综上所述,非银行机构已有办法绕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提供银行的服务,而银行在受到金融市场冲击后,也努力寻找新的有利可图的服务并企图涉足证券业。银行监管者面对意料不到的窘境,是加紧还是放松管制呢?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当代美国是如何被解释的,我们可以看到银行监管者对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渗透所持的态度。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具有多重性特点,参与监管的有货币监理官、联储、FDIC和州银行管理当局,此外还有法院。货币监理官主要负责监督国民银行,联储主要负责管理作为其成员的州银行和那些拥有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FDIC和州银行管理当局共同监督在FDIC投了保但不是联储成员的州银行。州银行管理当局还独自管理无FDIC保险的州银行。它们的意见经常相互抵触,这种管理多头的局面使得一位银行界人士感叹道:“一个管理者说你能做某些事;另一个说你不能;还有一个说你可以做,但不能全力去做。”解释“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各监管机构虽有冲突,但总的来说是趋向放松管制。

在条款16和21方面:

●70年代早期,货币监理官批准花旗银行向公众提供单位投资信托,但71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说条款16和21禁止银行提供类似共同基金的金融产品。然而在1985年和1986年,货币监理官认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国民银行作为代理人替顾客购买和出售共同基金股份及出售单位投资信托中的单位(Unit)。货币监理官认为国民银行在作为共同基金和单位投资信托的咨询商时,可通过其子公司向公众提供经纪服务和投资咨询。此外,自1985年以来,银行已被允许通过其子公司提供贴现经纪服务。这些愈发纵容银行的规定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裁决现在都趋向于松动1971年最高法院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显严格的解释。

在条款20和32方面 :

《美国银行与证券业的“金融防火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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