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银行与证券业的“金融防火墙”
J ·L·Pierce)认为应首先明确金融管制的目标。他认为金融管制的目标不在于保护银行,保证货币体系——交易中介和支付系统的高效和稳定才是本质上的和最重要的。为什么金融管制的目标不是保护银行呢?皮尔斯认为:既然关键在于严格管制好货币系统,保证其稳定和高效,那么由哪个机构来执行这项重任是无关紧要的。按照皮尔斯设计的蓝图,现有的银行业务要分成两大块:货币块与非货币块,并相应成立两个公司:货币业务公司(Mon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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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ies,简称MSCs)与金融业务公司(Financial Service Companies,简称FSCs)。前者提供计息并可随时提取的支票存款帐户,并由联邦提供全金额保险;后者可经营除货币业务以外的一切金融业务:贷款、发行CDs、共同基金、证券承销、交易等。两者在银行可并存,人员、设备、办公场所可共用,但在资金上严格分隔,后者的倒闭与前者无关。前者旨在维持货币体系的稳定:人们可随时存取,不用担心存款损失,因而不会去挤兑;支票存款帐户按市场利率计息,人们用不着转移资金寻找高收益。后者为人们提供了各种风险不一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储蓄、为消费者及工商业提供贷款、保险、共同基金、证券承销和交易。前者因有联邦提供存款保险且MSCs的资产仅限于投资在国库券、信用等级很高的商业票据上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后者将只接受有关的反垄断法、证券管理条例等。“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完全被废除了。由于FSCs的所有负债不受联邦保险,投资者将不受联邦保护。
皮尔斯的思路很新颖,但引起的争议也很大,他本人也认为到下一次金融危机爆发时,自己的主张才会有实施的可能。
在皮尔斯那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完全没有争议的必要,因此也遭到了最为彻底的否定。
《美国银行与证券业的“金融防火墙”(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