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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的有效手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及其形式研究


元。
  又例如,银广夏虚假信息案发生后,媒体披露出金陵股份、轻纺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银广夏股票,如果投资者对银广夏民事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法院审理后,上述公司、基金在证明与中小投资者具有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奋起参与、主张权利,否则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关的股东、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对该四家董事怠于行使职权而行使股东代表诉讼之诉权的。
  再例如,三九药业案中,三九药业的大股东和关联方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被查实后,虽然有了还款计划,但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及时整改,而公司董事会又怠于行使职权,股东将可以对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关联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样问题的还有ST猴王案、ST粤金曼案、ST棱光案、美尔雅案等等,在此不一一枚举了,这些公司要么巨额资金被人占用、要么为人提供巨额担保、要么两者兼而有之。
  投资者个人诉讼
  投资者社会团体诉讼
  政府诉讼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其他诉讼形式还有投资者个人诉讼、投资者社会团体诉讼和政府诉讼三种。
  投资者个人诉讼,是指某一投资者基于公司所有者的身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直接以本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投资者个人诉讼是一种基于自益权的诉讼。同投资者集团诉讼一样,投资者个人诉讼也是一种直接诉讼,它和投资者集团诉讼的区别仅在于,作为原告的投资者是少数人还是人数众多。
  投资者社会团体诉讼,是指以投资者社会团体的名义,代表证券市场中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受侵害的投资者整体利益提起的诉讼,尤如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可以代表全体或特定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一样。而作为代表投资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可以是投资者权益保障协会,也可以是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等来参与诉讼。应当说,投资者社会团体诉讼是一种有待建立的诉讼制度,它是一种基于共益权的诉讼,它参与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必须持股或者经法律许可受托豁免持股。
  政府诉讼,是指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存在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后,以政府部门的身份代表中小投资者/股东提起诉讼,尤如美国商务部代表烟民起诉几家大烟草公司一样,在我国,这个部门可以是国家经贸委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部委。应当说,政府诉讼也是一种有待建立的诉讼制度,也是一种基于共益权的诉讼。它参与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必须持股或者经法律许可受托豁免持股。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宣伟华律师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上海证券报(2001年11月2日) 

《投资者维权的有效手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及其形式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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