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
理投资欺诈行为的机构——联邦范围的、自律性的、州属的,但SIPC与这些机构不同,其关注的范围更狭窄些,它主要针对当金融经纪商或自营商面临破产或者财务危机时,用公司基金给有关投资者以补偿。“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未被国会授予其反对欺诈的权利。
当一家经纪商由于破产或其他财务困难而倒闭时,SIPC会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履行归还投资者储存于该经纪商的现金、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没有SIPC,这些与处于倒闭状态的经纪商有关的投资者将可能永远损失掉其证券或者货币,或者需等待数年时间以寻求法律上的解决。
99%以上的适合资格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获得了投资回报。自从1970年国会通过其设立,至2000年12月,SIPC共预付了3.91亿美元用以补偿大约443000投资者的38亿美元的资产。就目前的情况,每位客户的最高获配上限为50万美元,其中现金额最多为10万美元。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成了投资者面临经纪商破产事件时的第一道防线。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服务范围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与联邦储备保险公司(FDIC)不同,后者为银行储蓄者提供一揽子式保护,而前者不是。
当一家会员银行面临破产时,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会保证所有有关储蓄者的损失小于一个确定的水平。多数储蓄者将钱存放在经过FDIC保险的银行的帐户上,原因就是由于他们承担不起货币损失的风险。这点与股票市场上“风险与回报共存”的投资者行为恰好相反。在股票市场上,由于市场价格起伏不定,因而在这种受风险驱动的投资领域里,投资者头寸的损失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便是为什么在股市萧条期间,面对投资者的资产(股票、债券等)跌水,SIPC并不向投资者支付任何货币赔偿的原因所在。
SIPC通常将对破产机构的所有投资者提供相关保护。不过,SIPC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当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毫无价值时的情形,但是SIPC会帮助其股票或其他证券被经纪商偷窃或置于经纪商破产的风险之下的个人投资者。
另外,如果破产机构的顾客同时又是以下类型之一者,其索赔要求将不属于SIPC基金的保护范围:
1.该机构的一般合伙人、董事或者高级职员;
2.持有该机构任何类型证券达5%或以上的优先股东。(持有某些不可转换的优先股票的股东除外);
3.占该机构净资产(或净利润)份额5%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4. 对该机构的管理和政策具有控制影响力的人;
5.为了自身业务运营而非为了其客户的证券商、经纪人、银行。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运作模式
只有准确理解有关规则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则如下。
1、当一家经纪机构面临倒闭时,SIPC通常要求联邦法院派员前去对该机构进行清算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
2、受SIPC保护的投资活动
所有处于财务危机状态的经纪机构的客户,其现金、股票和债券都将受SIPC的保护。而商品期货合约、投资合约(比如有限合伙协议)等未按《1993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行为,不受SIPC的保护。
3、SIPC的帮助项目
面临破产机构的客户将索回所有已经以其名义登记或正在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比如股票和债券)。其后,该机构剩余的客户资产会以客户的索取规模为基础进行按比例分割,如果机构的客户帐户上仍没有足够基金用以满足客户的索赔要求,SIPC将动用储备基金来补充分配的不足,包括最大现金额10万美元在内,每位客户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
4、如何进行帐户转移
联邦法院的委派人员以及SIPC可以安排某些或者所有的客户帐户转移到另一家经纪商,被转移帐户的客户会被立即通知获悉,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转移到其他的经纪商处。
5、如何估价索赔要求
典型的做法是,当SIPC请求法院对某一经纪商进行清算时,有关客户帐户的财务价值按索赔要求的“提出日期”进行计算。无论如何,客户所拥有的证券是要得到补偿的。为此目的,若有必要,SIPC会动用其储备基金,从市场上购买替代证券来赔偿投资者。由于市场的变化莫测以及破产经纪商等的欺诈,投资者获得的证券经常会变得跌值,有时甚至一无所值。但也有所获证券的价值增加的情形。
香 港
●运作模式
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是根据《证券条例
从赔偿基金拨出款项作出赔偿后,香港交易所向会员发出追加缴款通知,要求它们向香港交易所存放一笔相当于赔偿付款额的资金,以填补赔偿基金。截至2000年底,赔偿基金的总额为1.4亿港元。
●赔偿情况
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只适用于交易所会员的客户,其目的在于赔偿在任何与股票经纪的交易中,因经纪商未履行证券业务的法定责任而蒙受金钱损失的投资者。目前每名会员的赔偿限额为800万港元。
台湾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健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台湾证管会于1995年颁布了《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设置及运用办法》,对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的设置及运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于1997年11月19日进行了修正。
●运作模式
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公会、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证券集保公司、台湾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高雄市证券商同业公会等相关证券机构分别缴纳资金组成。投资人保护基金的总额为10.16亿新台币。
在投资人保护基金的运作上,台湾证券交易所负责召集机构会议,并处理保护基金相关事宜。保护基金对证券投资人未受偿债权的补偿、证券投资人未受偿债权的确认、以及保护基金补偿费用支出等事宜,均由缴纳机构联席会议决定。
●赔偿情况
1、赔偿对象
委托证券经纪商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成交,并且对证券经纪商履行交割义务的投资者,但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得申请赔偿:
(1)证券投资者为该证券经纪商的董事、监事、经理人或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
(2)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因违反法令或规章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
(3)其他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定的事项。
2、赔偿范围
如果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已经成交并对经纪商完成交割义务,但经纪商却未能履行其对台湾证券交易所的交割义务,那么投资者可对应得的证券或价款提出赔偿请求。赔偿的交易品种限于有价证券和权证。
保护基金以现金赔偿证券投资者的未受偿债权,赔偿金额根据有价证券的成交价格或权证履约产生的未受偿债权为计算基准。买进有价证券或认购权证的现金支付方,其赔偿金额为未受偿的已付价款;卖出有价证券或认沽权证的证券应收方,或认购权证的现金支付方,其赔偿金额为未受偿的应得价款。
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每个投资者的赔偿金额,每次限额为100万元新台币。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所有投资者的赔偿金额,每次限额为1亿元新台币;若该证券经纪商全体投资者的赔偿总额超过上限,则由全体投资者根据未受偿的债权比率进行分配。
3、赔偿程序
证券投资者申请赔偿时,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在指定地方申报赔偿事项,赔偿请求经机构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布处理结果。
保护基金的赔偿金额由各缴纳机构按缴纳比例分担,赔偿金额确定后,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发函各机构,要求它们于10天内将分担的金额拨至台湾证券交易所,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发放赔偿金额。
台湾证券交易所取得证券投资者经赔偿后的未受偿债权转让书后,经机构联席会议决定,对违约经纪商的剩余财产进行追偿。
德 国
●历史背景及法律基础
1998年1月,德国颁布了《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该法案是德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实施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计划。对存款者来说,它与业已存在的由各类银行自己运作的自发存款保护计划共同构成存款者保护的安全网。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该法案把赔偿范围扩大到由存款信用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领域,包括基金、证券、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由于德国原先没有自发的投资者赔偿体系,所以该法案使投资者首次受到特别保护。  《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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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经纪商由于破产或其他财务困难而倒闭时,SIPC会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履行归还投资者储存于该经纪商的现金、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没有SIPC,这些与处于倒闭状态的经纪商有关的投资者将可能永远损失掉其证券或者货币,或者需等待数年时间以寻求法律上的解决。
99%以上的适合资格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获得了投资回报。自从1970年国会通过其设立,至2000年12月,SIPC共预付了3.91亿美元用以补偿大约443000投资者的38亿美元的资产。就目前的情况,每位客户的最高获配上限为50万美元,其中现金额最多为10万美元。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成了投资者面临经纪商破产事件时的第一道防线。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服务范围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与联邦储备保险公司(FDIC)不同,后者为银行储蓄者提供一揽子式保护,而前者不是。
当一家会员银行面临破产时,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会保证所有有关储蓄者的损失小于一个确定的水平。多数储蓄者将钱存放在经过FDIC保险的银行的帐户上,原因就是由于他们承担不起货币损失的风险。这点与股票市场上“风险与回报共存”的投资者行为恰好相反。在股票市场上,由于市场价格起伏不定,因而在这种受风险驱动的投资领域里,投资者头寸的损失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便是为什么在股市萧条期间,面对投资者的资产(股票、债券等)跌水,SIPC并不向投资者支付任何货币赔偿的原因所在。
SIPC通常将对破产机构的所有投资者提供相关保护。不过,SIPC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当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毫无价值时的情形,但是SIPC会帮助其股票或其他证券被经纪商偷窃或置于经纪商破产的风险之下的个人投资者。
另外,如果破产机构的顾客同时又是以下类型之一者,其索赔要求将不属于SIPC基金的保护范围:
1.该机构的一般合伙人、董事或者高级职员;
2.持有该机构任何类型证券达5%或以上的优先股东。(持有某些不可转换的优先股票的股东除外);
3.占该机构净资产(或净利润)份额5%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4. 对该机构的管理和政策具有控制影响力的人;
5.为了自身业务运营而非为了其客户的证券商、经纪人、银行。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运作模式
只有准确理解有关规则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则如下。
1、当一家经纪机构面临倒闭时,SIPC通常要求联邦法院派员前去对该机构进行清算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
2、受SIPC保护的投资活动
所有处于财务危机状态的经纪机构的客户,其现金、股票和债券都将受SIPC的保护。而商品期货合约、投资合约(比如有限合伙协议)等未按《1993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行为,不受SIPC的保护。
3、SIPC的帮助项目
面临破产机构的客户将索回所有已经以其名义登记或正在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比如股票和债券)。其后,该机构剩余的客户资产会以客户的索取规模为基础进行按比例分割,如果机构的客户帐户上仍没有足够基金用以满足客户的索赔要求,SIPC将动用储备基金来补充分配的不足,包括最大现金额10万美元在内,每位客户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
4、如何进行帐户转移
联邦法院的委派人员以及SIPC可以安排某些或者所有的客户帐户转移到另一家经纪商,被转移帐户的客户会被立即通知获悉,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转移到其他的经纪商处。
5、如何估价索赔要求
典型的做法是,当SIPC请求法院对某一经纪商进行清算时,有关客户帐户的财务价值按索赔要求的“提出日期”进行计算。无论如何,客户所拥有的证券是要得到补偿的。为此目的,若有必要,SIPC会动用其储备基金,从市场上购买替代证券来赔偿投资者。由于市场的变化莫测以及破产经纪商等的欺诈,投资者获得的证券经常会变得跌值,有时甚至一无所值。但也有所获证券的价值增加的情形。
香 港
●运作模式
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是根据《证券条例
》设立的。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于香港交易所会员,会员须就其拥有的每份交易权在香港交易所存放现金5万港元,香港交易所专门设立一个名为“赔偿基金储备帐户”的帐户,以处理一切有关赔偿基金的收支款项。赔偿基金帐户由香港证监会负责管理,香港交易所成立了赔偿委员会,行使赔偿基金所拥有的权力、职责与职能。
从赔偿基金拨出款项作出赔偿后,香港交易所向会员发出追加缴款通知,要求它们向香港交易所存放一笔相当于赔偿付款额的资金,以填补赔偿基金。截至2000年底,赔偿基金的总额为1.4亿港元。
●赔偿情况
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只适用于交易所会员的客户,其目的在于赔偿在任何与股票经纪的交易中,因经纪商未履行证券业务的法定责任而蒙受金钱损失的投资者。目前每名会员的赔偿限额为800万港元。
台湾
为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健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台湾证管会于1995年颁布了《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设置及运用办法》,对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的设置及运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于1997年11月19日进行了修正。
●运作模式
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公会、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证券集保公司、台湾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高雄市证券商同业公会等相关证券机构分别缴纳资金组成。投资人保护基金的总额为10.16亿新台币。
在投资人保护基金的运作上,台湾证券交易所负责召集机构会议,并处理保护基金相关事宜。保护基金对证券投资人未受偿债权的补偿、证券投资人未受偿债权的确认、以及保护基金补偿费用支出等事宜,均由缴纳机构联席会议决定。
●赔偿情况
1、赔偿对象
委托证券经纪商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成交,并且对证券经纪商履行交割义务的投资者,但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得申请赔偿:
(1)证券投资者为该证券经纪商的董事、监事、经理人或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
(2)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因违反法令或规章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
(3)其他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定的事项。
2、赔偿范围
如果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已经成交并对经纪商完成交割义务,但经纪商却未能履行其对台湾证券交易所的交割义务,那么投资者可对应得的证券或价款提出赔偿请求。赔偿的交易品种限于有价证券和权证。
保护基金以现金赔偿证券投资者的未受偿债权,赔偿金额根据有价证券的成交价格或权证履约产生的未受偿债权为计算基准。买进有价证券或认购权证的现金支付方,其赔偿金额为未受偿的已付价款;卖出有价证券或认沽权证的证券应收方,或认购权证的现金支付方,其赔偿金额为未受偿的应得价款。
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每个投资者的赔偿金额,每次限额为100万元新台币。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所有投资者的赔偿金额,每次限额为1亿元新台币;若该证券经纪商全体投资者的赔偿总额超过上限,则由全体投资者根据未受偿的债权比率进行分配。
3、赔偿程序
证券投资者申请赔偿时,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在指定地方申报赔偿事项,赔偿请求经机构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布处理结果。
保护基金的赔偿金额由各缴纳机构按缴纳比例分担,赔偿金额确定后,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发函各机构,要求它们于10天内将分担的金额拨至台湾证券交易所,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发放赔偿金额。
台湾证券交易所取得证券投资者经赔偿后的未受偿债权转让书后,经机构联席会议决定,对违约经纪商的剩余财产进行追偿。
德 国
●历史背景及法律基础
1998年1月,德国颁布了《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该法案是德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实施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计划。对存款者来说,它与业已存在的由各类银行自己运作的自发存款保护计划共同构成存款者保护的安全网。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该法案把赔偿范围扩大到由存款信用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领域,包括基金、证券、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由于德国原先没有自发的投资者赔偿体系,所以该法案使投资者首次受到特别保护。  《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