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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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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银行业现存的自发保护计划建立在私法基础上而按指引建立的强制保护计划建立在公法基础上,前者不能完全代替后者,因此,法案规定:所有私法和公法下的存款机构及证券公司必须参与强制赔偿计划,银行自发保护计划的会员也必须参加强制保护计划。 
  ●投资者保护计划的运作模式 
  1、 会员 
  《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规定下列三类机构必须参加强制保护计划:私人存款机构(包括私人住房和贷款协会),公共存款机构和其他机构。其中,其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投资、经纪、资产管理、自营和承销等业务的非存款信用机构,包括:证券交易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投资公司。 
  该法案规定:参加存款保护计划的信用机构不必参加投资者保护计划,因为存款保护计划涵盖了投资服务。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下列机构免于参加强制保护计划:德国人民银行和偌弗森银行联邦协会保护计划的会员;地区合作协会、德国储蓄银行、地区储蓄银行协会保护计划的会员。 
  2、监管主体 
  根据法案规定,赔偿计划的监管由联邦银行监管当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制止任何有损赔偿计划正常执行及赔偿基金的行为;检查赔偿计划的偿还能力、流动性和所需资产的可获得性;审查赔偿基金的数额、投资状况及偿还情况;当相关方对赔偿计划持有异议时,由联邦银行监管当局对此做裁决;授权相关人员采取行动去防止赔偿过程中的异常行为。 
  3、计划的执行者 
  根据法案的规定,赔偿计划可以委托给私人法律实体去执行。将公共的职能交给私人法律实体去执行,既可减轻公共部门的压力,也可充分利用私人机构在投资者保护领域的主动性和专业性。  
  1998年8月,德国财政部授权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和公共银行联邦协会负责执行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计划。为此,德国银行联邦协会成立了一个私人有限公司来负责执行该计划,其主要会员包括:(1)德国银行联邦协会的会员和自发存款保护计划的会员;(2)私人建筑和贷款协会以及不属于任何自发存款保护机构的私人机构 。公共银行联邦协会也建立一个类似的计划,主要为公共信用机构服务。 
  两个协会的赔偿计划独立于各协会的其他附属机构。尽管会员所缴纳的份额由协会持有,但是,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机构上,赔偿计划的运行都独立于各协会的自发存款保护计划。 
  证券交易公司的赔偿计划由贷款重组公司来完成。贷款重组公司是联

邦政府的一个专业银行,但作为一个特定的政府基金,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此外,根据法案规定,必须参加赔偿计划的其他机构(指上述的第三类机构)都应当参与贷款重组公司的赔偿计划。 
  4、资金来源 
  法案和指引规定,赔偿计划所需资金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份额。德国联邦财政部对份额的缴纳做了具体规定:份额有年份额、特别份额和借款三种形式;会员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缴清份额;如果赔偿计划现有的资金足以赔偿,经银行监管当局同意后,可减少或停止份额缴纳。份额的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对于存款信用机构,根据联邦财政部1999年10月所颁布的规定,存款信用机构的年份额是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本年7月1日完成)中“欠顾客款"项目的0.008%。按法案规定,某些负债可从该项目扣除,但是必须提供由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证明。然而,如果机构的业务结构不合理,缴纳份额的比例应提高到1%。 
  为了确保基金在短期内有足够的资金来完成赔偿支付,赔偿计划设定了最小资金规模。1999年以来,赔偿计划所要求的最小资金规模不断提高:1999年,最小资金规模是最近缴纳年份额的75%;2000年,最小基金规模是最近缴纳年份额的1.5倍; 2001年,最小基金规模是最近缴纳年份额的两倍。 
  当赔偿计划的资金低于所设定的最小资金规模时,赔偿计划会要求会员缴纳特别份额或者向外借款。特别份额的规模取决于赔偿计划的最小资金规模、赔偿基金的期望现金流、当前的赔偿数额及其他费用。每个会员机构缴纳特别份额的比例与它们最近缴纳的年份额的比例一致(相对于总份额而言)。在特殊情况下,经过联邦银行监管当局的批准,某些机构在缴纳年份额后,可以完全或部分免除特别份额的缴纳。经过联邦银行监管当局的批准,赔偿计划可以向外借入资金,本金和利息由各会员来支付,支付比例的确定同特别份额是一致的。 
  对于证券公司的赔偿计划,财政部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贷款重组公司中证券公司赔偿计划份额的管理规定》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按机构的经营范围来确定份额缴纳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1)允许占用客户资金或股票的机构,年份额比例为1%;(2)当机构还可以从事自营或经纪业务时,年份额比例为3%;(3)当机构不能占用客户的资金或股票时,年份额比例为0.3%;(4)最低年份额为200欧元。 
  年份额的计算基数通常以证券公司最近会计年度报表中的佣金和交易的总收益为准。如果最近会计年度报表没有出来,赔偿计划则在估计该机构的业务规模、结构以及同类机构缴纳情况的基础上得到预期的年份额,再乘以1.15倍,作为预缴额。如果是赔偿计划的新会员,份额基数的确定则取决于该机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预计损益。如果机构90%的收益来自与不享有赔偿权利的客户的交易,并能提供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可以免徼年份额。 
  ●赔偿情况 
  1、赔偿程序 
  (1)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必须在一年之内向赔偿计划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2)赔偿计划审查债权人所提出的书面请求并确认其合法性; 
  (3)银行监管当局裁决是否赔偿并在联邦公告栏上公告; 
  (4)赔偿计划必须在确认赔偿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向债权人赔偿。 
  2、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一般是未清偿额的90%,每个投资者的上限是20000欧元。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存款的数量包括本金和至赔偿日的累计利息,股票的市值是指股票在赔偿日的市值。 
  3、赔偿的范围 
  (1)投资者对因证券交易等投资业务而发生的损失享有赔偿的权利; 
  (2)来自于会计报表和注册债务债券的求偿权受到保护; 
  (3)不享有赔偿权的情况 
  i.根据指引和法案的规定,不需要任何特别保护的机构存款者(如公共部门、中型和大型合资企业、保险公司等)不享有赔偿的权利。 
  ii.来自于bearer 或 order bonds的求偿权不属于保护之列;以欧共体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存款也不在保护之列; 
  iii.投资者因采纳不正确的投资建议或因证券发行者的破产而遭受的损失不保护。
 


 

《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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